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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运营商收取宽带用户光猫押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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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9-5 18:37
作者:
琛哥有说法
标题:
运营商收取宽带用户光猫押金合法吗?
【案例内容】
宽带用户林某在某运营商办理宽带业务,运营商免费提供光猫使用,等到用户宽带注销时退还光猫,但现在需要交100元的押金。两年宽带合同到期后,林某注销宽带账号,将光猫退还给运营商,并要求运营商退还100元光猫押金。运营商表示押金可以退,但是以话费形式退还,而不是现金。林某表示不认可,认为自己交的是现金,为什么退费却是话费?运营商告知用户林某《业务受理单》上写的是“宽带合同期满,光猫100元押金以话费方式退还。”林这时才发现当时交押金签字时没有看清楚内容就签字了。林某认为运营商让用户交纳押金本身就是霸王条款,更何况以话费形式退押金,之前办理业务时运营商也没有告知用户退押金是话费,于是开始投诉,投诉无果后将此运营商起诉到法院,要求1、法院判令运营商收取押金违法;2、以现金形式退还押金;3、退还运营商收取100元押金的利息。
【问题】
1、运营商要求用户交纳押金合法吗?
2、运营商可以以话费形式退押金吗?
3、运营商应当退还用户押金的利息吗?
【琛哥有说法】
1、运营商要求用户交纳押金合法吗?
前段时间,琛哥写过一篇文章是关于光猫的所有权的,今天的案例是在之前案例的基础上,又延申了一步。
首先,我们先说说什么是“押金”,“押金”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担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定义来自百度百科)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来“押金”是一种保证,具有担保性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主合同的正常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通过某种形式提供一种担保,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的分类大致有:保证、物保、定金和留置。我国法律中没有对“押金”做出直接规定,同时我国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使用“押金”,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那就民间可以使用这样的方式进行担保。
根据“押金”的形式和性质,更接近《担保法》里规定的"物保"。物保又分为抵押和质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押金”是将金钱交付与对方,由对方占有,出钱方如果违约,金钱占有方可以用这笔钱优先补偿自己的损失,这种方式完全符合“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所谓的不同就是“动产质押”押的是财产或者财产权,而“押金”押的直接是现金。现金也是财产的一种,所以押钱也是将自己的财产押给对方,并且将现金交付与对方占有。所以“押金”更接近担保物权中的“动产质押”。
由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所以担保合同一般都会有一份主合同。那么我们再回来谈谈主合同。
根据之前文章的分析,宽带业务的终端“光猫”的提供有四种方式:卖、送、租、借。前面两种方式是转移了光猫的所有权给用户,也就是说不论是卖的还是送的,这光猫的所有权是用户的,即使光猫坏了、丢了也与运营商无关,那是人家用户自己的东西。这种情况,运营商是不应该收取用户押金的,因为收取押金没有任何意义,光猫坏不坏与运营商没任何关系。
但如果是以“租”或者“借”的方式,把光猫给用户使用,那意义就不一样了。因为光猫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给用户,用户只有这个光猫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用户正常使用可以,但不能给弄坏了,弄丢了,因为这光猫是运营商的,既然是运营商的,不论是借的还是租的,在运营商没有放弃所有权之前,运营商是有权利按约定回收这个设备的。但租给用户或者借给用户的光猫,万一坏了丢了,运营商如何保证自己在租或者借的合同里的权利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用户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里规定的所有担保形式,最灵活、最直接的就是动产质押方式,而实现权利最快的方式就直接是金钱担保。所以“押金”就成为了双方当事人最喜欢用的担保方式之一。
当然这种担保方式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用户不愿意交押金,运营商也可以不用将光猫租或者借给用户。如果运营商的这个套餐里必须包含租借的光猫,而租借光猫必须要交押金,那么用户也可以选择其他不包含光猫的套餐。双方采取自愿原则。本案中光猫的租借合同是主合同,押金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运营商要求用户交付押金作为光猫的担保方式是完全合法的,并且是有法律依据的。
由于民法中的民事责任以补偿为目的,而补偿的限度以损失为限。所以“押金”的金额一般情况不应当高于光猫的价值,比如说300块的光猫,交1000元押金,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因此押金的金额一般都是等于或者小于光猫的实际市场价。
如果说用户不想交押金,也可以不办理这个业务,找一个运营商不提供光猫的套餐来办理。在本案中,只要运营商提供了其他的套餐选择,要求用户交纳光猫押金即不属于霸王条款,也不属于侵犯用户选择权。
2、运营商可以以话费形式退押金吗?
运营商与用户的宽带《业务受理单》上已经注明:“宽带合同到期退还光猫后,押金100元将以话费形式返还。”并且有用户林某的签字,而且林某手上的押金单上也注明了押金以话费形式返还,运营商并没有存在隐瞒或者欺诈行为。林某是成年人,工单上有林某签字,视为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林某签字后,双方合同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运营商有权以话费形式退还押金。
这里琛哥提醒一下用户,签字前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工单、收据的内容,以及盖章的当事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中,运营商能提供用户当时签字的《业务受理单》,这个关键证据就决定了这次纠纷的胜败。
3、运营商应当退还用户押金的利息吗?
讨论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要学习一个法律概念:孳息。
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草、树木等植物。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法》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质物的孳息应由质权人收取。在交付押金的法律关系里,用户交付100元押金,是出质人;运营商获得100元押金,是质权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按法律规定押金的利息应当由质权人取得,也就是运营商获得押金的利息。分析到这里,运营商在用户交纳100元押金的担保期限内,有权获得这100元的利息。
因此,既然法律规定利息归质权人也就是运营商,那么运营商是不需要向用户退还押金的利息。另外,双方也没有约定押金在押期间,运营商需要向用户支付押金利息。
综上,运营商收取光猫押金是合法的,并且按双方约定押金以话费方式退还,并不需要承担押金在押期间的利息。所以法院驳回了用户林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参考判决:(2016)粤0703民初2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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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9-6 09:12
作者:
准吧基佬
押金? ha联通现在是100出售,换猫也是100(旧的拿走)
时间:
2019-9-6 09:34
作者:
huxuansong
那就直接卖光猫吧,质保一年,超过保修期收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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