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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总包工程中包含的分包工程, 是否还应单独招标?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17-9-8 08:56
作者: 猫里奥饼干     标题: 总包工程中包含的分包工程, 是否还应单独招标?

近日,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市的第二人民医院计划新建住院楼一栋,在招标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采取了公开招标方式,招标范围为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包含其中的消防工程。医院委托该市某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该项工程的招标工作,某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公司A通过公开招标,获得了该项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但之后招标代理机构通知,以该项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应当另行招标为由,拟将其已中标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单独拿出,再进行公开招标。

笔者认为该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值得探讨,在此作如下分析。


1、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承担该项工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可见,在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可以承接该项工程,即便该项工程中包含了消防工程。A建筑公司可将其中的消防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本案例中总承包工程中所包含的消防工程,A建筑公司可以将该消防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


2、从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来分析


国家对于何种项目类型应采取什么招标方式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此进行了更明确的表述: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本案例中,消防工程已包含在总承包工程中,并已经在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对此进行了体现。消防工程放在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中进行招标,并无不可。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在之前也未对此提出异议,并且也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前期招标公告发布、发售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程序,A建筑公司通过正常的投标程序,获得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因此A建筑公司获得此工程是合理合法的。


3、从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案例中的市第二人民医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并且其资金也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因此,本招标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其实,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也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的中标过程,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4、本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在本案例中,总承包工程合同中包含消防工程并无不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中标过程也符合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更为重要的是该招标代理机构上述做法不仅错误,而且根本无权将其已中标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单独拿出,再进行公开招标,即使上述已中标工程中的消防工程依法可以单独拿出再进行公开招标,决定招标的权力也只有本案中A建筑公司和第二人民医院才具有,而非该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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