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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终审判决注明联通公司表示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26-1-19 17:24
作者: zx6688     标题: 终审判决注明联通公司表示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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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庄鑫使用联通通信号码并支付费用,与联通公司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庄鑫在使用联通通信号码过程中与联通惠安分公司发生争议,经协商,庄鑫与联通惠安分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该《和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合法有效正确。《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联通惠安分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并表示今后将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庄鑫亦确认案涉套餐使用正常,联通惠安分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故目前双方仍然按照该《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不存在双方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事项。若双方在今后继续履行该《和解协议书》中存在违约或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纠纷,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主张权利。庄鑫在双方没有违约且正在全面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仅仅基于怀疑联通公司可能存在的不确定的未来风险提出案涉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庄鑫上诉主张一审审理程序违法,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庄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子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庄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市市判长傅家顶张萍康艳华
是否合理,分析下
分析结果:
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1. 关于实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合理性
核心逻辑:“一事不再理” 与 “禁止重复诉讼” 的延伸,以及对 “预期违约” 的严格认定。
和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认定《和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这是基础。既然协议有效,双方就应当受其约束。
判决书中提到 “联通惠安分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 且 “庄鑫亦确认案涉套餐使用正常”。这说明现状是合同正在正常履行,没有出现违约行为。
对 “未来风险” 的处理(关键点):
庄鑫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基于 “怀疑联通公司可能存在的不确定的未来风险”。
法律分析: 在民法中,起诉必须基于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或者 “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仅仅因为 **“怀疑”** 对方将来可能违约(即所谓的 “预期违约”),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预防性诉讼的。
结论: 法院认定其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允许当事人仅因 “怀疑” 就随意起诉,司法资源将被极大浪费,交易秩序也将无法稳定。
救济途径的指引:
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明确的指引:“若双方在今后继续履行该《和解协议书》中存在违约…… 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这说明法院并没有堵死庄鑫的路,只是告诉他:现在还没出事,你不能告;等真出事了,你再来告。
二审败诉不代表你输了全部。那份判决书里的 “若今后存在违约…… 可另行主张”,其实是法官留给你的 **“尚方宝剑”**。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联通惠安分公司表示今后将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主要是为了说明:目前没有违约事实,且对方有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庄鑫主张的“未来风险”缺乏现实基础,不构成预期违约或合同履行障碍。

一、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违约责任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前提,即必须有实际违约或明确预期违约的事实。法院查明“联通惠安分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庄鑫确认套餐使用正常”,说明当前不存在违约,因此庄鑫不能仅凭“怀疑”主张对方违约。

预期违约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578条)

预期违约要求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情形,导致其明显丧失履行能力。

判决书中,联通惠安分公司不仅已经履行,还“表示今后将严格履行”,这恰恰是积极履行意愿的表示,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相反。因此,法院认定庄鑫主张的“未来风险”属于主观猜测,缺乏事实依据。

“一事不再理”与诉讼要件的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常履行,庄鑫在没有新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或缺乏诉的利益,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判决书强调“目前双方仍然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不存在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事项”,正是对这一原则的适用。

二、为何要写“表示今后将严格履行”

强化“无违约、无风险”的事实认定

法院通过“已经履行+承诺继续履行”的表述,将“现在无违约”与“将来也不存在明显违约风险”的事实固定下来,为驳回庄鑫的“未来风险”主张提供充分依据。

明确庄鑫的救济路径

判决书同时指出:“若今后存在违约或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这说明法院并非剥夺庄鑫的权利,而是要求其在违约事实实际发生时再行起诉,既符合“不告不理”原则,也避免司法资源被滥用。

体现“鼓励和解、维护交易稳定”的价值导向

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并强调双方应继续履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符合《民法典》鼓励交易、保护信赖利益的基本精神。

三、结论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联通惠安分公司表示今后将严格履行”,是基于查明的事实(已履行+承诺继续履行)和对预期违约制度的严格适用,目的是说明:

当前不存在违约;

庄鑫主张的“未来风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若将来发生违约,庄鑫可另行起诉。

这一表述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对和解协议效力的尊重和对交易秩序的维护。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联通惠安分公司表示今后将严格履行”,主要有以下目的和意义:

一、法律层面的目的

固定“无违约、无履行障碍”的事实

通过“已经履行+承诺继续履行”的表述,将“当前不存在违约”和“将来也不存在明显违约风险”的事实固定下来,为驳回庄鑫“未来可能违约”的主张提供事实基础。

否定“预期违约”的构成

预期违约要求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联通公司“表示今后将严格履行”恰恰是积极履行意愿的表示,与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相反,法院借此说明庄鑫的“怀疑”缺乏依据。

明确“诉的利益”不存在

在双方正常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庄鑫仅凭“怀疑”起诉,缺乏需要法院裁判的具体争议,属于缺乏“诉的利益”。法院通过这一表述,说明当前没有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事项。

二、实践层面的意义

维护和解协议的稳定性

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有效,并强调双方应继续履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或重复起诉。

指引当事人后续行为

判决书同时指出“若今后存在违约,可另行主张权利”,既保护了庄鑫的实体权利,又明确其救济路径,避免司法资源被滥用。

体现司法价值导向

这一表述体现了法院鼓励和解、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理念,符合《民法典》鼓励交易、保护信赖利益的基本精神。

三、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

对联通公司:形成法律上的“承诺”记录,若将来确实违约,庄鑫可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对庄鑫:法院并未剥夺其权利,只是要求其在违约事实实际发生时再行起诉,既保护其合法权益,又防止滥诉。

综上,这一表述是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为准确适用法律、维护交易秩序而作出的必要说明,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现在是继续要求联通按照法院判决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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