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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0 13:31: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发改委明确要求降低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 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 800 元/频点/基站调整为 1000 元/MHz/基站。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 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关于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发改委也做了明确指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 150 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 10 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

同时,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在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方面,进一步调 整 网 络 化 运 营 的 对 地 静 止 轨 道 Ku 频 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由原按照空间电台500 元/MHz/年(发射)、地球站 250 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 500 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223-235MHz 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

降低 223-235MHz 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 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 MHz 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 800 元/频点/基站调整为 1000 元/MHz/基 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 25kHz)的收费 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 800 元/频点/基站。

(二)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

1.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 15 万元/MHz/ 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 使用范围在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 150 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 10 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收取。

2. 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 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 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三)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 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 Ku 频段 (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 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 500 元/MHz/年(发射)、地球站 250 元/MHz/年(发射)分别向 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 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 500 元/MHz/年标准收取,此 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2. 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四)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 160 元/本降为 120 元/本。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 80 元/张降为 60 元/张。

(三)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知识产权部门

(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 1000 元降为 500元。

(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 250 元降为 150 元。

(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 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 9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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