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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09:21: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在施工及维护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进度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实行“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和“安全优先”的原则。各生产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经理、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维护等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要抓好二、三级教育培训以及对转岗、变换工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区域负责人是工程建设及维护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维护项目或区域安全生产负责。在安排工期、资源调配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应结合施工、维护现场情况和项目施工、维护特点,及时组织现场的危险源和有害因素辩识,做好项目安全策划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注重潜在事故的预防,努力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的目标。
第十一条  施工及维护班组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及维护班组长应积极组织全体成员开展班组安全管理活动,及时填写和妥善保存各类安全记录。全体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及维护一线,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并留下记录。发现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严禁慌报和瞒报。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发生二次伤害。


第二节  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四条 在城镇及道路的下列地点和危险部位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防护围栏等设施和警戒人员,必要时请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协管:
一、街巷拐角、道路转弯处、交叉路口;
二、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三、在跨越道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临时限行处;
四、架空光(电)缆接头处及两侧;
五、挖掘的坑、洞、沟处;
六、已经揭开盖的人(手)孔处;
七、跨越十字路口或在直行道路中央施工区域两侧;
八、在公路或高速公路上施工。
第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锥形筒、围挡、围栏、图标等安全警示标志需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数量,由专人负责摆放到位。撤除时,应按规定先后顺序进行撤除。在铁路、桥梁或船只通航的河道附近施工时,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在道路和街道上挖沟、坑、洞,除需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外,必要时应搭设临时便桥,并设专人负责疏导车辆和行人。
第十七条 施工和维护作业区内应劝阻和防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禁止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各类工具与施工设施。作业人员在作业范围以外行走时,应当注意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施工现场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做好现场保护。
第十九条  在通信大楼、机房作业时,必须切实遵守客户通信要害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进出登记制度。严禁在机房内饮水、用餐、存放食物或将机房挪作休息场所。按照业主指定地点设置材料区、剩余料区,并在作业区明显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打膨胀螺栓孔、开凿墙洞以及涉及墙、顶、地板等易产生灰尘的作业必须使用吸尘器,并及时清理垃圾,做到清洁生产。每天离场时应清扫施工现场,并告之机房值班人员。施工结束后应彻底清洁现场,保证机房环境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在城镇居民小区、办公场所、学校等处施工使用发电机、空压机、吹缆机、电锤、电锯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粉尘、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体及环境的危害和污染。需要夜间施工的或在禁止时段施工的,应报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或批准。夜间施工及学生考试期间不得有强噪声。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根据建设单位意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协调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消除各种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作业场所安全控制的重要内容。施工和维护班组必须定期对所有进场设备、施工机具、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应填写《进场设备、施工机具与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节 现场防火安全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业主大楼、通信枢纽楼、中心机房、模块局、光(电)缆地下室、水线房和基站(BTS)、接入网点等施工现场以及材料库等,必须严格遵守业主和客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以上地点施工和代维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和代维作业时不得随意搬动和损坏客户的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被遮挡,消防通道不得被堵塞。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和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机房内堆放设备的外包装、泡沫塑料、纸箱等易燃可燃材料;施工现场内严禁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在室内油漆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头,油漆等物料必须妥善处置。
