无论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还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其公章都代表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正式授权和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分公司加盖公章引发法律纠纷履行合约约定责任的问题,理应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盖公章后产生的民事履行责任理应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担,即使合同明确约定分公司责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仍需承担兜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表明,盖章是合同成立的一种方式,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盖章在形式上符合合同成立的要求;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如果分公司盖章签订的合同产生纠纷,其民事责任最终将由总公司承担。同时原告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理应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共同履行合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