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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9 16:3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dark495 于 2025-12-9 16:40 编辑

首先表扬一下这次的法官和书记员,是一字不差的把我的发言记录下来了,并且没有任何打断。

全程态度也特别好,是个女法官(



关于林律师上次当庭说我有精神病

我摆了它一道,这是我准备的材料:
被代未穿律师袍
被代律师此次出庭未穿律师袍,根据《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穿律师袍出庭是硬性规定。 被代公然违反法庭纪律以及司法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建议将其逐出法庭,并向律师协会进行通报。

林梦瑶作为被代出庭
我申请被代律师林梦瑶女士进行回避,理由如下:
  • 林梦瑶在上一次案件“闽 0502 民初 4297 号”中多次做出虚假陈述,
    比如将“宽带被限速”说成是“故障”
    随后又将“宽带被限速”改称是所谓的“善意提醒”。
  • 林梦瑶在上次案件中对原告当庭进行人身攻击,在否定原告所提交的病历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仍然在公开庭审的情况下称被告有“精神疾病”。
    这不仅违反了公共道德,也违反了职业道德。
  • 原告正在向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林梦瑶律师在此前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投诉正在受理过程中。
鉴于林梦瑶在此前案件中的不当行为,为避免林梦瑶再次口无遮拦导致影响庭审秩序及原告精神状态受到影响,原告对其仍然作为被代出庭表示强烈异议,请求法庭同意原告申请对方被代律师林梦瑶回避的请求。

可惜林女士今天穿了律师袍,所以没法直接喷它逐出法庭。
(虽然他肯定不会被逐出法庭,但可以过个嘴瘾)

然后我用第二招,直接就申请他回避,不管成不成功该说的都要说。

我给了审判员五张纸:
3 张 4297 案件的笔录:他骂我精神病,他把限速一会儿说成是故障一会儿说成是善意提醒
2 张 我已经向司法局、律师协会提交了举报的回单

然后我开始念稿,稿子一字不差的记到笔录里了,我提交材料的内容也记录到笔录里了。

回避当然没成,但是这一段话记录到笔录里也够他难受了。
也在笔录里记录了要求他注意发言。



突袭提交答辩状

我准备的资料:
被告未按时提交答辩状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而是在庭审时进行突袭式提交,严重影响我方质证准备。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法院对被告的逾期答辩材料不予采纳,判定其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
若法院仍然采纳被告的答辩状,原告请求立即休庭 x 分钟,以便原告进行充分准备和质证。

答辩状的确是突袭式提交,然后休庭了 20 分钟让我看。
我赶紧让脑子上线,迅速阅读并开始手机打字写怎么反驳。



关于简易程序

我交了 350 元的诉讼费,证据有十多份,被告有三个,理论上应该是普通程序,但仍然是简易程序。
我准备的应对材料:
简易程序/未组成合议庭
原告认为本案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此案被告有三位之多,且均为国企,分公司、省公司、总公司三被告,责任分担复杂,需要查明。
此外,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原告有相似经历的群众较多,原告与被告发生的一系列案件,均有较大社会影响以及广泛关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案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建议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择期进行公开庭审。

我也念稿念完了,然后加了一句这是“建议”,因为如果三个月内有结果也不错。
审判员在笔录后面写了如果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就转普通程序,择期再开庭。



没有直播

很可惜的是,这次庭审还是没有直播,没法让网友们看热闹了。

我得知这个消息是昨天下午,也就是庭审前一天我主动联系法院工作人员才得到确认的。

我的材料是这样的:
未进行庭审直播
此案为公开庭审,且没有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保障案件的公开透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此前已书面向审判员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进行庭审直播,
然而,法庭未能满足原告的申请,未对本案进行庭审直播,截止开庭的前一天也未主动说明任何理由,由原告主动联系法院后被告知“设备不支持”。
原告对此表示强烈异议,认为法庭在原告提交书面申请后应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结果,而非直到开庭才以“设备不支持”为由拒绝庭审直播。

这个开庭的时候忘了提,开完了以后补录入笔录里了。



合建商是谁?