第二十六条  通信大楼、机房等封闭及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二十七条  机房内施工和维护作业不得擅自使用明火,需要动火时必须经相关单位部门和领导批准,采取相关措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作业。
第二十八条  通信楼电缆竖井、管道井、过墙洞等必须用防火泥封严堵实,因施工需要暂时拆封的,应打报告经批准或经随工同意,完工后必须及时复原。
第二十九条  使用电气设备,必须做好接地和绝缘保护,禁止超负荷运转。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电源线不得有短路、破损、老化现象。严禁使用高热、大功率灯泡作为临时照明或靠近可燃物。
第三十条  使用后未冷却的电烙铁、热风器禁止随意丢放,防止触碰可燃物引起火灾。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冷却后再将电烙铁收回工具箱。严禁不切断电源和不妥善放置后,施工和代维人员就离开操作现场。
第三十一条  施工及维护作业人员应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基本的使用常识,清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了解并掌握正确的应急疏散路线。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必须使用干粉灭火剂,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剂。

第四节  临时用电安全
第三十二条  施工及维护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具有专用保护地线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线系统。
第三十三条  施工及维护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结构:即由总配线箱(配线室内的配线柜)、经分配电箱(负荷或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处),到开关箱(用电设备处)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
第三十四条  施工及维护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可靠的接地保护。并应由持有效证件的电工负责电源线的布放和连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及维护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采用绝缘护套导线。
第三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更换,维修和检查时应由专业电工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施工及维护过程中涉及的电源、闸刀等危险部位应悬挂《禁止合闸》和《当心触电》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人看管。

第五节  野外作业安全
第三十八条  进行勘测复测线路路由时,应对线路或管道沿线情况进行人文、风俗、地理、环境等综合调查,将线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树林、铁路、公路、穿跨越其他线路等进行详细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辨识危险源,以便在线路施工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三十九条  遇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不可跳跃,以防跌撞扎伤。
第四十条 进入山区和在危险环境下施工及维护巡检时应注意事项:
一、在山岭上不得攀爬有裂缝易松动的地方或不牢固石块。
二、在林区、草原、或荒山等地区作业时,严禁烟火;需动用明火时,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应熟悉工作地区环境,在有毒的动、植物区域施工时,应戴防护手套、眼镜,并绑扎裹腿,以防止各种动植物的伤害。
四、禁止在有可能塌方、山洪、泥石流危害的地方和高压输电线路下面架设帐篷及搭建简易住房。
第四十一条 在水田、泥沼中工作时须穿长筒胶鞋,预防蚂蝗、吸血虫等叮咬。野外作业应备有防毒及解毒药品。
第四十二条 在河边、河滩及沼泽地带作业时,应注意有无陷入泥坑中的危险。
第四十三条  在炎热、寒冷、冰雪天气必须注意防暑、防冻、防滑措施。
第四十四条  遇有强风、暴雨、大雾、雷电、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条件时,应停止露天作业。雷暴雨时,应尽量减少在野外逗留,不准在电杆、铁塔、大树、广告牌下躲避。
第四十五条  树木砍伐时,作业人员应注意事项::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位置。
二、在道路旁砍伐树木时,必须在树木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行。
三、遇树上有蜂窝或毒蛇等动物时,砍伐前应采取清除措施。
四、风力在5级以上时,不准砍伐树木。
第四十六条  铁路沿线及江河岸边作业时应注意事项:
    一、严禁在铁轨、桥梁上坐卧。
二、严禁在铁轨或双轨中间行走。
三、携带较长的工具、材料在铁路沿线行走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要与路轨平行,并注意避让。跨越铁路时,必须注意铁路的信号灯和来往的火车。
四、遇有河流,在未弄清河水的深浅时,不得涉水过河。因工作需要涉渡时,应以竹杆试探前进,禁止泅渡过河。
五、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水面作业时,应配备和携带救生用品。到海岛基站施工乘坐船只时,施工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听从统一指挥。
第四十七条  进入高原地区作业时应注意事项:
