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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印度政府追缴巨额税款 小米: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22-1-6 17:42
作者: jack1738     标题: 被印度政府追缴巨额税款 小米: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印度政府称调查发现中国智能手机巨头小米在印度的子公司逃避关税,已要求小米子公司支付65.3亿卢比(约1.19亿新元)的进口税。小米则回应称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据路透社报道,印度政府周三在一份声明中说,由印度税收情报局进行的调查显示,小米印度分公司向美国高通公司和北京小米移动软件公司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和特权使用费,没有计入该公司及其合同制造商的进口交易价值中。
声明称,已经向小米发出三份通知,要求追缴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总计65.3亿卢比的税款。
小米印度分公司称对此非常重视,确保自身遵守所有印度法律,“目前正在详细审查该通知。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公司,我们将向有关部门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小米当天晚间回应称,小米在全球范围内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并遵守经营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小米称,此次印度有关部门要求小米补缴的是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进口环节税金,与小米近期业务无关,且该官方声明并非最终结果。
小米方面还说,此次税务问题的根源是各方对进口商品的价格认定存在分歧,“对包括专利许可费在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计入进口商品的价格,这在各国都是一个复杂的技术性难题”,会就这个问题继续和印度有关部门沟通


时间:  2022-1-6 18:43
作者: 航模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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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1-6 19:06
作者: 伤心小镇

老二陷阱,说实话真的很难。但相信中国人的智慧。
时间:  2022-1-6 21:55
作者: Simon_AI

航模钢琴 发表于 2022-01-06 18:43:07 论坛那个印度人,来来来,说明一下印度是不是打击报复中国企业?

税务问题毕竟还算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看看这个有没有国际惯例或者具体的法律要求。直观感觉这部分费用他算在了当地公司的成本里面,而这部分商品的价值又是从国外进来的,需要缴纳关税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参考一下国内的一个答复: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的公告》,纳税义务人应当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内容,与进口货物相关并构成销售要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由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较广、企业商业行为中对费用的名称较多,请纳税义务人对照213号总署令相关条款判断相关专利费是否属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再按2019年58号公告规定申报。
时间:  2022-1-6 22:01
作者: Simon_AI

simon_AI 发表于 2022-1-6 21:55:05 税务问题毕竟还算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看看这个有没有国际惯例或者具体的法律要求。直观感觉这部分费用他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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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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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
发布:2013-12-25实施:2014-02-01现行有效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一)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 (二)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三)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四)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一)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三)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第十四条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时间:  2022-1-7 09:35
作者: oooooooo

Simon_AI 发表于 2022-1-6 21:55
税务问题毕竟还算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看看这个有没有国际惯例或者具体的法律要求。直观感觉这部分费用他 ...

我怀疑印度自己的法律都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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