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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8 00:29: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先说判决中对我有利的

  • “案件处理机构”认定泉州联通对于限速行为属于违约。
  • 否定对方当事人主张这是“0元宽带”,“案件处理机构”认定手机号+两个宽带账号共同组成了一个套餐。
  • 确认限速行为的确对我造成了影响。

再说判决中对我不利的
  • “案件处理机构”认定对方当事人违约的依据,仅是以对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其限速理由经营性活动、换“企业级”光猫 所以不支持对方当事人主张。
    并未明确说明两个主要争议点:我“经营性活动”是否真的存在,“换企业级光猫”是否违约。
  • 对于我“因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具体为“误工费0.1元,交通费0.2元,网费0.3元,精神抚慰金0.4元”不予支持。
    理由是:这和对方当事人限速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未对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 “案件处理机构”未支持我要求对方当事人 退还我从1月起,到限速解除之日 的全部套餐费用,只认可赔偿58元。
    理由是:单独一条宽带的限速不会影响其他业务的使用,且限速不会导致宽带完全无法使用,仅会对使用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 不支持我“立即解除限速”的请求。
    理由是:对方当事人已经在判决前解除了限速。
  • “案件处理机构”认同了那五份文件(入网协议、服务单等)是我签署且真实有效的,尽管我提出了多方面质证。



对于以上的不利点,我当庭发表了异议,并表示会继续提请复核。


再说说对方当事人在“案件交流过程”中的表现
由于暂未获得“案件交流过程”录像和笔录,这一部分可能不准确,仅靠回忆

  • 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一边对我的病例否定真实性(造假),一边又口无遮拦的当庭说“原告有精神病”。
  • 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说“所有限速都是故障,并非限速”,但被狠狠打脸(一月份对方当事人工作人员就直说了“被限速”)
  • 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之后又改口“限速只是进行 提醒 原告宽带使用不当”
  • 答辩书应该在举证期内提交,但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是在开庭时当场交给我,并且“主持案件的工作人员”未对此行为做出任何反应。

再说说“主持案件的工作人员”的表现

由于暂未获得“案件交流过程”录像和笔录,这一部分可能不准确,仅靠回忆

在开庭的时候:

  • “主持案件的工作人员”几乎每次都打断我的发言,要求我极为精简的描述,导致我根本无法表达准确的、完整的质证观点。 后面基本上就变成了:我先快速的把观点说一遍,让他听听看是否符合他的口味。
    如果符合口味,我再慢慢说,“记录岗位人员”才记录。

  • 在法庭辩论时,我问对方当事人为何在小额诉讼的阶段以 “通过开庭前堆证的方式拖延以将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客观上实现了浪费“案件处理机构”和原告时间的目的,“主持案件的工作人员”竟然说“这和你的诉讼请求无关”,然后拒绝讨论此问题。

  • “主持案件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对方当事人延期举证的行为的处罚决定,包括开庭前、开庭中、笔录、判决前、判决后的判决文书里。

  • 在入网协议、业务受理单那一部分,我对于真实性质证有这几方面:

    • 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是电子版文件的打印版本,但均未提供数字签名或其他防篡改措施,很可能存在伪造篡改,比如替换其中的几页等。
    • 五份文件内容完全不同,差异性非常大,但签名却是完全一模一样的,极不合理,存在伪造可能。
      (即使是电子签名,也应当一个文件一签,而不是一个签名PS到多个文件上就算有效)
    • 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电子签名法》
    • 笔迹和原告字迹不符
    • 这五份文件来源不明,原告此前从未见过这些文件,且对方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此案开始前这些文件有被原告真实查阅过的证据。


    但“主持案件的工作人员”只抓住了 “笔迹不符” 这一点,完全忽略了其他质证观点 “对方当事人违反电子签名法、存在作伪证嫌疑、五处笔迹完全像素级一致,所以 根本不需要字迹鉴定”,并且强制要求我进行笔迹鉴定,费用由我承担,如果不鉴定那么就必须承认真实性。我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误工时间、精力、诉讼时间、金钱(鉴定费用近万元)、交通成本,在此 不得不承认字迹是自己所签的(尽管字迹与我的相差甚远)。

    并且打断了我后续对于“扭曲解释套餐费用、扭曲解释使用性质、证明力不足”等质证,或许我说了几个字,但是根本无法完整表达。

  • 未允许我做庭前陈述,以及在庭后陈述中禁止我完整表达我想表达的内容,结果就是我只念了最后一句话。
    我相信判决不仅关乎个人,更关乎公共利益。 如果今天的结果能让以后任何一个普通家庭用户,不再因为“后台算法判定异常”而被限速,那这场审理就值得。

  • “记录岗位人员”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所有发言几乎一字不差的记录了下来,完全是“主持案件的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打字员,对于我的发言几乎是“选择性记录”。


我在开庭时已经将书面质证材料交给“主持案件的工作人员”,排版干净、装订完美、条理清晰、内容完整,甚至相关的法律依据条文我都写进去了。

尽管我在庭前庭后都告知他“请务必仔细阅读我提交的质证材料,我在质证阶段未能充分表达我的观点”,但从判决结果来看,他应该是没怎么看。

总结


以上我只说了事实,不做任何评价。所有法律结论仅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且以“案件处理机构”裁定为准。

总体来说,这次一审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也只是一小点胜利,大部分还是不利的,仍需“第二阶段处理”。
并且是必须“第二阶段处理”,甚至要走一下进一步申诉环节了。

以及到我家偷拍、诬蔑我盈利性使用、上门堵门、不对限速具体详情举证等 可能要重新另起一个案子。
以及,最近太累,而且还需要在15日内准备“第二阶段处理”的材料,所以可能要休息一阵子,

等我缓过劲来再继续更新其他的资料,比如我的起诉状、质证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案件交流过程”录像、笔录。
而且我还需要确定发布这些资料是否合法、怎样才能/才算合法。

另外请求大家的帮助

如果有法律专业的朋友,并且对此案件相关法律条文比较熟悉,希望能帮我想一想“第二阶段处理”的思路和策略,下面有联系方式,欢迎联系我。

如果有代理人愿意帮我“第二阶段处理”代理,也请联系我,有偿。

以及我暂时不需要金钱上的帮助,谢谢大家的好意。

附:

案件阶段性结果文书(已脱敏)全文(PDF): 沈世智诉泉州联通 一审判决 已脱敏 压缩版本.pdf (3.25 MB, 下载次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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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人接受媒体采访,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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