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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7 10:49: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一个非常奇葩的案例。主要情况是这样的:

背景

2024年12月10日,东莞居民梁某(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商铺楼上套房出让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东莞市的房屋。同日,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齐梁某所付房款。

经过

原告起诉主张,其购房时该公司并未告知楼顶上有联通基站,入住后就出现了头晕、头胀、恶心、胸闷、失眠、焦躁等状况,手机信号差时断时续,后到楼顶上看才发现安装有联通基站,原告身体不适都是由基站辐射引起的,搬来之前没有各种身体不适的情况;原告多次找物业反映,物业叫原告去医院检查开药治疗,于是原告到某某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晕、睡眠障碍”;如果某公司告知楼上有联通基站,原告不会购买案涉房屋,某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义务及责任;原告多次联系两被告,两被告均不愿露面来解决问题,原告遂对该公司和运营商起诉。

对此,原告提供前述证据佐证。东莞市某某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原告于2025年7月30日到该院门诊神经内科就诊,被诊断为“头晕、睡眠障碍”,医嘱建议“不适随诊,服药治疗,调整作息节律,调节心情”;原告主张其花费了医疗费合计734.08元。原告提供照片,佐证其所购买房屋在顶楼,楼顶上即安装有运营商的基站。

原告梁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基站辐射造成的身体伤害费每月1万元,从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0日,每年12万,直至基站拆除为止;



2.判令精神伤害损失费,从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0日共计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去医院的检查治疗费734.08元、误工费6400元(含16天)、电话费180元、车旅费240元、误餐费280元,共计7834.08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起诉状附卷。

运营商辩称:

建设运营案涉基站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基站建设运营符合行政许可及电信行业法定规范,基站电磁辐射排放符合国家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未构成污染环境行为;原告购房时基站已客观存在,公司作为基站运营方无向原告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亦未实施任何隐瞒行为,基站建设运营早于原告购房行为,告知义务主体并非公司,公司已向基站产权方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无隐瞒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与基站辐射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身体不适与基站辐射存在任何关联性,且无证据排除自身年龄因素对身体不适的影响;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基站属于战略性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具有法定公共利益属性。

法院认为:

原告目前并无任何证据证实,案涉某甲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设立在案涉房屋楼顶天面的基站设备辐射存在超出国家标准的情况,更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身体不适是受该基站设备辐射所致。因此,对原告基于两被告的基站辐射造成其损害构成侵权为由,提出的各项诉请,因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公告费(如有,以报刊实际收取为准),由原告梁某预交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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