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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票:基站算不算民生工程,进小区前一定要居民同意?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25-9-15 11:44
作者: 史诗级龙套     标题: 投票:基站算不算民生工程,进小区前一定要居民同意?

本帖最后由 史诗级龙套 于 2025-9-15 15: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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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成水塔的基站

[投诉]恳请领导督办移动国动违法未拆除完毕的设备
2025-09-10 15:11:38
已办结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四川省岳池县阶梯书屋顶楼业主,亦是一名正在与癌症抗争的患者。现就中国移动岳池分公司(备案方、租赁方、使用方)与国动公司(建设方、产权方)违法在居民公共楼顶建设基站,且在基站停用后拒不拆除剩余设备(电源柜+外壳),恳请领导紧急督办,过去一年多,我拖着病体反复投诉:上述两公司未经我及全体业主知情、未履行法定表决程序,未见公示,擅自在居民公共楼顶违法违规安装基站。经岳池县经信局协调,移动公司虽于2025年7月30日停用基站,但“8月31日前拆除剩余设备(电源柜+外壳)”两公司未兑现,两公司互相推诿,搪塞,甩锅,敷衍,拖延,持续违法。移动称“停用就与我无关,设备是国动的”,明明是两公司共同侵权,剩余设备至今矗立楼顶,成为我身心双重负担,两公司公然欺负弱势老百姓,不讲诚信,全然不顾企业形象。 一、两公司行为根源违法,事实清晰 1. 侵占业主共有权,程序完全违法。根据《民法典》第274条,楼顶属全体业主共有;第278条明确,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建设经营性基站,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参与表决双四分之三同意”。我作为顶楼业主,直至基站建成才知情,全体业主均未参与或见过所谓“表决”,行为直接违法 2. 违反通信建设规定,责任不可推卸。《电信条例》第46条明确要求,在民用公共建筑物设置基站,改变楼顶用途,“需事先通知全体产权人”。移动是工信部备案责任方,国动是建设及产权方,二者一牵头一实施,既未通知全体业主,也未公示,属“强占”公共空间。 二、“停用即免责”系借口,两公司须连带担责 移动以“停用就无关”搪塞,系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基站由设备、电源柜、外壳构成整体,“停用”仅停信号,剩余设备仍侵占公共空间,属《民法典》第236条规定的“持续性妨害”,必须依法消除 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两公司“共同实施违法建设”,属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拆除义务。移动是受益方、备案方,国动是产权方、实施方,均无权甩锅。我的病情随时可能恶化,此举是对生命权益的漠视,根据《民法典》第1004条,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权利,我的特殊情况理应优先保护,生命经不起等待 三、我的合法诉求 1. 责令中国移动岳池分公司、国动公司立即彻底拆除楼顶剩余电源柜和外壳,恢复楼顶原状 2. 恳请领导对两公司推诿行为依法监管,督促其遵守法律规定 3. 要求两公司立即完成违法设备拆除,拖延即属持续违法 恳请领导为老百姓主持公道,关注民生,紧急督办此事,还患癌业主公道与安宁!感谢领导体恤民情辛苦付出!


回复单位:广安移动
回复时间:2025-09-12 15:55:50

亲爱的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中国移动四川广安分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该站点在工信部备案号为:YD202051755(备案站点名称为:岳池县天府商务酒店),通信系统与水电气设备设施同为民生工程,是用户正常通讯的前提保障。经核实该点位为国动公司建设,前期移动公司租用其设备,现已停用。站点设备产权归国动公司所有,相关事宜需联系国动公司处理。


作者评价
不满意
回复时间:2025-09-14 18:05:30

水电气也是自己安装在自己这栋楼上,不可能别人家那栋楼的水电气也装在我们家这栋楼顶上吧!何况这还是外来物种,是他们两家财大气粗自己出钱修的这栋楼,让我们这栋楼业主白住的他们的房产吗?想安什么随心所欲安装上就是了,程序违法安装的东西,何来“民生”,把那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再温故一下,《电信条例》《民法典》《物权法》,还有N多关于合法合规安装通信基站的相关法律法规,少把老百姓当敌人,大家都是中国人,都是娘生父母养的,您们这样昧着良心说话,良心不会痛吗?作为炎黄子孙,应该和睦相处。作为央企,不要一味的只顾自己的利益,全然不顾老百姓的感受和死活,不应该挑起事端,也不应该不讲形象,引起社会不和谐。


借这个投诉放两种观点,大家支持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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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9-15 12:11
作者: lanpishu

问:安置房安装基站,侵害业主权益吗?如何是商品房呢?
答:未经法定程序在小区楼顶 / 共有部位安装基站,无论安置房还是商品房,均可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是否构成 “侵害”,关键看是否依法履行告知 / 同意、支付使用费、符合规划与辐射等技术标准,以及是否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表决通过。
核心法律要点
电信条例第 47 条:可在民用建筑附挂或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但应当事先通知产权人 / 使用人,并按省级规定支付使用费;未履行通知与付费构成程序瑕疵。
物权法 / 民法典(共有权):楼顶等共有部位的使用需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 / 开发商单方签约通常无效,所获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地方管理办法:如云南要求在居民区设置基站须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同意,并提前 15 日以上通知;竣工后依法验收。
辐射与环境:须符合 GB 8702-2014 等限值;达标仅表明安全性,不等于可免除告知 / 同意与付费义务
时间:  2025-9-15 13:55
作者: im2828

本帖最后由 im2828 于 2025-9-15 13:55 编辑

没有业主许可安装 就是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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