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地址:临沂市金雀山路50-6号 被告:徐某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徐太平村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2月18日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判令被告对号码5392053999不再享有使用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30日,原告在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太平沿街层1507为被告开通账号为15244365XXX的宽带业务。2018年2月18日,被告用手机号码15244364XXX通过网络成功预约了IMS号码5392053999。该受理记录中清晰显示了受理流水、客户名称、服务号码、受理类型、产品类型以及受理时间等内容。2018年2月19日当天原告派单到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太平沿街层1507上门安装了IMS。该派工单记录了派单人、派单部门、派单时间、工单时限、工单历时以及被告所使用涉案号码所在地址信息等内容。原告公司安装人员现场安装后,也进行了电子归档。后经原告多次调试测试被告预约的IMS号码5392053999,开通未果。后经查实,被告预约的IMS号码5392053999为案外人中移动铁通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固话专用号段,已经无法为被告开通该号码,被告更无法使用该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目的根本上已经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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