一、进入高原地区作业人员应事先进行身体检查,不得派遣不宜进入高原的人员进入高原工作。
二、进入高原地区作业人员应防止感冒等疾病,若出现严重高山反映,应立即去医院就症。
三、在高原地区作业人员应戴太阳帽、防护眼镜、穿长袖衣服,以防紫外线辐射。
第六节  区域驻地安全
第四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所属区域驻地(项目部、办事处)应选择交通便利、治安环境良好的街道住所或小区居室。驻地和仓库应在醒目位置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和更换,保持在有效期内,驻地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驻地内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违规使用电器,燃气热水器禁止安装在浴室内。
第四十九条  区域驻地应建立员工作息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加强人头管理和卫生管理,在不加班的情况下,晚间最迟11:00员工应回到驻地休息,驻地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过夜。驻地公共设施、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和床铺整洁。必要时,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有取暖和防煤气中毒的措施。
第五十条  区域驻地所设材料仓库应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各类器材、施工机具、材料、废旧物资应分类存放,做到帐、卡、物相符。要及时清整材料库房,工余材料必须按规定及时上交,避免旧料、余料大量堆积。库房要有防潮、防雨、防火、防盗措施,入库的工器具和低耗品,再次使用前要认真检测、检验,保证工器具完好。
第五十一条  应定期对驻地员工进行安全、防火、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养。
第五十二条 注意卫生防疫和饮食安全,施工及维护人员发生传染病、急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时,应及时送医院枪救,并立即向生产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按照生产单位领导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及时处置。
第五十三条 驻地办公室要因地制宜,合理布置。有关制度、规定、规范、组织结构、人员分工、联系方式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质量职责等,有条件的要上墙张贴。各类文件资料档案和记录要分类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票据必须专人妥善保管并有防盗防窃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车辆交通安全
第五十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双证(驾驶证和 内部准驾证)制度及公司油料登记制度。所有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应严格执行交通标志、交通限速及装载等交通法规的规定。行车随员中,职务最高者为安全行车第一责任人,如无职务差别,则年龄最长者为行车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当次行车安全负责。应时刻保持警惕,督促驾驶员注意安全。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外租车辆和外聘驾驶员的管理,外租车辆车况和合同手续符合规定要求;外聘驾驶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要保证具有三年以上驾龄和驾驶经验,服从管理,具有良好的业务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驾乘人员树立安全行车意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安全行驶的“十项禁令”即:“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带病出车,严禁私自开车,严禁强行超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人货混载,严禁超高超载,严禁行车中使用手机”。 做到“十不”: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骄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抢道车、不开麻痹车、不开疲劳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急躁车、不开松劲车。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在用施工及维护车辆安全状况的日常检查(包括发动机运转、转向系统、制动刹车、灯光系统、轮胎、安全行车、车辆卫生等)是否正常。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报告,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因施工、维护任务紧张而带病行车、疲劳驾车。各生产单位地区(项目)负责人、施工和维护队长有责任安排好行车日程,安排好驾驶员休息,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五十八条 驾驶人员应做好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及时按规定进行车辆的安全自检,并按规定认真填写“自检表”,确保车辆各部位完好。对施工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是:
一、发动机部分:随时可以发动,机油压力正常,在高、中、低转速时运转均匀稳定无异响,无漏油、电、气、水情况良好。
二、底盘部分:离合器作用良好,起步平稳,踏板行程适度,变速器换挡灵活、不漏油、无异响、行程不跳档,不脱档,传动部分不松动,无异响,前桥不弯曲变形。
三、传动部分:转向机轻便灵活不松旷,球头关节转向臂、横直拉杆正常。
四、刹车部分:气压、油压制动器不漏气、不漏油,左右制动平均有效,不跑偏。
五、灯光部分:大小灯光、制动灯、转向灯、倒车灯、防雾灯等齐全、完好。
其他:门窗玻璃齐全,车箱牢固,左右前后轮胎气压适度,花纹清晰。
