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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运营商有义务提供用户转网信息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22-10-10 11:54
作者: profdong     标题: 运营商有义务提供用户转网信息

显示运营商信息还是很有必要的。有些卡享受网内免费通话,如果不显示运营商信息,被呼叫人转网后,呼叫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继续按原有合同条款使用呼叫,会产生话费风险。这种风险是运营商服务瑕疵而产生的,因为优惠卡的使用人无从知道真实信息,运营商虽然掌握信息但并未披露。在法律上,这属于有害履行合同。

时间:  2022-10-11 11:47
作者: 老周部落

显示运营商信息是手机厂家的功能,CSMS系统归属工信部管理。
数据应该由工信部向社会或者手机厂家进行公布。
时间:  2022-10-11 11:54
作者: zlk_zlk

那是你拨打之前自己要搞清楚的,怎么收费你就不打了?
时间:  2022-10-11 12:50
作者: 宇宙运营商

老周部落 发表于 2022-10-11 11:47
显示运营商信息是手机厂家的功能,CSMS系统归属工信部管理。
数据应该由工信部向社会或者手机厂家进行公布 ...

来电显示费可是运营商收的
时间:  2022-10-11 12:57
作者: gzh72

宇宙运营商 发表于 2022-10-11 12:50
来电显示费可是运营商收的

来电显示只负责显示正确的号码信息。不负责显示运营商信息。运营商信息和区域信息都是手机搞出来的。
时间:  2022-10-11 14:41
作者: yz98061

应该取消网内通话这种东西
时间:  2022-10-11 15:32
作者: tennou

境外的手机应该也不能显示手机号码的实时运营商吧?如果想知道手机号码有没有携转,主叫前先在微信的手机充值里面输入要查询的号码,看看当前所属运营商。
时间:  2022-10-11 15:34
作者: tianzhongshan

应该取消网内通话这种东西
时间:  2022-10-11 19:49
作者: tennou

应该取消网间语音通话结算,实现网内网外统一成本价格
时间:  2022-10-11 21:17
作者: 千里骑毛驴

有什么义务?拨打境外电话收费各不相同,从来没告诉你多少钱一分钟,这个是用户自己需要了解的。
时间:  2022-10-12 01:17
作者: profdong

gzh72 发表于 2022-10-11 12:57
来电显示只负责显示正确的号码信息。不负责显示运营商信息。运营商信息和区域信息都是手机搞出来的。

运营商为何推出“网内”免费套餐?推出套餐时,默认通过运营商的服务,保证用户是知情的,否则用户无从知道哪些属于网内,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如果运营商意在提供对用户暗含风险的条款,并且不告知如何避免这种风险,那么这么做就是违法的。故此,有些运营商甚至公布哪些号段是网内号段,以便于用户知情同意。北京电信在2015年推出ifree卡时,就在官网上公布过网内号段目录。
时间:  2022-10-12 01:18
作者: profdong

yz98061 发表于 2022-10-11 14:41
应该取消网内通话这种东西

运营商的经营策略和竞争措施,很正常。境外这种运营策略也比比皆是,并不奇怪。
时间:  2022-10-12 01:22
作者: profdong

zlk_zlk 发表于 2022-10-11 11:54
那是你拨打之前自己要搞清楚的,怎么收费你就不打了?

有个概念叫做“风险”,任何商业服务都不能暗埋风险。所以,民事合同讲究的是“知情同意”。请注意,双方合约的前提在于“知情”。如无知情,必是欺诈。
另外,运营商不能把服务负担转移给用户。运营商可以自由决定提供不提供服务,但绝不能提供对交易对象有害的服务。
时间:  2022-10-12 01:27
作者: profdong

tennou 发表于 2022-10-11 15:32
境外的手机应该也不能显示手机号码的实时运营商吧?如果想知道手机号码有没有携转,主叫前先在微信的手机充 ...

