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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10:59: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tomtuo 于 2014-4-18 09:12 编辑




协议编号:【                】


小区接入合作协议





甲方:【                                   】
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



二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开发建设的甘肃省_____市【       】县(区)【       】路【       】号【             】住宅小区进行驻地网移动通信设施建设,为小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收取相关通信服务使用费,维护相关通信线路并提供售后客户服务和通信业务营销工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作内容
第一条  协议的范围和内容
一、甲方通过自主选择,确认乙方为其通信服务提供商,
使用乙方依法开办的各类通信服务业务。
二、本协议合作范围:乙方向由甲方负责开发建设的楼盘、小区,提供综合通信业务设施建设,并向楼盘、小区内业主提供公共通信业务。
三、上述第二条所指楼盘、小区是指甲方在建、已建或待建的建筑物。
四、共同开拓市场
1、乙方可根据市场需求在小区内对优质业务进行捆绑组合营销。
2、甲方应协助乙方在其负责开发建设的楼盘、小区内宣传乙方提供的通信业务,并确保乙方业务的发展顺利进行。
五、如甲方另有其他种类的业务需求,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通信业务
一、乙方根据国家或行业通信服务标准可向甲方提供宽带上网、固定电话、WLAN、数据通信、小区内信息化解决方案等优质的综合通信业务,满足甲方对通信业务的需求。
二、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三、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能改变乙方通信网络的拓扑结构。
四、乙方进行小区内通信设施施工、通信机房建设或租赁,维护相关通信线路并提供客户售后服务和通信业务营销工作。
第三条  通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一、 关于楼宇内通信网络投资模式:
1、 由甲方负责投资建设小区规划红线以内预埋地下通
信配线管道,或架空管线(施工设计图纸由乙方提供或图纸得到乙方的确认)、楼内预留电话交接间和暗管系统。
2、 由乙方负责在甲方管道、暗管内布设通信光纤、线
缆等,并在楼宇内、外进行ONU设备安装和无线信号覆盖,建设通信网络,乙方投资的通信线缆、网络设备等产权归乙方所有。
二、甲方负责提供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管线平面图、
建设平面图等相关文件和材料,协助乙方进行通信网络设计与建设。
三、网络设计需求。甲方免费提供小区红线内通信管线、
楼宇内垂直走线井、暗管、线槽底盒、楼层交换设备安装位置及交流电源给乙方使用,电费由乙方挂表按实际缴纳。乙方免交物业管理费。
四、甲方无偿协助乙方进行相关通信设施的设计、施工,并为乙方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本协议所述商住综合小区等建筑物范围内,帮助乙方解决遇到的施工问题。
第二章  合作承诺
第五条 合作承诺
一、甲方承诺将乙方视为未来唯一合作伙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许除乙方以外的其它电信运营商,在甲方负责开发建设的小区、楼盘内进行通信设施建设、管道使用及相关通信业务的发展。
二、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深化合作内容,拓宽市场,扩大客户资源覆盖面,合作共赢。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网络资源合作方面,乙方依据甲方需求,提供驻地网小区所需光缆、设备、用户线路等资源,并满足甲方对网络质量的要求。
二、甲方应利用其领域客户资源优势为乙方在小区内拓展市场和发展宽带客户提供便利。
三、渠道宣传方面。甲方应提供楼盘、小区内的适当场所配合乙方进行市场宣传,宣传材料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得自行印制。
四、甲方所使用的乙方资源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转租,且仅限甲方发展宽带业务使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通信综合业务(移动网、固话、宽带上网、WLAN、数据网络组网、综合信息化)服务方面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在干线资源合作方面,乙方作为线路资源提供方,应保证线路及其承载业务的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通信服务标准。
三、在本地网资源合作方面,乙方依据甲方需求,配合提供网络合作所需电话网、互联网出口、用户认证计费等通信资源,并满足甲方对网络质量的要求。
四、在市场宣传推广中,甲方应协助乙方在小区内进行业务的推广和宣传工作,小区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业务。
五、小区业主与乙方建立服务关系,由业主与乙方签订履行合同。
第四章 合作费用说明【涉及补偿费情况下使用】
第八条 合作费用说明
一、甲方确认双方关于驻地网通信业务合作的小区(或楼宇)实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可容纳住户数为         户,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乙方按照      元/平方米,或      元/户的价格向甲方进行支付,合计        元(大写:                圆整),作为合同内所提及到相关内容的一次性补偿。
三、乙方补偿给甲方的款项将在驻地网通信建设工程结束后的30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出具相关正式发票。

第五章 协议生效及变更
第九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作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    】月【    】日止。
二、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在本协议所涉及的驻地网范围内用户存续期间继续有效。
第十条   协议变更
如遇以下情形双方需订立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根据国家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二、所有有关本协议条款、条件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等,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章 解约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解约及违约责任
一、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其中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如合作一方全面停止为合作项目提供合作条件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致使合作中断,视为严重违约行为;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欲变更、解除协议,视为解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同时违约方须赔偿因协议解除而给守约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包括且不仅限于:已投入的工程建设费用;由于合作中断而产生的营业损失(以该合作“预计年平均营业收入”ד解除时所剩年限”进行计算)及法律事务费用等。
第七章 争议与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保密
一、“专有信息”指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或有协议约定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合法保密信息。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方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
二、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三、甲、乙双方对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论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协议结束以后,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其它方。但根据中国法律,甲、乙双方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况除外。
四、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须为对方的保密行为另外付费。
五、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保密的约定,导致其他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密事项泄密而发生的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订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二、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2、由于电信部门的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损、中断,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因电信、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损坏后果。
4、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协商协议继续履行的问题。
5、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终止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的终止期限。
二、通知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3、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4、如遇甲、乙双方有一方需变更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更名后的新企业或新法人应继续承认本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合法地位。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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