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人家园

标题: 乱删帖子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06-6-29 07:34
作者: qqqq     标题: 乱删帖子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事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影响:该办法将重点解决网络侵权事件发生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所承担的行政责任。

详见
http://www.txrjy.com/dispbbs.asp?boardid=3&rootid=151885&id=151885&star=1
时间:  2006-6-29 08:02
作者: 1997deman

乱删帖子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
怎么标题和内容不太相符啊
时间:  2006-6-29 08:12
作者: 01070801

以下是引用1997deman在2006-6-29 8:02:00的发言:
乱删帖子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
怎么标题和内容不太相符啊


中华网的标题,我没有做任何改动……
时间:  2006-6-29 11:02
作者: bestfly

这个太悬了点了!
时间:  2006-6-29 11:29
作者: 1997deman

以下是引用01070801在2006-6-29 8:12:00的发言:

中华网的标题,我没有做任何改动……

呵呵
他要在这发帖就要遵守这的规则
否则
我删删删
我删
时间:  2006-6-29 15:50
作者: 紅塵の蓝陌

以下是引用1997deman在2006-6-29 11:29:00的发言:
呵呵
他要在这发帖就要遵守这的规则
否则
我删删删
我删

哈哈,你这就是在乱发贴哦,我来删啦~~~
时间:  2006-6-29 15:57
作者: 飞翔的心

呵呵……qqqq怕了……
时间:  2006-6-29 16:21
作者: 01070801

以下是引用紅塵の蓝陌在2006-6-29 15:50:00的发言:
哈哈,你这就是在乱发贴哦,我来删啦~~~


嗯,同意
时间:  2006-6-29 17:44
作者: 1997deman

以下是引用紅塵の蓝陌在2006-6-29 15:50:00的发言:
哈哈,你这就是在乱发贴哦,我来删啦~~~

呵呵
在这你还不能删我的帖
时间:  2006-6-29 21:34
作者: 西红柿

什么乱七八糟的。。。
时间:  2006-7-14 23:24
作者: lucas_123

是有点LQBZ
时间:  2006-7-17 09:48
作者: sc8888

哈哈
时间:  2006-8-10 13:01
作者: gyp0196

挂羊头卖狗肉。打击!
时间:  2006-8-10 16:20
作者: 紅塵の蓝陌

打击谁啊?
能打击完吗?
现在的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时间:  2006-8-13 07:52
作者: 可爱的猪

好像不对题





通信人家园 (https://www.txrjy.com/) Powered by C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