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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0 12:13: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v730 于 2018-5-10 12:14 编辑

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文件文件概要摘录

《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信部规[2005]330号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任何组织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活动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民用建筑内的通信管线等公共电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保证电信业务在民用建筑区域内的接入、开通和使用。


《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建标[2013]36号
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根据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一)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二)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照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四)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加强对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建设部
信部联规〔2007〕24号
 
         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通信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通[2014]476号
        1.编制专项规划。按照《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50853-2013)编制城市通信管线专项规划,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以及地下空间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城市通信管线专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彻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原则,综合考虑各基础电信企业的需求,按照联合建设、共享资源的方式,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通信管线的布局、空间位置、规模、用地范围等,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及地铁等建设的衔接和协调。
        2.规范建设行为。一是落实同步建设原则。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制定城市通信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力争一次敷设到位;二是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市通信管线建设项目应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要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3.加强改造维护。一是积极推进城市通信架空线入地改造,加大通信网络光纤入户改造力度,进一步提升宽带家庭普及率和光纤接入能力。二是开展通信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改造升级,建立城市通信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日常运行及维护监测监控,定期对城市通信管线进行检测、维修,加强通信管道人孔井盖管理,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4.积极推进管廊建设。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试点工程,配合做好综合管廊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政策、标准的研究,探索资源开放共享、合理定价机制,推动综合管廊建设与通信管网的衔接,更好地适应通信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集约化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41号
三、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强化组织落实
      (十一)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要加快完善以宽带为重点内容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宽带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筹使用,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持续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电信普遍服务工作。
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优化通信基站环境监管机制,加快环评进度。各地要对基础电信企业在融资、用电、选址、征地、小区进入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
      (十三)全面保障宽带网络建设通行。各地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等综合性和专项规划中,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内容。市政设施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应向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保障公平进入,禁止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积极探索通过推动地方性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宽带网络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切实保障宽带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行权。
      (十四)规范通信建设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备案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落实小区红线内通信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支持现有住宅小区光纤改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故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切实保障用户的公平选择权。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宽带网络设施迁移或毁损,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建规[2015]132号
         将通信光缆、机房、基站、铁塔、管道线路(以下简称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是城乡规划法、电信条例的基本要求,是落实“宽带中国”战略,构建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消费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的客观需要。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宽带网络、4G(第四代移动通信)、光纤到户、“三网融合”等发展需要,及时提出通信光缆、机房、基站、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建设需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统筹规划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确定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推进集约化建设和升级改造,确保通信基础设施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要求。
        各地在开展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绿地建设等规划时,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要求,将通信管线、基站、铁塔建设一并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充分衔接,同步建设。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内的通信设施,在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时,应同步考虑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及时预留布线空间。在轨道交通、客运场站、风景区和交通枢纽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在市政道路及其防护绿带,以及路灯等其他市政设施规划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基站、铁塔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统筹考虑基站配套电力引入、通信管线等需求,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规划的衔接。
        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通信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明确用地位置和规模以及建设项目基站、铁塔配建要求,提出通信管线控制要求,并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可综合利用路灯杆、广告宣传杆(塔)等市政公用设施,集约建设混合型基站;优先利用行政办公、地铁站点、商业楼宇等公共建筑附建基站。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预留基站的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将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关于加快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2012〕111号
 
        通信信息网络发展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纳入城乡规划。同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用地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信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抓紧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在地铁、机场、车站、铁路、公路等公共设施项目审批中,要统筹考虑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需求。
        强化建设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对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简化审批流程,依法优先为电信运营企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竣工验收、电力配套、进口设备免税等手续,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放政府机关、住宅区、商业(办公)楼宇、高校、机场、车站、地铁、展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支持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通信信息网络与电力、交通、水利、教育等专用通信网基础管线和各类基站的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大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将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破坏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宣传、环保、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保护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积极消除公众对基站铁塔电磁辐射的片面认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通信管道、杆路、基站、铁塔、机房等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遇有城区改造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要征得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所产生的迁改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依照建设成本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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