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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0 16:41: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6688 于 2026-3-30 16:50 编辑

“本案核心不是‘现在能不能用’,而是‘未来敢不敢停’。
联通三次盖章承诺‘长期有效、自动顺延’,法院却以‘还没违约’为由驳回。
今天,我向福建高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确认:企业白纸黑字的承诺,到底算不算数?”

再审申请书内容: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惠安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1785105Y。
地址:惠安县螺城镇霞张居委会螺苑新村。
负责人:俞炜,该分公司负责人。 现为:高天佑,天佑先生,高先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岳,该公司董事长。现为:董昕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5)闽0521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5民终6245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之规定,“化解”并非法定程序或前置条件。
申请人认为,若以“化解”替代依法审查再审事由,不仅违背“有错必纠”的立法宗旨,亦无法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甚至可能变相纵容错误裁判。
因此,申请人郑重声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化解”处理,请贵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再审或驳回再审的书面裁定。特此声明。

再审请求
1.        依法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25)闽0521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5民终6245号民事判决;
2.        依法提审本案,或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3.        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申请人共同全面履行2023年9月27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全部内容。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以“目前使用正常、未来风险未发生”为由驳回诉请,完全无视被申请人自认、混淆诉讼性质、遗漏核心诉求、拒绝调查关键证据、程序严重违法,且已有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项)
二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上级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出具加盖公章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泉联信〔2026〕5号),明确载明:
“我司将严格尊重双方生效协议约定,全面、持续履行各项义务,恪守契约精神。”
该证据形成于原审程序终结之后,客观上无法提交,符合《民诉法解释》第387条“新证据”要件。
其内容直接证明:被申请人自认对《和解协议书》负有全面、持续、不可单方终止、不可单方变更的履约义务。
而一、二审法院却以“违约尚未发生”为由驳回诉请,与被申请人自身盖章确认的承诺完全矛盾,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基础已彻底崩塌。

...................................................省略
...................................................
...................................................
(七)、三重书面承诺形成完整证据链,原审裁判明显不公
(1)《和解协议书》(2023.9.27):约定“长期有效、协议优先”;
(2)《泉联信〔2024〕47号》(2024.12):承诺“系统2099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顺延”;
(3)《泉联信〔2026〕5号》(2026.3.4,新证据):承诺“我司将严格尊重双方生效协议约定,全面、持续履行各项义务,恪守契约精神。”
三份文件相互印证,形成闭合、不可推翻的证据链,充分证明被申请人自始认可并承诺履行长期义务。
原审对此视而不见,裁判结果显失公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适用法律错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遗漏诉讼请求);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第一百四十条(明示意思表示);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一条。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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