第五十九条 认真执行派车签单制度。离开公司驻地外出长途必须在公司车辆管理部门事先开“长途路单”,经会签和批准后外出。严禁将车辆交给无照人员驾驶。所有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或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所,未经许可不得在外停放过夜。车辆停放时,应取下点火钥匙,拉紧手制动,锁好门窗。车内有贵重物品时,应取出妥善保管,不准留在车内在外停放过夜。每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第六十条 驾驶车辆要注意交通标志、标线,保持安全行车距离,车辆行驶时,施工和维护人员切勿伸头露臂于车厢外。要注意沿途的电线、树枝及其他障碍物,防止碰伤、刮伤。禁止在车内打闹,汽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
第六十一条 在涉水和泥泞道路行车注意事项:
一、首先应探明道路安全情况,必要时有专人指挥带路,切不可盲目行驶。
二、起步时,应根据道路泥泞情况,正确选择挡位,稳住油门徐徐起步。
三、行驶中,应选择泥泞浅,坡度小,路面坚硬和有前车行驶轮迹的地方行驶。
四、一旦发生侧滑时,应立即放松油门踏板,将方向盘向车尾侧滑方向转动,待前轮与车身一致后,再慢慢回正方向,不可使用脚制动,以免发生更大的侧滑。
五、当车轮空转打滑时,应立即停车,采取车辆后倒,半联动,使车辆前窜,促使车辆移动位置,漫漫驶出,切忌紧急制动或乱打方向盘。
六、车辆在行驶中出现险情,驾驶人员应确保乘车人员立即离开车辆,并采取正确措施、冷静处理。同时立即向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注意事项:
一、防止视觉疲劳,应经常有意识地打开车窗,保持车内空气清新,看看后视镜等增加大脑活动量。连续驾驶车辆达到2-3小时,应进入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休息。
二、严格遵守高速公路规定的车速和两车安全距离。
三、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方车辆动态,保持安全距离,有情况要提前制动,防止紧急制动。
四、使用转向器时转角不可过大,不猛打方向。变道时提前打转向灯,不得连续、盲目变道,超车后应及时回到行车道。
第六十三条 冰雪道路行驶注意事项:
一、出车前,车轮装上防滑链。
二、起步时,控制油门,缓抬离合器慢慢起步。
三、行驶中,不猛加油,保持均匀车速。
四、减速时,提前减速,不猛打方向,转大弯减少离心力作用。
五、会车时,选择安全会车地段或停车等待会车。
第六十四条 山路行驶注意事项:
一、山路弯道行驶看不到对面车辆时,禁止占道行驶。陡坡处转弯时,严格做到“减速、鸣笛、靠右行,提前换入足够动力的低速档”。
二、山路行驶频繁制动易造成刹车盘(片)过热或失灵,行驶时要注意观察,发现刹车盘(片)过热时,应停靠在安全地带采取冷却措施。
三、下坡时禁止空档滑行。
第六十五条 雨雾天行驶注意事项:
一、雾天开启防雾灯、近光灯,多鸣喇叭。
二、控制车速,拉大车距,正确使用雨刮器、灯光设备。
三、正确选择道路,合理操纵制动,
第六十六条 其他非机动车辆应经常检查刹车和牢固情况,料具应放在后铁架上并捆绑牢固。不得人货同车,不得肩扛、手提物件或携带竹梯及较长的杆棍等物。
第六十七条 车辆在行车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乘人员应保护好现场,主动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人员。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公司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延误。

第八节   危险有害因素
第六十八条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有害因素是指能对人或物造成损坏或影响健康、导致疾病的因素。通信施工及维护常见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高处坠落、触电、坍塌、机械伤害、火灾、灼伤、中毒和窒息、通信阻断、其他伤害等。
第六十九条  施工及维护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的辩识,建立危险源和重要危险源清单。项目安全策划和实施时,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辩识和评价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和预防措施,并应让施工及维护人员知晓。危险源和重要危险源清单应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做到持续辩识。
第七十条  线路工程施工及维护常见的危险源有:
一、路由复测: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山路、河流、有毒植物、毒蛇、野兽等;
二、挖沟(含通信管道沟、顶管):爆破作业,可能造成塌方的松软土质,未设警示标志的沟坑;
三、作业坑、立杆、拉线洞:塌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坏直埋电力电缆,带电导线;
四、立、换、拆电杆:未立起的电杆,杆位附近的带强电的设施;
五、新设、更换拉线:作业点附近带强电的设施,未加固好的绷紧的钢绞线;
六、铺管、顶管:公路、铁路附近施工时行驶的车辆;
七、敷设直埋光(电)缆:可能使人体摔伤的山路及沟坎;
八、清刷管道及铺放管道:落井的重物;
九、敷设、接续管道光(电)缆:安全警示不清,井下废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窒息性有毒气体、带强电导体,坠井重物,喷灯;
十、架设、接续架空光(电)缆:距离人体过近的强电导体,高处作业人员所使用的登高工具,坠落的重物;
十一、安装杆上支持物、分电设备,架设吊线:可能断落的强电导体,高处的重物,高处作业人员所使用的登高工具;掉落在路上的吊线及光(电)缆;
十二、敷设水底光(电)缆 :有缺陷的潜水设备;
十三、安装局内光电缆:可能碰伤人体的物体;
十四、敷设通信管道:市内车辆,重物(水泥管块);
十五、吹缆:高压空气;
十六、埋设标石:重物(标石);
十七、电路割接:距离人体过近的带电导体,可能引起在用设备短路的导体;
十八、安装终端设备:重物(机架设备),距离人体过近的带强电导体;
十九、调测:重物(仪表),带电导体;
二十、高原地区施工:高原缺氧环境,湿地沼泽,高温、紫外线辐射及严寒。
第七十一条 设备工程(微波、传输、交换、接入、移动等设备安装)施工及维护常见的危险源有:
一、开箱:带钉子、铁皮的箱板;
二、搬运:搬动的物品滑落、失控倾倒;
三、吊装天线:可能坠落的钢丝绳、大绳、滑轮,葫芦、制动失灵的吊装设备;
四、铁塔上安装天馈线:高处违章和冒险作业,平台坍塌;掉落的工具、材料;
五、漏电的电焊机、漏电的电钻等移动式手提工具;
六、组立机架:未扶稳的机架;容易踏空的静电地板;
七、安装走线架(道)、布放电缆:铁件毛刺、高处作业;
八、不停电电源连接:电源;
九、调测:微波辐射;
十、独杆塔、景观塔上塔使用的专用高空防坠落自锁装置。
                                                               
第九节  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十二条 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二、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项目特点,做到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三、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具体项目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害和可能发生的隐患。
