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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年华为供应商营改增情况说明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13-9-17 16:40
作者: xiumumu     标题: 2013年华为供应商营改增情况说明

1、要求在2013年8月1日前,华为可接受营业税发票。2013年8月1后,华为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8月1日前完成交付的项目,但在8月1日后开票)。

2、本次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公式如下,即增值税不含税价格=原协议总价*(1-5%)(5%为营业税),这样保持了供应商在增值税下的不含税价格与原营业税下的不含税价格一致,供应商并没有增加税务成本;

3、“营改增”的实施计划是国家财政部发文的,如果某些省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要求实施,请供应商联系国税局提供证明;供应商开具何种发票,不是由公司的企业性质决定的,而是由所签署的协议的业务本质决定的,目前的工程框架协议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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