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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 11:17: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原信息产业部第18号令《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通信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委托,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投诉。举报电话:010-63319901。

第二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七条 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及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业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
  (二)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北京市内的具体质量监督工作;
  (三)具体执行对违反质量监督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参与重大通信工程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六)定期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报告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督计划,明确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质量监督中心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随时接受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应遵照《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监督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书面记录,并监督整改;责任单位应该提交整改报告,由质量监督中心存入监督档案。
  第十四条 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及时收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与测试资料,按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章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无肢解工程及违法招标的行为;使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符合国家资质管理的规定并有合法的经济合同;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合法委托了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四)按照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五)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通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六)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通信器材和通信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需要入网许可的设备器材,必须有入网许可证;
  (七)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竟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八)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程序符合规定要求,形成的验收文件真实;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和质量监督中心报告;
  (十一)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文件不得提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任何要求;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五)设计单位应当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负责,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单位资质及承包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与甲方签定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
  (二)认真遵守北京市通信建设市场的管理规定,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行为;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人员配套齐全;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合理配备,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四)认真执行通信行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认真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及图纸洽商、设计变更等;
  (五)对工程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行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项目验收记录,记录真实、齐全;
  (七)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单位资质及承担监理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与建设单位签定合法有效的监理合同;
  (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合法、完整、齐全的监理日志;
  (三)通信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质量责任制落实,认真执行各项质量制度;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五)确实在现场实施了旁站、巡视和检验等形式的监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进场检验制度,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器材及发生质量事故,要认真履行职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认真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和阶段工程质量,不包庇质量问题;
  (八)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九)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方式和内容
  对工程实体监督的基本方式:巡查、抽查。监督内容可以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监督,也可以对承建单位的检查记录、测试记录和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抽查。
  (一)现场抽查参建各方对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隐蔽部位验收记录及执行标准的情况,手续应齐全完善,数据真实准确;
  (二)质量监督人员可以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可以根据需要对实体结构质量或通信指标进行抽查测试;
  (三)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重要项目,监督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性抽查测试。需要抽查测试的项目,由质量监督人员从通信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的项目中选定,测试单位由质量监督人员指定。测试结果和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发生差异或者施工单位有异议的,应委托有权威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复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测试结果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四)抽查施工现场的操作工艺和施工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的措施落实情况;
  (五)质量监督人员对于通信器材和构配件,可进行质量抽查和测试,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件、技术文件和进网许可证;
  (六)质量监督人员可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参建各方在工程中使用的技术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核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记录和文档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七)质量监督人员可核查参建各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手续应齐全,数据应真实;
  (八)必须依法进行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和情况,质量监督人员有权依据有关规定令其改正或停工。需要处罚的,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照原信息产业部18号令发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
  (一)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通知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二)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工程实体质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监督实施;
  (三)对于大型和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北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委派专人监督工程验收活动,对于一般小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监督验收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抢险救灾的通信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京信管发[2002]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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