四、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生产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或区域经理应将工程概况、项目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施工队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施工队长、班组长必须进行二次交底,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交底双方必须签字。
六、当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施工人员调整后,应再次进行交底;重要割接前必须进行反复交底。
六、按公司体系文件和记录要求,应保持安全技术交底书面签字记录。记录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双方的签字。交底记录应按项目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归档。  
第七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二、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和重点部位的控制和割接要求;
三、针对重要危险源、危险、危害因素、环境因素的防范措施;
四、设备、设施、仪表、机具和防护用品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现场用电、防火等注意事项;
六、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七、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应急和救援措施;
八、其他现场需要安全技术交底的相关内容。

第十节        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四条 为提醒或阻止某些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应在施工及维护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场所或设备、设施上悬挂或置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原则上可由公司统一制作和发放,各生产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客户要求及有关部门规定,自行制作或购买符合安全色、安全图形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的发放应留有记录,现场使用的警示标志应加予爱护,妥善保管。
第七十五条 根据施工、维护专业和环境不同,应选用对应的数量适宜的安全警示标志种类,并指定专人并将其放置在危险部位和醒目的位置,以发挥其对施工及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警示作用。
一、室内作业可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正确悬挂尺寸为398(长)* 278(宽)、有安全色的《正在施工,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室外基站天馈线施工可摆放有支架的、有安全色的《禁止靠近 当心坠物》(正面)《必须系安全带 当心坠落》(反面)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禁止合闸》和《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应悬挂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电源、闸刀等危险部位。
四、管道和线路施工时,可摆放有支架的、有安全色的《禁止靠近 当心电缆》(正面)《通信施工 注意安全》(反面)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管道和线路施工时,锥形筒、围挡、围栏、图标等安全警示标志应满足安全需要,确保完好并摆放到位。撤除时,必须按规定先后顺序进行迅速撤除。沿高速公路作业必须按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逐级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夜间施工,应悬挂红色安全警示灯或带有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以警示行人、车辆注意安全。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七、维护作业可悬挂尺寸为398(长)* 278(宽)、有安全色的《通信保障 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设备割接、换空开等涉电作业,应当在作业点的醒目位置悬挂尺寸为398(长)* 278(宽)、有安全色的《涉电作业 慎之又慎》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机房室内作业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用塑料材质。

第十一节  特种作业规定
第七十六条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登高作业、潜水作业、
第七十七条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地面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又称登高作业,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范畴,是特种作业的一种。其分级为:
一、高处作业的高度在2米以上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的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七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的培训及考核,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超过55周岁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中的高处作业。
第七十九条  应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定期(两年一次)进行身体检查,患有心脏病、贫血病、高血压以及其他不适宜特种作业的人,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尤其是禁止从事特种作业中的高处作业。
