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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 09:5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标题: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YD  5003—94
主编部门:邮电部计划建设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试行日期:1995年3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了在电信专用房屋设计中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方针,以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电信综合局、长途电信局、市内电话局、长途干线载波(数字)站、微波站、移动通信站、地球站、海缆登陆站等电信专用房屋的建筑设计。扩建、改建的电信专用房屋在考虑原有建筑及设施的充分利旧挖潜的基础上,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应符合城建、环保、消防、抗震、人防等有关要求。
1.0.4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待业标准的规定,以及特殊的工艺设计中有关房屋建筑设计的规定和要求。
8  电气设计
8.2  导线敷设
8.2.1  主楼内各种线路(包括电力、照明、弱电等的布线)宜选用绝缘导线穿金属管暗敷设。
8.2.2  各房间应安装带有保护接零的插孔插座,其电源不应与照明电源同一回路.若其电源与照明电源只能同一回路时,应选择带有保险的插座。
8.2.3  室外导线的敷设,宜采用电缆直埋式或在管道内敷设。若采用架空敷设时,其引入线的高度应不小于2.5m。电力、照明用导线宜采用绝缘铜线,导线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选择,但绝缘铜线不应小于4mm2,绝缘铝线不应小于6mm2。进户线的长度不宜超过25m。
8.2.4  各生产及辅助生产房间的照明线路应按生产管理系统进行分区布线,较大的生产房间及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较高的房间,其室内照明线路应分区设开关。
8.4 弱电设计
8.4.1  电话、广播、电视监控、集中告警以及火灾报警和灭火控制系统等弱电线路宜采用暗设方式。
在电信建筑内一般不设小交换机室,电话系统只设计管线及相应的分线箱和需要设置电话房间的电话出线座。
8.4.2  广播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实际的需要来确定。
8.4.3  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设备的电信建筑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小型局站的消防控制系统,可设在通信控制室内。
8.4.4  电信建筑应在其主要的部位、通道、出入口等处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批示标志。供疏散用的最低照度(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lx。但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油机房的火灾应急照明,应能保证正常的工作。
8.5防雷设计
8.5.1  国际电信枢纽楼、重要的电信楼、高度接近100m及100m以上的电信楼,应按第一类民用建筑进行防雷设计;其余电信建筑和高度在15m以上的烟囱、水塔、微波塔、短波塔等构筑物,应按第二类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设计;当工艺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设计要求设计,如山顶微波站等。
防雷设计时,应有防止直击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高层电信建筑还应采取防止侧击雷的保护措施。
8.5.2  电信建筑应采取以下防雷措施:
8.5.2.1  在建筑物的顶部应装设避雷针、避雷网或避雷带,避雷网的网格不大于10m×10m,屋面上任何一点距避雷带的距离均不大于5m(第二类民用建筑时为10m)。在建筑物的各层中应有均压网。
8.5.2.2  突出屋面的物体,如风管、烟囱、天线、天线杆塔等,应在其上部安装架空防雷线或避雷针进行保护。
8.5.2.3  防雷装置的引下线不应小于二根,其间距不应大于18~24m,引下线接长时,必须采用焊接接头,引下线应与各均压网连通。
8.5.2.4  电信建筑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对于三合一接地(联合接地)应满足工作接地电阻要求。
8.5.2.5  室外的电缆、金属管道等在进入建筑物之前,应进行接地,室外架空线直接引入室内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其接到接地装置上。
8.5.2.6  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
8.5.3  建筑物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系统。联合接地系统应将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连在一起。联合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电信各种设备接地体的接地电阻标准要求中的最小值设计,且应符合有关通信局站对接地的要求。
宜采用建筑物本身的金属构件(如墙、柱内的钢筋)作为防雷接地引下线,这些引下线应电气联通,使建筑物内电位均衡。
应选择两根以上的引下线作为检查联合接地电阻值的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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