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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移动未中标竟投诉中标人没有履行能力?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22-4-24 15:58
作者: 国王长了驴耳朵
标题: 移动未中标竟投诉中标人没有履行能力?
转自U学在线
近日,山西移动就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中心建设公开招标项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山西移动分别就“中标企业没有履行该项目的能力”和“评审项目的评分标准未进行量化和细化”向太原市财政局提起2项投诉。最后,投诉因不符合事实依据和不符合受理条件等原因被驳回。
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投诉处理结果情况分析,不禁让人产生几个疑问,我们接着往下看。
项目基本概况
该项目为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中心建设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为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
项目预算金额为7100万元,采购需求如下:
共一包,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关注U学在线公众号,回复0422获取项目招标文件)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财综〔2020〕34号),我市《太原市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成涵盖“一个数据中心、五大平台、三大网络、人房结合”的太原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快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实现监管和决策的精准性。本项目将按照我市2020年及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绩效指标的相关要求,开展数据中心建设,重点围绕全域既有房屋基础数据库、数据库管理平台及数据应用模型、地图可视化平台搭建几方面开展。首先,根据国家、住建部相关标准设计我市统一的房屋基础数据库标准,根据数据标准开展全市既有房屋基础数据外业采集及内业处理;通过房屋基础数据处理工具,将外业采集数据与房屋管理业务系统已有房屋数据(业务系统数据由采购人提供)进行融合,建立完善的房屋基础数据库,实现基于GIS地图(基础地图由采购人提供),全面全量房源信息一张图,为房屋全生命周期一张图管理奠定基础。通过搭建互联网市场动态数据采集工具,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业务系统新增数据抽取、新增数据处理及入库、房屋基础数据库共享数据服务、业务数据标准化上报等目标。最后,基于房屋基础数据、房屋全生命周期动态数据,建立市场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及模型,包括房屋市场价格及市场租金批量评估模型、房价及租金指数模型、市场供求分析模型等模型算法,通过地图可视化平台进行应用数据的可视化展示、分析与应用。
项目从启动到验收完成预计需要18个月,其中项目建设周期要求具体如下:
(1)项目启动阶段:需求调研、综合服务方案制定、组织培训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
(2)项目实施阶段:
1)数据建设服务
①全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进行外业实地采集质检并进行内业规范化处理(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
②采集数据内业处理(需要8个月内完成)
③房屋基础数据标准建设、数据融合及数据库建设(需要在8个月内完成)
④市场监测分析模型建立及测算(需要在12个月内完成)
2)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服务
①搭建外业采集工具(含移动端和PC端)(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
②搭建房屋基础数据处理工具(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
③搭建互联网挂牌数据采集工具(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
④建设数据共享服务平台(需要在12个月内完成)
⑤地图可视化平台建设(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
⑥房价及租金批量评估系统(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
(3)项目验收阶段:数据成果自查检验、系统与数据上线试运行、项目成果提交验收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
此外,该项目对投标人有以下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中标结果
该项目于2022年1月17日公布了中标结果,深圳巨湾科技有限公司以59680000元的中标总价拿下该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该项目中标人适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情况:根据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声明情况,深圳巨湾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依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对其本次提供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折扣。
山西移动提出质疑,发起投诉
山西移动具体投诉了哪些事项?接下来看下太原市财政局发布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西移动提起了两项投诉,投诉事项1-2为:中标人深圳巨湾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项目的能力,中标资格应取消;本项目评分细则中,涉及到“服务方案”“组织实施保障”“投入人员情况”“设备”评审项目的评分标准未进行量化和细化,分值设置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太原市财政局给出的处理依据及结果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原文如下:
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投诉处理结果情况分析,不禁让人产生了以下几个疑问:
1、根据中标公告公示,中标人深圳巨湾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依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对其本次提供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折扣。本项目在招标文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小型企业在从业人员应为10≤X<100人,营业收入为50≤Y<1000。小型企业的规模是否能顺利完成7100万投资规模的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在这确实需打个问号。
2、中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申报的2020年度报告中,社保缴纳人数为0,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以及本次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之一。
3、在该项目的技术评分中涵盖了36分的主观评分,其中包括:服务方案13分;组织实施保障12分;投入人员情况6分;设备5分。项目评分标准只设置了最高得分,未作得分区间划分。
根据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对采购需求客观、量化指标的设置做出了明确全新的要求,这集中体现在22号文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这两条的意思概括起来就是,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并且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中也提出,“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同时87号令第五十七条还提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次项目采用的正是综合评分法,但在技术评分上并没有完全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而本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作为投诉当事人,只是在投诉中反映了:本项目评分细则中,涉及到“服务方案”“组织实施保障”“投入人员情况”“设备”评审项目的评分标准未进行量化和细化,分值设置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许正是因为短短一句“分值设置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未详细引用到具体的法律法规及条款,而因此被当地财政局认定为“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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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4-24 16:00
作者: 阿斗通
额
时间: 2022-4-24 16:04
作者: apande
内蒙古联通投诉,原中移集成中标近2千万项目被废标
https://www.txrjy.com/thread-1222841-1-1.html
移动中标项目被联通投诉,财政部责令重新采购
https://www.txrjy.com/thread-1223666-1-1.html
你来我往,真欢乐!
时间: 2022-4-24 16:12
作者: 没事来看看
这是移动的权利和自有,投诉怎么了?不能投诉吗
时间: 2022-4-24 16:19
作者: 马云的云
本帖最后由 马云的云 于 2022-4-24 16:20 编辑
深圳巨湾科技有限公司 是个什么东西? 公司地址竟然在香港大学深圳研究院内。校办企业?还是某个教授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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