第八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复印件,以便接受有关方面的检查。
第八十一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应每两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超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十二条  当工程建设分部项目施工涉及爆破、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而本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时,应将这一部分的危险作业任务分包给具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的合作单位,并签定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

第十二节   职业健康防护
第八十三条  应按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员工免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  
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应定点统一采购,确保其质量。购买或定制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经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验收或认可。
第八十四条  员工在施工及维护作业时必须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品,会维护保养防护品。应加大对施工现场检查力度,未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并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从事网络末梢代维业务人员的防护着装及防护用品,业主和客户有特定要求时,应按业主和客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确保其性能可靠,不得超极限、超年限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检查、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十六条  通信工程常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焊接眼面防护具、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电绝缘鞋、安全带等。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按公司规定发放,其中劳动防护着装(春秋夹克套装、短袖衬衫、冬季防寒服等)公司按统一式样专业制作,其款式应适合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及维护的特点,面料材质必须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八十七条  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出国人员办理境外意外伤害险。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特殊工种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当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时,生产单位应及时报告,不得私下处理。由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认定、登记,并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十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高温酷暑期间的防暑降温和严寒气候下的防寒防冻保暖工作:
一、在盛夏高温季节,必须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发生作业人员高温中暑现象。在高温条件作业下和露天野外作业的班组应提前一天做好第二天的各项准备工作,利用早、晚稍为凉爽的时间进行作业,中午应适当休息。在中午时分及烈日下,应停止上塔、上杆等室外操作。
二、作业班组应配备必要的纯净水桶,没有车辆的作业班组,要切实解决好瓶装饮用水,要确保作业人员及时得到水份补充。
三、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的药品,特防止出现中暑、休克,作业班组应备有人丹、清凉油、霍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
四、在冰冻严寒季节的室外作业,应采取防寒保暖措施,防止呼吸系统疾病发生。必要时,应发放防寒服装和防肤用品,防止手、脚开裂与冻疮。
五、各级行政、工会开展慰问和送清凉、送温暖活动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改善驻地或住宿条件,切实保障一线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和健康。

第十三节  现场应急预案
第八十九条 施工及维护现场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一、现场预案是在专项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而编制的。当施工及维护现场存在重要危险源和事故风险时,必须在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现场应急预案。
    二、现场预案的特点是针对某一具体场所的该类特殊危险及周边环境情况,在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作出具体、周密而细致的安排。应在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指导书或实施方案中完整体现。
三、编制现场预案,应结合实际、简单易行,针对性强,对现场具体救援活动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十条 施工及维护现场应急预案编制内容:
一、        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潜在事故危险性质进行预测和评估;
二、        确定现场应急小组人员、职责、任务;
三、        现场预防性措施;
四、        明确报警和通讯联络的对象、电话和步骤;
五、应急响应时,现场员工和其他人员撤退、救援等行为规定。
