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联合约谈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就群众反映强烈的电话推销扰民问题进行约谈,并就广告管理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开展行政指导。 注意这个用词,“广告管理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这说明,有关部门明确了营销电话是广告行为,骚扰电话是违法的广告行为。运营商提供了管道。(这让我联想到一个问题,百度、新浪等平台提供了广告服务,但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了上网渠道,如果有非法广告,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我们看看具体内容: 电话推销广告定性—— 从这个总结看,江苏省市场监督局认为,大部分推销电话都是违法的。如果运营商能分清楚哪些是推销电话,哪些不是推销电话,然后对推销电话做关停处理,电话就安静了。
省市场监管局就电信业务经营者履行管理职责,从源头上管控电话推销扰民问题(哪个是源头,似乎并不明确,从接电话那边拦截的肯定不是源头,拨打骚扰电话的才是,还是要确定,哪些电话是骚扰电话)。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给运营商的三条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法制观念和责任担当意识。 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履行《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 (骚扰电话)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要求,对涉及推销广告的电话呼叫,建立健全监测或投诉处理制度; (其他网络广告)对发现利用信息传输、发布平台违法发布、发送广告,或者发布、发送违法广告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
二是提升技术防范手段加强管理。 要提升技术防范手段,加强骚扰电话拦截配套技术系统建设,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骚扰电话识别和拦截能力,努力从源头上制止违法广告推销电话行为。(还是“源头”和“源尾”的界定,目前拦截大都是“源尾”拦截的,“源头”的拦截应该是终止骚扰电话拨出) 三是积极配合监管执法工作。 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广告案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充分发挥运营商优势,在(1)技术甄别、(2)证据固定、(3)关停电信服务等方面予以配合,形成打击“骚扰电话”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是必须的,“证据固定”后,有关部门就应该“严惩不贷”了,关停号码远不是“严惩”,甚至是对不法行为的“纵容”。)
学习一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广告条例》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视为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监测或者接受投诉等途径,发现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违法发布、发送广告,或者发布、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 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部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停止违法广告的传播,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注:在处罚条款中,未看到对骚扰电话等的处罚内容,如关停号码、罚款等。
可以看出,虽然江苏市场监管部门将推销电话认定为广告,将未经许可的骚扰电话认定为非法广告,但并无明确的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有处罚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也过于简单。“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未有效实施,而是由运营商去停号,而且不仅是运营商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停,还要利用大数据等手段,主动筛查发现后停机。除停机外,对广告行为实施者和受益者(广告主)的处罚很少有实际处罚的案例。
如何有效遏制骚扰营销电话: 运营商应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骚扰电话违法犯罪行为。 运营商有拦截的责任,有监督签约呼叫中心的责任,但没有足够的辨识能力,更重要的运营商拦截、停号,不仅存在误判,而且并未使骚扰者受到足够严厉的处罚,难遏制骚扰行为,市场监管局在约谈运营商的同时,应从重处罚骚扰者(管道,类似电视广播网站)及骚扰受益商家(广告主)。 约谈范围应包括移动转售商及具体实施骚扰的“呼叫中心”或“营销公司”。 应尽快出台《广告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或实施细则,明确(1)骚扰电话的判定流程,及(2)骚扰电话实施者(源头)的处罚办法(目前欠缺),并按法律规定处罚(3)骚扰电话受益者(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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