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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silk_river_research 司法独立和孟晚舟案中的政治干预和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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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12-11 10:59
作者:
seatosummit
标题:
转silk_river_research 司法独立和孟晚舟案中的政治干预和行政干预
[cp]【司法独立和孟晚舟案中的政治干预和行政干预】
从司法精神上说,我们无法不认同这是个人类政治法律制度设计的进步。 原则上司法所循,只应该是法律。不该受意识形态和政治运作的影响, 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先做一个disclaimer。 我不认为这一点上中国司法制度没问题,相反问题很大。 问题大到不能容忍批评。 所以咱们只谈孟晚舟案,不扯别的)
作为原则的“司法独立”,非常容易被滥用和误导舆论。 比如昨天纽约时报记者傅才德( Mike Forsythe )发了一推怼新华社说:“亲爱的新华社,加拿大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加拿大有独立的司法制度,要重复5000遍直到你明白”
他怼的其实是外交部约见加拿大大使,要求加拿大立即释放孟晚舟的要求。 “司法独立”在这里被当作加拿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完全与孟晚舟案件无关,也无法干预的借口。
用“司法独立”掩盖孟晚舟引渡案中的政治的和行政干预的作用,非蠢即坏。傅才德是不是坏我不知道,但是蠢是肯定的。去看看他的推就知道, 他连新闻人的独立性都做不到, 其实应该去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当党工。不明白“司法独立性”是他自己。
加拿大引渡法并不排除行政单位(司法部和外交部)在引渡案件中的极为关键的作用。 这我昨天已经说过。再说一遍。在两国同罪(Dual criminality )的原则下,引渡的程序是:
(1)司法部长Jody Wilson-Raybould 决定是否进入引渡程序,发出进入引渡程序的许可Authority to Proceed,
(2) 拿到许可,才进入法律程序,加拿大法庭决定证据是否充足可以引渡,如果可以引渡, 又回到行政系统,司法部长亲自决定是否被引渡人去投案(其实是送人)
(3)即使司法部长同意引渡,被引渡人仍然可以申请司法重审。
这三部分中,司法部长都可以有行政考量。 在第一步中,司法部长认为外国引渡不合加拿大法律, 不会发出Authority to Proceed。具体到孟晚舟案,司法部是有行政杠杆的,否则不会知会加拿大总理。 在这一关的背后,绝对不可能只有一个放行选项。既然有选项,必定有政治考量。如果外国引渡要求只能照准,这一步还有个屁用。
昨天没有说到第二步。 检方拿到Authority to Proceed许可之后,就应该起诉被引渡人, 进入司法程序。 在这一阶段,政府就一点能力都没有了吗? 要知道,被引渡人在加拿大法庭上面对的,是代表加拿大政府的Crown Attorney。在这个阶段,如果政府方面认为,要求引渡国家提出的控罪不足以定罪,是有撤销控罪(drop charge)的选项的。撤销控罪,大家该干嘛干嘛。 当然加拿大有责任向要求引渡的国家解释为什么不能履行引渡条约的原因。
兴奋点来了。
很多人就会问,孟晚舟通过欺诈诱使金融机构违反美国禁运法,事实俱在,为什么加拿大要不相信美国指控?
如果我是crown attorney, 我会告诉美国, 你们发来的控罪我们研究了, 太夸张了, 孟在美国可能会面临“相当长的刑期” 与历史事实不符。所以引渡要求绝非法律考量,而是有政治动机。
当然要告诉美国人有什么样的历史事实。
首先,了解一下美国对伊朗的禁运历史。
1995年3月, 克林顿总统就发布了《行政法令12957号》, 禁止美国个人和企业投资伊朗的能源部门。 1995年5月, 又发布了《行政法令12959 号》禁止美国人与伊朗进行贸易和投资。 主要针对的是伊朗的核能源发展。而后, 国会在1996年通过了对伊朗和利比亚的经济禁运法案 Sanctions Act of 1996 (ILSA) , 2006年, 这个法案修改为伊朗禁运法案 Iran Sanctions Act (ISA)。
违反这些法案, 无疑是资助恐怖主义,是刑事犯罪。
美国公司是不是遵守了呢? 美国公司使用了各种手段来规避伊朗禁运法案。
根据爱爆料的英国《 Mother Jones》的报道,众多美国公司比如Hewlett-Packard, Kodak, and Procter & Gamble都是把产品运到迪拜, 而后再出口(re-export)到伊朗 (http://t.cn/EUzbfmm)。
好把,这不是能源公司,但这也是违反禁运法的。 而美国有名的能源公司哈利伯顿Halliburton则是在迪拜成立下属企业, 承接伊朗的能源工程。这个企业参与承接了两伊边界上造价$2.28美元的最大化肥厂之一的工程。Halliburton的另一个在瑞典的下属企业则承揽了国有伊朗石油公司Iranian National Oil Co,$2.26美元的水下钻井平台工程。
根据纽约时报2007年4月10日的报道,Halliburton直到前一天(2007年4月9日)才声明,其下属企业不再承接伊朗方面的工程。这时候,(http://t.cn/EUzbfmu)美国的伊朗禁运法修正案都过去一年了。而美国对伊朗开始禁运都过去12年了。
这些利用下属公司与伊朗做生意的美国企业,有没有一家被美国司法部正式控罪的? 又有哪一家的高官面临30年的刑期?