六、施工及维护现场应急预案编制后,必要时应进行评审和发布,并组织好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现场人员应熟悉报警步骤和必须采取的恰当措施。
第九十一条 施工及维护现场应急救援
一、施工及维护现场发生火灾、交通事故、触电、人员高处坠落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医疗、消防、交通及相关单位报警。
二、施工及维护现场发生电路阻断、电源短路,造成设备损坏或使在运行设备停机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建设单位(业主)报告,同时向生产单位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业主)采取措施,尽快恢复。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生产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简要的事故经过、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生产单位领导接到现场负责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同时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或协助救护、抢险,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扩大。
五、在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公司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应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应按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于1小时内向上级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六、对重伤及死亡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为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做好标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现场。
第三章  防护用品、作业机具和设备
第一节  特种防护用品
第九十二条  使用安全帽注意事项:
一、从事线路施工人员、室外设备安装人员、维护登高作业、上杆抢修人员,在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二、安全帽应当有“三证一标”既: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监证和安全标志。安全帽应定点统一采购,质量必须可靠。佩戴安全帽时,帽衬与帽壳内顶应保持25-50MM空间,戴正安全帽。
三、应经常检查安全帽是否完好。当发现帽衬内顶带、护带、托带、栓绳、下颚带、插件损坏等异常情形之一时,必须停止使用,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施工现场禁止存放已破损的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帽。
四、塑料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半时间。
五、有特殊要求的作业场所,应使用配备防触电预警器的安全帽。
第九十三条  使用安全带注意事项:
一、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带应定点统一采购,质量必须可靠。每次使用前必须全面检查,当发现织带、围杆绳磨损、折痕、破损,弹簧扣、卡子、环、钩不灵活或不能扣牢,金属配件腐蚀、变形等异常情形之一时,必须停止使用。
二、安全带应防止日晒、雨淋和霉变,应储藏在干燥和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120度以上的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
三、使用时,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必须挂在坚固钝边的结构物上,此结构物应能承受坠落的冲击力。在使用时应注意防止安全带摆动与碰撞。
四、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五、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禁止使用一般绳索、皮线等代替安全绳。
六、使用频繁的绳,应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安全带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七、电杆上作业时可选用围杆作业安全带。
八、在吊板上作业时可选用悬挂单腰带式安全带。
九、移动铁塔登高作业时可选用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
十、攀登独杆塔时,必须使用高空防坠落自锁装置,高空防坠落自锁装置应定点统一采购,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牢固、可靠。不用时,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第九十四条  穿着绝缘鞋注意事项:
施工及维护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规定穿着符合国标GB12011-2000的电绝缘鞋。本公司设备操作涉电人员、登高作业人员、线路施工人员、维护人员必须穿着公司定点统一采购的,能够耐不低于5-6KV电压的电绝缘鞋。禁止穿凉鞋、皮鞋、旅游鞋、休闲鞋、布鞋等进入施工现场。允许设备室内硬件安装人员(涉电作业除外)进入交换、传输机房时换穿干净的松紧口胶底布鞋。客户进入机房有穿鞋套或拖鞋等要求时,应按客户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一般常用工具
第九十五条  施工及维护作业时必须选择合适工具,正确使用,不能任意代替。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适用。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有锋刃的各种工具(如钻、凿、刀、锯、刨等),不准插入腰带和衣服口袋内。在工具袋内存放时要平放,不可朝上向外。使用过程中不得放置在走线架、机架及金属梯等高处。
第九十七条  各类起子、扳手等工具应做好绝缘。起子除起口裸露外的金属部分,其他部分都可用热缩套管或绝缘胶带绝缘完整。裸露部分不应超过10mm,绝缘部分如有破损需及时重新绝缘。扳手除扳口外,其他金属部分可用热缩套管或绝缘胶带绝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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