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噪声、扬尘的环境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控制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和扬尘,以防止噪声和扬尘对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特别是听力伤害和对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居民及相关机构的影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噪声和扬尘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项目经理是施工工地场界噪声和扬尘控制的主管领导。
2)、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负责施工机械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3)、施管人员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主要噪声和扬尘源进行控制。
第2章 施工场界噪声控制限制
第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周围场界排放的施工噪声,应符合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极限》标准。
施工场界噪场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如下表。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施工时间应安排在6:00~ 22:00进行,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 等效声级leq[dB(A)
施工阶段 | 主要噪声源 | 噪声限值 | 昼间 | 夜间 | 土石方 |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冲气钻等 | 75 | 55 | 打桩 | 各种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罐车等 | 85 | 禁止施工 | 结构 | 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罐车、地泵、汽车泵、振捣棒、电锯、支拆模板、模板修理、搭拆脚手架、外用电梯等 | 70 | 55 | 装修 | 吊车、升降机、外用电梯、拆脚手架、石材切割、电锯等 | 65 | 55 | 备注 | 6:00-22:00为昼间 22:00-6:00为夜间 |
第3章 噪声及扬尘排放的申报
第四条 工程施工中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的噪声扬尘排放或噪声扬尘排放超标时,项目经理应组织噪声和扬尘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并提供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措施。
第五条 当由于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项目经理要在施工前15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通报社区居民等相关方,得到社区及相关方的认可和谅解后方可施工。
第4章 噪声控制措施
第六条 土石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全部建设完毕。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操作人员需经过环境教育。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禁超负荷运转。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 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护坡桩为砼灌注桩时,其控制措施同结构阶段砼浇筑噪声控制措施。
第八条 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加工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取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几何尺寸视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在有噪声的封闭作业环境下,要为操作工人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对讲机、耳脉等。
第九条 车辆噪声采取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和适当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八条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作业,塔吊指挥哨音、砼剔凿施工过程等,这些施工过程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为因素。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对噪音影响予以控制。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第十条 在噪声敏感区域均需选用低频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保养好;振捣砼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振捣砼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第十一条 因施工场地狭小、砼泵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应做封闭处理,将固定泵围起来;向商品混凝土分包施加影响,要求其加强对砼泵的维修保养;加强对砼泵、砼罐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砼泵砼罐车平稳运行。
第十二条 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使用电锤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
第十三条 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第十四条 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
第十五条 对于电锯、电刨等噪声较大的车间进行封闭式作业活动时,劳动者应穿戴防噪声的护耳设备。
第5章 扬尘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项目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邝世杰为组长,监理、施工单位为组员;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保障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第十八条 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管理规范有序,持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即必须围蔽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第十九条 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工地日常行政管理序列,各参建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由施工单位安全员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需要相关单位协同解决的,可以在相关会议上提出,以便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巡查时间及线路安排:工程施工部门应设立固定的巡查时间及巡查线路,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6章 噪声扬尘监测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经理应在施工高峰期等噪声扬尘排放量较大时对现场的噪声和扬尘进行测量,并注明测量时间、地点、方法,并做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和“建筑施工场界扬尘监测记录”,以验证噪声扬尘排放是否符合要求。监测仪器应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7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噪声和扬尘控制措施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处或(公司)直属项目部应对各项目施工现场噪声和扬尘控制管理工作进行季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技术管理部负责对项目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
第8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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