如果了解美国法律美国的企业都可以规避禁运而不被惩罚,为啥他国企业就必须接受惩罚?
实际上,美国的行政当局司法部,对是否控罪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了,Halliburton的总裁,在90年代一直是后来的美国副总统dick Cheney。
要是相信违法必究, 那真是太幼稚了。
没有起诉过这些违规企业,美司法部可以有它的各种理由。但我相信加拿大如果以上述理由认为此次引渡要求不合美国执法惯例,拒绝美国引渡要求,是足够的。
但是加拿大司法部没有做, 随便就开了Authority to Proceed单子。大概总理和司法部长想的是, 美国或许放纵,但是我们是干净纯洁的,一旦违规, 必定起诉。
那好, 我们看看有没有加拿大公司违规的。
曾经有一家叫做GE Hydro(后来是GE Canada)的加拿大能源企业,不像Ontario Hydro (Hydro One) 那么有名,但是在伊朗很有名。 这家公司是美国通用电器GE的手套企业,伊朗Masjed-e-Soleiman 河大坝的5,6,7,8号的发电机(2007-2009年并网), 就是通用电气通过GE hydro/ GE Canada 卖给伊朗的。伊朗官方文件上,赫然写着制造商是GE Canada (Individual Units for Hydro in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http://t.cn/EUzbfmn。) 当然现在GE Hydro已经隐入GE Renewable Energy, 搬到法国去了。)可是GE Canada还在, 总部就安大略省MIssissauga, 加拿大有没有知会过美国司法部,对这家公司采取过任何法律行动,捉拿个刑事犯呢?
其实呢,司法独立应该算个好理念, 但是要是拿来说现实如此,则是挺不要脸的事。
司法不受政治干扰,也是好想法, 但是以“司法不干预政治”做借口,施行选择性司法执法考量,则是以政治玩弄司法的无比无耻的行径。
(初稿,写在猛保释听证会之间。会有错误,慢慢修改。看到这里的, 请转发一下。)[/cp]
时间:
2018-12-11 12:36
作者:
ykcul
欧美肯定也有公司违反,无非是自己人自罚三杯,对他来说外人就不一样,可以整你。跟霸权主义讲道理有什么意义。但是现在没法,必须要用他的芯片,所以最好还是不要违反,得不偿失。
时间:
2018-12-11 13:42
作者:
bbsabc2008
多说无用,只有敢与不敢,其他都是扯淡。
时间:
2018-12-11 15:00
作者:
围剿食尸鬼
楼主这么擅长司法解释,能不能对中国的法制做点贡献,不要只盯着国外,毕竟国内落后太多
时间:
2018-12-12 09:53
作者:
lonlo
司法永远是从属于政治的,司法独立,看看就好。
时间:
2018-12-12 10:41
作者:
silverbullet
围剿食尸鬼 发表于 2018-12-11 15:00
楼主这么擅长司法解释,能不能对中国的法制做点贡献,不要只盯着国外,毕竟国内落后太多
川普papa得打脸。
时间:
2018-12-12 10:49
作者:
silverbullet
围剿食尸鬼 发表于 2018-12-11 15:00
楼主这么擅长司法解释,能不能对中国的法制做点贡献,不要只盯着国外,毕竟国内落后太多
老特啪啪得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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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10:49, 85.23 KB) /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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