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兴两位律师覃MQ和廖G的帮助下,她们向我提供了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人保保险单据以及本人的保险办理证明,结果立马发现了猫腻。 根据保险单据显示: 1)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曾为256人办理过保险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为440002836650088,保险费合计24,472元人民币。 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曾为1739人办理过保险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为440002819624088,保险费合计434,640元人民币;3)中国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的证明显示,本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投保的合同号就是上述两个保险合同号。 本人存在疑问如下:1)本人从未入职过深圳市中兴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为什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要让自己的员工通过子公司出面去为员工保险,其中是否有利益输送问题?2)从保险合同号440002836650088,可以计算出办理保险的256人的每人保险费为95.59元(24,472/256);从保险合同号440002819624088,可以计算出办理保险的1739人的每人保险费为249.94元(434,640/1739)。即使一人人同时办理上述两个保险,所交的保险费总和也只有345.53元,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0日却从本人工资中扣取了本人保险费560元,多交的保险费比例达62%,也从来没有向员工做过任何说明和解释,足以证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有人以为员工办理保险为由蓄意欺诈员工和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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