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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20:44: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篇  通用基础通信工程
1
电信专用房屋工程
1.1
局(台、站)址选择
YD5003—94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2.0.4
局(台、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局(台、站)址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方。
局(台、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
2.0.8
局(台、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人防、消防等要求。
1.2
总平面设计
YD5003—94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4.0.5
宜将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房布置在对周围建筑物噪声影响较小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隔音、消声措施,降低噪声干扰。
4.0.6
在布置有电磁幅射的天线时,必须满足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3
油机房设计
YD5003—94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5.10.1
油机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采取隔声、隔震措施,其噪声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1.4
防雷设计
YD5003-94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8.5.1
国际电信枢纽楼、重要的电信楼、高度接近l00ml00m以上的电信楼,应按第一类民用建筑进行防雷设计;其余电信建筑和高度在15m以上的烟囱、水塔、微波塔;短波塔等构筑物,应按第二类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设计;当工艺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设计要求设计;如山顶微波站等。
防雷设计时,应有防止直击雷和雷电波侵人的措施。高层电信建筑还应采取防止侧击雷的保护措施。
2
电信建筑防火
2.1
电信枢纽楼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YD5002—94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2.1.1
高层电信建筑中的国际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0000路地区中心长途电信局、20000线市话汇接局和50000门的程控市话端局以及建筑高度大于50m的电信建筑属于一类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建筑。
2.1.2
一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以及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2.1.3
电信建筑防火分区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2.1.3的规定。

2.1.3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每层每个防火分区
高层电信建筑
1500
多层电信建筑
2500
:局部机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机房面积可减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1.4
一类电信建筑与高度大于32m的二类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的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2.2
电信枢纽楼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YD5002—94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2.2.1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通过楼板的孔洞,电缆与楼板间的孔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密封,通向其他房间的地槽、墙上的孔洞,已装电缆者,其与墙体的孔隙亦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凡近期不使用者均应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2.2.3
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3
电信枢纽楼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YD5002—94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2.3.1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1
2.3.1

室外消火栓用水置(Ls
建筑物体积
m3
1500
15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大于5000
室外消火栓
用水量(Ls
10
15
20
25
30

2.3.2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 m3的电信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3.3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3.3
2.3.3

室内消火栓用水置(Ls
建筑物体积
m3
室内消火栓
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
流量(Ls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10000
10
10
5
>10000
15
10
5

2.3.4
高层电信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3.5
电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3.5.1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2
10000
路及以上的地区中心长途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5.3
20000
路及以上的市话汇接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5.3.4
60000
门及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2.3.7
电信建筑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2.4
电信枢纽楼电气
YD5002—94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2.5.1
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一般由配电室或电力室保证电源供电。
2.5.2
电信建筑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2.5.3
消防配电线路除设在金属梯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外,其余线路亦应采用金属管穿绝缘导线敷设,穿越通信机房的管线应暗设。
消防系统的导线、电缆均应采用铜芯阻燃型或耐火型。
2.5.4
酸性电池室及贮酸室应采用隔爆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其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阀控式电池室除外)。
2.5.5
电信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2.5.5.1
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总值班室)。
2.5.5.2
电池室、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消防水泵室、空调机室。
2.5.5.3
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5.5.4
疏散走道、营业厅。
2.5.6
县级及以上的电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6.1
电信机房、电缆进线室;
2.5.6.2
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2.5.6.3
楼梯问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2.5.6.4
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厅。
2.5微波站、卫星地球站防火
YD5002—94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3.0.1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2
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0.3
微波站、卫星站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3.0.4
卫星地球站室内应设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10 Ls,室外应设生活与消防合用的水池。
3.0.5
卫星地球站的机房内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或移动式灭火器。

3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3.1
抗震设防类别
YD5054—98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3.0.2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0.2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国际电信局、国际无线电台
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
国际海缆登陆站
大区中心(C1)长途电信枢纽楼
省中心(C2)长途电信枢纽楼
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
20000线及以上市话汇接局
60000门及以上程控市话端局
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
应急通信用房
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甲、乙类以外的邮电通信生产用房
甲、乙类邮电建筑中的生产管理用房、生活用房
3.2
抗震设防标准
YD5054—98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4.0.2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按专门研究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应采取特殊的抗震措施。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抗震措施应提高一度设计;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按当地设防烈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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