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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尽情期待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17-9-13 22:49
作者: jslt2016     标题: 尽情期待

本帖最后由 jslt2016 于 2017-9-15 00:26 编辑

具体情况后期发布
时间:  2017-9-13 22:54
作者: yuxivv321

支持 就是这样懟它 真是拿老用户当狗
时间:  2017-9-13 22:55
作者: 梦启龙城

支持楼主!我也正在投诉电信不让迁转套餐
时间:  2017-9-13 22:55
作者: UXVuY2Fu

支持,求共享民事起诉状
时间:  2017-9-13 22:56
作者: 947608478

支持
时间:  2017-9-13 22:59
作者: chenning

UXVuY2Fu 发表于 2017-9-13 22:55
支持,求共享民事起诉状

http://www.txrjy.com/forum.php?m ... mp;isappinstalled=1 仔细看 跟这个起诉状是一样的
时间:  2017-9-13 23:04
作者: ChatNET

哈哈。加油,支持
时间:  2017-9-13 23:05
作者: lchair


时间:  2017-9-13 23:08
作者: 随便看看就好

精神上支持你,没精力跟他们折腾,在折腾几个月后终于改成了最低的10元套餐了。至于流量卡还是根据需要选择吧,反正随时可以换。
时间:  2017-9-13 23:17
作者: 喜涮涮

25元的诉讼费?
如果联通妥协了,你会私下和解、撤诉吗?
时间:  2017-9-13 23:33
作者: lchair

楼主的诉求是什么?如果仅为了原号码转入梦想E卡。个人观点是甲方败诉。
时间:  2017-9-13 23:38
作者: 鐘乳石Z

lchair 发表于 2017-9-13 23:33
楼主的诉求是什么?如果仅为了原号码转入梦想E卡。个人观点是甲方败诉。

为什么这么说?说说详细点
时间:  2017-9-13 23:43
作者: 鐘乳石Z

lchair 发表于 2017-9-13 23:33
楼主的诉求是什么?如果仅为了原号码转入梦想E卡。个人观点是甲方败诉。

不过我个人觉得诉求应该是 要求联通不设置障碍全面开放老用户在网厅、掌厅等渠道转新套餐,
时间:  2017-9-13 23:45
作者: 鐘乳石Z

顺便问一下 诉讼过程有直播吗,或者可以旁听吗
时间:  2017-9-13 23:53
作者: lchair

本帖最后由 lchair 于 2017-9-13 23:58 编辑
鐘乳石Z 发表于 2017-9-13 23:43
不过我个人觉得诉求应该是 要求联通不设置障碍全面开放老用户在网厅、掌厅等渠道转新套餐,

这是个与第三方合作专属卡。本身就不是网厅公示业务项。既然走进法庭程序要胜诉难。营运商与第三方合作方均有资质法务。他们上线产品不会审视疏忽法律责任义务的。他们都是有备而来的。因此绝不是仅仅用你而备的几条某部规则就能压得住阵的程序。估计这种案子简易程序就能结案了。

时间:  2017-9-13 23:55
作者: topsite

这个赢不了几乎是100%的。
时间:  2017-9-14 00:11
作者: lchair

鐘乳石Z 发表于 2017-9-13 23:45
顺便问一下 诉讼过程有直播吗,或者可以旁听吗

法庭上是禁止个人方式录音录像的。其实你应该邀请一位法律代理人,也就是律师。会给予举证与质证法庭程序带来帮助。

时间:  2017-9-14 00:13
作者: HB1100

支持,加油
时间:  2017-9-14 02:13
作者: luckycollin

联通就是贱,法院判一下好,能引起媒体库关注
时间:  2017-9-14 05:26
作者: laowugong0000

支持楼主,持续观望 就该这样治
时间:  2017-9-14 06:52
作者: 喜涮涮

胜诉概率相当大,支持楼主!
时间:  2017-9-14 06:59
作者: 喜涮涮

lchair 发表于 2017-9-13 23:53
这是个与第三方合作专属卡。本身就不是网厅公示业务项。既然走进法庭程序要胜诉难。营运商与第三方合作方 ...

6楼链接的帖子,解释的很清楚了,呵呵。
公司法务要服从公司的整体利益,有时也想打擦边球。
支持楼主的合法维权。
时间:  2017-9-14 08:50
作者: maoxin1991

喜涮涮 发表于 2017-9-14 06:52
胜诉概率相当大,支持楼主!

可惜我不在省会城市。而且离开省会城市很远。否则我一定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垄断法去起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移动,电信,联通,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并且市场份额都超过了十分之一。
当然反垄断法一审,就得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只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

时间:  2017-9-14 10:40
作者: chenshengqu

支持楼主。。
时间:  2017-9-19 22:06
作者: 喜涮涮

怎么清空了内容?
时间:  2017-9-24 16:43
作者: a3603727

支持来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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