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x6688 于 2025-11-26 11:22 编辑
今日下午二审开庭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为第二被上诉人,已经是第7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实在可恶明显是藐视法庭不尊重法庭。
下午申请对泉州中级法院的法官张萍回避,书面回避申请书已提交,这里公开:
(2025)闽 05 民终 6245 号案回避申请书
被申请人:张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2025)闽 05 民终 6245 号案合议庭组成成员)。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张萍法官回避,不再参与(2025)闽 05 民终 6245 号案件的审理工作; 2. 请求贵院合议庭就本回避申请事项立即上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3. 请求在院长未作出正式签名批复前,暂停(2025)闽 05 民终 6245 号案件的庭审及相关审理程序。 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张萍法官在前关联案件中的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申请人与本案相关的前序案件(2025)闽 05 民终 1909 号案件,由被申请人张萍法官以独任审理方式进行,但该案依法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实际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全体成员并未全部到庭参与庭审,该程序问题已严重违反法定审理程序。目前,申请人已就(2025)闽 05 民终 1909 号案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正式受理并处于审查阶段。 鉴于(2025)闽 05 民终 6245 号案件与(2025)闽 05 民终 1909 号案件存在直接关联,案件基础事实、法律关系高度重合,被申请人张萍法官作为前序瑕疵案件的审理法官,若继续参与本案审理,难以排除因前案审理形成的先入为主认知,可能导致本案审理丧失中立性与公正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关于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的回避情形,故其不适宜继续参与本案庭审,应依法回避。 二、被申请人张萍法官在前关联案件中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明显偏袒被申请人,继续审理本案将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一)对《和解协议书》签订主体及效力的认定错误在(2025)闽 05 民终 1909 号案件判决书的证据认定部分,被申请人张萍法官作出 “证据 2 体现陈信安律师接受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的委托,签署案涉《和解协议书》有效,无需加盖公章” 的认定,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1. 案涉《和解协议书》系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加盖公章签订,并非由陈信安律师单独签署,该事实有协议书原件及惠安联通公司后续行为可直接佐证; 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作出的泉联信〔2024〕47 号文件明确载明:“套餐有效期‘在和解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系统标注的 2099 年到期后‘自动顺延’”,该文件进一步确认《和解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为中国联通惠安县分公司,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3. 上述泉联信〔2024〕47 号文件系申请人在 2024 年 11 月 7 日就案涉纠纷向联通客服人员(工号:47059)反馈处理意见不满意后,通过信访投诉途径获取的正式答复,该答复直接印证《和解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及效力,与被申请人张萍法官在前案中的认定完全相悖。 (二)对 “自动顺延” 生效条件的认定错误(2025)闽 05 民终 1909 号案件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在《和解协议书》中约定ALLZG如意通 - 无线固话(23 版)福建套餐为长期有效。后联通公司将系统显示的有效期调整为‘2099 年 12 月 31 日’,并表示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将自动顺延…… 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书》中‘长期有效’的执行标识达成合意,即有效期调整为‘2099 年 12 月 31 日’且到期自动顺延”。该认定存在关键事实遗漏,属于错误认定: 泉联信〔2024〕47 号文件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出具的正式信访答复文件,是确认《和解协议书》履行细节的核心依据,但其内容中从未出现 “双方无异议” 的字眼,仅明确 “系统标注的 2099 年到期后‘自动顺延’”。被申请人张萍法官在判决中擅自添加 “双方无异议” 这一生效条件,既无任何证据支撑,也与泉联信〔2024〕47 号文件的明确内容相悖,属于刻意曲解关键证据、虚构事实认定依据的情形。 申请人在与联通客服的沟通中虽表示 “只要你把问题解决了,我就没意见了”,但该表述仅针对当时客服承诺的 “2099 年到期自动顺延” 这一方案,并非同意在 “自动顺延” 前增设 “双方无异议” 的附加条件。被申请人张萍法官将申请人的该表述错误解读为 “对‘到期无异议自动顺延’达成合意”,明显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案件核心事实的错误认定。 被申请人张萍法官在前案中先后出现 “错误认定《和解协议书》签订主体”“虚构‘自动顺延’的生效条件” 等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且存在审理程序瑕疵,其审理行为已充分体现出对被申请人的偏袒倾向。若允许其继续参与(2025)闽 05 民终 6245 号案件的审理,必然会影响本案事实的准确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直接损害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关于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的回避情形,故其应依法回避。 综上所述,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回避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予以准许。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闽 05 民终 6245 号案回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法官): 张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2025)闽05民终6245号案合议庭组成成员)。 复议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合议庭于2025年11月25日15点开庭审理作出的口头驳回申请人申请张萍法官回避的决定; 2:请求责令张萍法官退出(2025)闽05民终6245号案件的合议庭,由其他法官接替审理; 3:请求贵院依法对回避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由院长作出书面批复。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5民终6245号),贵院于2025年11月25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在庭审开始时,申请人当庭发现合议庭成员之一的张萍法官,系前关联案件(2025)闽05民终1909号的独任审判员。申请人在庭审中当庭提出口头回避申请,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书》,明确指出张萍法官在前案中存在以下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情形: 1.程序瑕疵:前案(2025)闽05民终1909号依法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张萍法官以独任审理方式进行,且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参与庭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案目前已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审查。 2.事实认定错误且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张萍法官在前案中错误认定《和解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及效力,无视协议书原件及中国联通泉州市分公司出具的泉联信〔2024〕47号文件等关键证据;张萍擅自虚构"双方无异议"作为"自动顺延"的生效条件,与证据内容直接矛盾,严重歪曲案件事实。"双方无异议"是客服人员说的,本人不满意投诉才出具了泉联信〔2024〕47号文件,应当以这份为准,这份答复并未涉及"双方无异议",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张萍法官在前案中已丧失中立性,且本案与前案在基础事实、法律关系上高度关联,申请人对其公正审理本案的合理性产生强烈怀疑。 然而,合议庭在未依法进行实质审查、未说明具体理由的情况下,仅以口头形式当场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申请人对该口头驳回提出异议后,合议庭未予理会,仍继续由张萍法官参与庭审。此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合议庭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也未给予申请人行使复议权利的合法途径,属程序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恳请贵院:1.纠正合议庭的程序违法行为,撤销其口头驳回决定;2.依法审查张萍法官的回避事由,责令其退出本案审理;3.确保本案在公正、中立的程序下进行。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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