据本站有帖子说过,据称台湾运营商就提供号码信息预警提示,用户拨出本网号码后会收到提示,以由用户进一步决定是否继续拨出。
我没去证实这条信息,但我认为是合理的。
时间:  2022-10-12 01:55
作者: 老周部落

profdong 发表于 2022-10-12 01:17
运营商为何推出“网内”免费套餐?推出套餐时,默认通过运营商的服务,保证用户是知情的,否则用户无从知 ...

是否知晓该用户在网内是用户自身的义务也是国际通行的策略,运营商在办理网内免费套餐的时候也没有向用户承诺提供该用户是否在网内的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对方咨询是否在网内,也可以自行购买第三方提供的查询接口实现。
时间:  2022-10-12 02:06
作者: 老周部落

profdong 发表于 2022-10-12 01:22
有个概念叫做“风险”,任何商业服务都不能暗埋风险。所以,民事合同讲究的是“知情同意”。请注意,双方 ...

两边签的合同只包含网内拨打优惠,不包含运营商告知归属的义务。责任义务限于合同条款内,不能无限制进行延展,就跟很多商家因为疫情防控导致无法交货照样是违约,因为合同里没写着疫情防控可以例外。
至于不能给用户增加负担就更扯了,买个电视送不进门还得让电视厂家包拆门吗?

现在法院起诉花钱很少,无非就是费点事。建议楼主拟个起诉状打个官司,让判决书给您讲讲您这个逻辑和法律逻辑的差距。
时间:  2022-10-12 02:34
作者: profdong

本帖最后由 profdong 于 2022-10-12 02:45 编辑
老周部落 发表于 2022-10-12 02:06
两边签的合同只包含网内拨打优惠,不包含运营商告知归属的义务。责任义务限于合同条款内,不能无限制进行 ...

你绝对不是搞法律的。
我前面说了,民事合同的原则是“知情同意”,如果别人不知情,甚至不知什么才算是“网内”,也不知这个“网内免费”究竟有多大利益,别人怎么做决策?怎么同意?当运营商提出“网内”这个概念的时候,必然随即产生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法律概念,是不独立存在但又依附于主义务的义务类型,若没有它,主义务无法有效履行),这个附随义务是解释和告知用户,什么算它所说的“网内”,网络界限在哪里。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告知网络界限就是一种义务,是附随义务。运营商对其行业专业术语,有解释的义务。如果没有“网内免费”这个条款,则不需要有网络界限告知义务。
因为疫情而无法履约的,不算违约,而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事由,所谓“法定”,是说法律已经写了,不需要合同再约定了,所以任何合同都“没必要、不需要”约定不可抗力,而不是你所说的“合同里没写”。明白了吗?
风险告知义务是合同的主义务,既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交易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纠纷出现时,为自己免责所必须做的自我保护性措施。任何交易合同,都有风险告知条款。既然你举了电视的例子,那就顺便请你去看你家电视说明书。
我是搞法学的,当法官的学生太多了,也给法院讲课,不需要我的学生通过判决书给我讲课。另外,我还是很多法律草案的起草人,没想到吧?还“让判书给我讲讲我的逻辑比法律逻辑差在哪里”,您想得太多了。
您还是多学学法律吧,也学着谦虚点,没把握的事情,不要乱说,更不可说教。
时间:  2022-10-12 08:11
作者: zlk_zlk

profdong 发表于 2022-10-12 01:22:30 有个概念叫做“风险”,任何商业服务都不能暗埋风险。所以,民事合同讲究的是“知情同意”。请注意,双方合...

收费就有害了?你跟运营商本来签的就是收费通信协议,只不过有部分场景下优惠而已
时间:  2022-10-12 08:13
作者: zlk_zlk

profdong 发表于 2022-10-12 02:34:15 你绝对不是搞法律的。我前面说了,民事合同的原则是“知情同意”,如果别人不知情,甚至不知什么才算是“网...