咋一看像个人名,但代入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语气里又不太像。

我大概知道他想表达的是类似“合作建设商”之类的意思,但我还是摆了他一道。

合建商
请问被告,你提交的证据二主张中有“合建商”这三个字,请问是指 姓“合” 名“建商” 的人物吗?还是什么?
请书记员记录,被告证据 2 证明内容存在歧义、瑕疵,此处的“合建商”三个字并非人名,被告使用此缩写会让非业内人士产生误解,请被告予以澄清。

这一段也被记录到笔录了。




辩论提问

辩论阶段,被告对我提出的这些尖锐的问题均采取回避或车轱辘话的态度。

我准备的材料:
偷拍
  • 被告是否有对于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培训或告知?
  • 被告是否有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如果有,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被告是否知道客户照片、影像资料在工作群传播的事实?
  • 被告在第一次知道原告住所照片被发到工作群,是在何时?通过何种途径获知?
  • 被告在知道该情况后,是否立刻要求撤回/删除相关照片?如果没有,请说明原因。
  • 被告是否统计或了解过:一共有多少名工作人员在工作群中看到了原告住所的照片和影像资料?
  • 被告作为单位,是否有人对这种在工作群传播客户隐私的行为提出过质疑或反对?如果从未有人认为不妥,请解释原因。
  • 被告是否可以向法庭保证:除本案原告外,不存在其他客户住所被在工作群传播的情况?如果不能保证,请如实回答。
  • 被告是如何判定:在工作群中传播客户住所照片,属于“正常工作需要”还是“管理疏漏”?
培训
  • 被告是否制定过书面的《上门服务规范》《客户隐私保护制度》《内部照片使用管理制度》?如果有,请说明具体名称、成文时间。
  • 被告能否在本案中提交上述制度的完整文本?如果不能提交,请说明理由。
  • 被告是否在制度中明确禁止工作人员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客户住所内部、拍摄屏幕等内容?
  • 被告是否向一线装维人员进行过“禁止偷拍、禁止随意传播客户照片”的专项培训?如果进行过,请说明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
  • 被告是否保留有上述培训的签到记录、课件或培训材料?是否愿意在本案中提交?
  • 被告是否认为:在未取得客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对客户住所及屏幕进行拍摄,符合其内部培训和制度要求?
污蔑
  • 被告是否承认: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文书中,并未认定原告构成“经营性使用宽带”?
  • 在此情况下,被告为何仍然在信访、庭审等公共场合继续使用“经营性使用”这一表述?是否考虑过对原告声誉造成的损害?
  • 被告是否认为:在尚无权威机关认定、且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继续向外传播“经营性使用宽带”的说法,属于客观陈述事实还是主观贬损用户?
换成是你
若将本案情形完全复制到被代或被告法人或公司负责人的家庭住所——
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住所内部、屏幕内容,并在工作群内传播、在诉讼中展示并加以负面评价——
以及在强烈拒绝继续沟通的情况下,仍然被三个大汉堵门强行面谈——
被告是否仍然坚持认为:
  • 该行为“合法合规”?
  • 该行为“属于正常业务处理需要”?
  • 该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害”?
关于整改与道歉
被告是否向原告就偷拍、传播照片一事作出过任何形式的道歉或解释?如有,请说明时间、方式;如无,请说明原因。
被告是否承认:如果其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到位,则本案中原告住所被偷拍、照片被工作群传播的结果本可以避免?

当然问题也不是无脑全部问,只是问了一小部分。

绝大部分都因为被告回避和拒绝回答的态度让我觉得没必要继续问了,审判员心里应该清楚是什么情况了。

林女士看着有点着急,当庭说我诱导式提问、提的问题和案件不相关。
我直接反驳:我所提出的问题都是为了理清案件事实,都是围绕着案件展开的。



大概就这样,法官和书记员都挺好,笔录一字不差。

对于输赢我其实并不是特别在意了,至少这次我把该说的都说了,说了个痛快。

  • 没有再像上次一样不管什么发言都被法官打断;
  • 没有再像上次一样笔录想记就记,想漏就漏;
  • 没有再像上次一样被告律师肆无忌惮地人身攻击我;
  • 没有再像上次一样开庭开了 5 个小时不间断,从 15 点开到 20 点,脑子掉线,最终被书记员催着稀里糊涂的就给笔录签字按手印。

至少表面上看吧,这次开庭是公平的。
当然我还是希望我能赢的,毕竟我真的觉得自己做的没问题。

顺便带上附件,现在开庭开完了所以公布一下,这包括了:

  • 我的起诉状
  • 证据清单(仅目录)
  • 庭前后陈述
  • 庭审要发表的异议
  • 对被告证据的质证
  • 对于被告对我证据质证的反驳
  • 辩论要提的问题

下载:
沈世智(2025)闽0502民初6751号 - 侵权案相关资料.zip (19.08 KB, 下载次数: 0)

(可以 Ctrl+S 保存完整网页,也可访问 github 仓库查看源码)
上面的附件是由 markdown 渲染成 html 的,可以直接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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