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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14:54: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ran2cn 于 2025-12-4 15:08 编辑

     在民营经济领域,“对赌” 作为一种激励竞争的手段并不鲜见。如今,这一概念逐渐走进通信行业国有企业,表现为内部各业务单元、团队之间的阶段性劳动竞赛 —— 业绩落后方需向领先方缴纳 “对赌金”,以此倒逼业绩提升。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通信国企推行此类 “对赌” 机制,其存在意义、合规边界及替代方案,值得行业深入探讨。
     一、通信国企内部 “对赌” 的潜在意义从实践逻辑来看,此类机制的初衷多围绕企业经营目标展开,核心价值集中在三方面:

  • 激发竞争活力:通信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企传统管理模式中 “平均主义”“按部就班” 等问题可能影响效率。“对赌” 通过明确的业绩比拼和直接的奖惩关联,打破内部惰性,促使各单元聚焦核心指标(如用户增长、营收达成、网络质量提升等),快速响应市场变化。
  • 聚焦阶段性目标:通信行业常面临阶段性重点任务,如 5G 基站建设攻坚、宽带覆盖提速、客户服务升级等。“对赌” 可作为短期激励工具,将企业战略拆解为可量化的单元目标,通过竞赛形式集中资源、攻坚克难,确保关键任务落地。
  • 强化结果导向:通过 “业绩说话” 的分配逻辑,让付出与回报更直接挂钩,有助于树立 “以效益论英雄” 的企业文化,倒逼各单元优化管理、降本增效,契合国企 “提质增效” 的改革方向。
    二、合规性:国企 “对赌” 的核心底线通信国企作为国有企业,其经营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赌” 机制若脱离合规框架,极易引发风险,需重点把握三大边界:

  • 资金来源与使用合规:“对赌金” 的收取与分配是合规核心。若从员工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对赌金”,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薪酬支付的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必须明确告知员工并取得书面同意;若以单元集体资金作为 “对赌金”,需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设 “小金库”,分配方案需经内部民主程序审议,确保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 不得违背国企使命与分配原则:通信国企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对赌” 指标不能仅聚焦营收、利润等经济指标,还需兼顾网络覆盖、普惠服务、应急通信保障等公益责任,避免引发 “重效益、轻责任” 的短期行为;同时,分配需遵循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原则,不得变相搞 “平均分配” 或 “超额奖励”,严禁以 “对赌” 名义违规发放福利。
  • 流程与监管合规:“对赌” 机制需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竞赛规则、指标设定、“对赌金” 管理、争议解决等内容,经法务部门审核、董事会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需全程留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确保无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激励惩罚:“对赌” 并非唯一选择通信国企的激励体系需兼顾效率与公平、短期与长期、个体与团队,“对赌” 作为短期竞赛类工具,显然不能成为激励惩罚的唯一方式,更不能替代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

  • 替代方案的核心逻辑:国企激励应立足 “战略导向 + 合规保障 + 人文关怀”,比如将阶段性目标纳入常规绩效考核,与薪酬等级、绩效奖金、职业晋升直接挂钩;针对重点任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按贡献度分配而非 “赢者通吃”;建立荣誉激励体系,如 “标杆团队”“攻坚先锋” 等评选,兼顾物质与精神激励;优化职业发展通道,让员工通过能力提升、业绩积累获得可持续成长,而非依赖短期 “对赌” 收益。
  • “对赌” 机制的合理定位:若确需使用 “对赌” 形式,应将其作为常规激励的补充,限定适用场景(如重大项目攻坚、应急任务冲刺),明确实施期限,且需规避 “零和博弈”—— 可采用 “达标奖励 + 超额加分” 模式,而非 “输方向赢方缴费”,避免引发内部矛盾,破坏通信行业所需的协同合作氛围(如网络建设、客户服务等环节需跨单元联动)。
    结语通信国企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其激励机制的设计既要适应市场竞争需求,更要坚守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与合规底线。“对赌” 机制本身并非洪水猛兽,但需褪去 “民营化粗放模式” 的底色,融入国企的制度优势与行业特性 —— 以合规为前提、以战略为导向、以协同为基础、以成长为目标,构建科学可持续的激励体系。唯有如此,才能既激发内部活力,又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通信事业与民生需求。

    欢迎行业同仁留言探讨,分享通信国企激励机制创新的实践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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