呵呵,按你这个逻辑,运营商合同约定在网络覆盖范围内提供通信服务,那是不是还得把地球上所有有本网基站覆盖,所有有异网漫游基站覆盖的地图都给你打点出来啊?
时间:  2022-10-12 09:33
作者: profdong

本帖最后由 profdong 于 2022-10-12 09:36 编辑
zlk_zlk 发表于 2022-10-12 08:13
呵呵,按你这个逻辑,运营商合同约定在网络覆盖范围内提供通信服务,那是不是还得把地球上所有有本网基站 ...

没信号了就是没网络了,用户立即就知道了,用户不拨打就是了,彼此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交易风险。我再强调一遍:我说的是”风险“。有没有信号、客观上能不能提供服务,这是法律事实,不是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是不需要约定的,事实上也约定不了。但是,有能力提供但暗埋风险方式提供,这是主观意志可以控制的”法律行为“,这就需要解释和约定了。
估计你不了解“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区别。
再者,是否在网内,关系到每一次使用行为,也就是说,网络身份信息披露已经是每一次交易的一部分,披露义务是“每一次”“安全交易”的必要条件(请注意引号内的强调关键词,如果无视这些关键词就不要再讨论下去了)。但是,基站分布情况不是具体交易的一部分,因为,如果没有基站,那么连交易都不存在,更谈不上去讨论什么“交易行为怎样才合规”这样的问题了。
说话要讲逻辑啊,不要随意比附。
时间:  2022-10-12 09:41
作者: profdong

zlk_zlk 发表于 2022-10-12 08:11
收费就有害了?你跟运营商本来签的就是收费通信协议,只不过有部分场景下优惠而已

收费无害,但是收得要合法、合约,用户交钱也交得心服口服。
运营商可以不提供优惠,但是一旦承诺了提供优惠,就要切实、诚信地履约。诚实信用是民事商事法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有生活基础,基础是什么?道德。
有个词,叫做“道德”。
时间:  2022-10-12 10:09
作者: yz98061

profdong 发表于 2022-10-12 01:18
运营商的经营策略和竞争措施,很正常。境外这种运营策略也比比皆是,并不奇怪。

好的不学,学坏的?语音成本才几个钱,运营商这么抠活该被互联网厂商吊打
时间:  2022-10-13 21:25
作者: 老周部落

profdong 发表于 2022-10-12 02:34
你绝对不是搞法律的。
我前面说了,民事合同的原则是“知情同意”,如果别人不知情,甚至不知什么才算是 ...

1. 合同里已经定义了网内就是被叫号码为本运营商号码,已经完成了相关网络界限的定义和对网内免费的解释,也就完成了附随义务。运营商没提供网内号码清单并不影响网内免费的执行,毕竟之前说了可以以直接向号码使用方咨询、购买 API 查询(没钱可以百度)等多种方式查询,运营商不是唯一可以知道号码是否在网内的渠道。
2. 不可抗力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事由,新冠疫情发生是属于不可抗力。但疫情防控甚至常态化期间就不一定算了,如在(2020)粤01民终16245号案中,广州中院认为,案涉合同签订之时,国内外都已经爆发疫情,属于买卖合同存在的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另外非典期间也存在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但由于合同中不存在相关条款因此不予支持的案例。
3. 您自己说的不能给用户增加负担,另外没买电视哪里来的说明书。携号转网启动导致通过号码无法准确判定归属地的风险应该是社会共识,只要一般人可以预见相关风险那就不能以这个理由进行解释。

另外一个成文法的国家内是很难说谁的分析有错误的,毕竟即使是法院判案对一部成文法也有着不同的解读方式,否则就不会出来很类似的两个案件在不同法庭判不同结果的事情了。
我的建议还是直接打赢官司,虽说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一个法律业界知名人士打赢的官司也足够大家拿着去怼运营商了。
其实从技术角度增加一个或多个查询入口成本没有想象中那么高,但没有这个判例运营商也很难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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