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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YD5192—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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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21:14
作者:
lw66567
标题:
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YD5192—20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
YD5192—2009
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TD5192—2009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施行日期:2010年3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通信建设工程招投标计价管理相关规定知道的。
本规范包括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格、通信工程工程量清单附录(附录一~附录五)共六个部分。其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通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并结合通信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通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并使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投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通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5 通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与审计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须由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承担。
1.0.6 本规范附录一、附录二一、附录三、附录四、附录五,应作为编制通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一为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2 附录二为有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3 附录三为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4 附录四为通信线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5 附录五为通信管道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1.0.7 通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和安全生产费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标识。
2.0.3 鲜明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性。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仪表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须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配套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成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仪表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并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费用。
2.0.14 税金
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工程造价咨询人
具有相应资质,接受委托从事通信建设工程造价编制的单位。
2.0.18 持证概预算工程师
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从事通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2.0.19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0 投标价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结合本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的规定自主确定的投标报价。
2.0.21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以施工合同的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
2.0.22 竣工结算价
承包项目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后,依据国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2.0.23 配套专业工程
与通信建设项目有关的同期建设的附属配套工程。
2.0.24 文明生产费
文明生产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是“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的统称。
2.0.25 安全生产费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工程设计文件;
4、与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以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3.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由TX加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五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后三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编码应由TXB加七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阿拉伯数字从0001起顺序编制,后三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鲜明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投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表3.3.1 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文明生产费
2 工地器材搬运费
3 工程干扰费
4 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5 临时设施费
6 工程车辆使用费(含过路、过桥)
7 夜间施工增加费
8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9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0 施工用水、电、蒸汽费
11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12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3 运土费
14 施工队伍调遣费
15 大型施工机械调遣费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配套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3.7 安全生产费项目清单
3.7.1 安全生产费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通信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和安全生产费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文明生产费应按国家或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配套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配套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配套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税金和安全生产费应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预)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预)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配套专业工程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参照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性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配套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税金和安全生产费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在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招标备案的材料中一并报送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通信管理局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标价
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的计算。
综合但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文明生产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配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税金和安全生产费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安全生产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执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文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办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洞、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扣减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持证概预算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第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工程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确定的综合单价。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项目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和仪表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另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招标文件;
8、投标文件;
9、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文明生产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配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 规费、税金和安全生产费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编制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己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被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决算,无争议部门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通信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甲级或一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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