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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6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启动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06-12-2 01:24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2006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启动
2006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启动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8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7号公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的具体事项
3、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58号公告---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
4、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工作说明
5、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6、关于查询2006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号码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号的通知
7、软件下载及说明
时间: 2006-12-2 01:27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 件
发改投资[2005]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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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我委制定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 注册 咨询 办法 通知
抄 送: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时间: 2006-12-2 01:28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
第三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方可申请注册。
该人员所注册的工程咨询单位为其执业单位。
第四条 注册登记分为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4类情况。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为注册登记初审机构,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合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规定的专业划分,进行专业类别注册。最多只能申报两个专业,即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由本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初审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撤销注册不满3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继续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六条 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予继续注册:
(一)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的;
(二)未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三)在申请继续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继续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继续注册每年集中办理,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专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三)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变更注册,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予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服刑;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五)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章 注册办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纠正注册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撤销注册的决定:
(一)初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注册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的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初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注册登记、实施执业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初审机构实施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擅自收取注册登记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其注册证上做出记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子警告一年处分:
(一)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超越规定专业执业的。
第三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暂停执业一年处分:
(一)在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履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注册却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人员,当地初审机构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注册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时间: 2006-12-2 01:29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业绩认定标准
一、业绩范围
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二、业绩数量要求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个:
l.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
2.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4.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
5.项目后评价报告不少于5项。
三、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业绩文本封面和署名页,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时间: 2006-12-2 01:32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2、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7号公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的具体事项
时间: 2006-12-2 01:34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2、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7号公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的具体事项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7号)
时间: 2006-12-2 01:36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3、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58号公告---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有关
时间: 2006-12-2 01:39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4、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工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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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12-2 01:41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5、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8号),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做好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05年第37号公告、2006年第58号公告,针对各工程咨询单位和申请人关心并可能提出的问题,形成答复意见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审查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1:2006年通过考试的人员在未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如何申请注册?
答:考虑到部分省市来不及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现状,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可以先提供本人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号。领取注册证书时,必须出示本人执业资格证书。
问题2:初始注册的申报专业与业绩证明材料有没有直接关系?
答:有。业绩材料必须支持申报专业。允许申请人申请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每个专业均需提供规定的业绩数量。
问题3:申请注册的个人业绩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答: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包含4个内容:1、业绩文本的封面复印件;2、署名页复印件或者是执业单位出示的有效证明(证明申请人是本业绩的主持人或是主要参加人);3、目录页复印件;4、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示的有效证明。以上材料还要求执业单位加盖公章。
问题4:申请人提供的业绩,对项目大小规模有没有要求?
答:对业绩的项目规模没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9号令,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取消了原来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规模限制。就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需要,同时改善工程咨询公平竞争的环境。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业绩,没有规模要求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各类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就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来说,虽然各类工程咨询项目的规模有较大差别,但内容、程序、要求没有本质差别。客观上,如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评估,项目规模不一定很大,也属工程咨询业绩。
问题5:专业学历、业绩与所申请专业的关系如何?
答:申请的专业必须有相应的业绩才能予以认定和注册,所以业绩是申请专业的必要条件。专业学历(不要求是最高学历)仅作为认定专业的参考和补充,不是必要条件。
问题6:取得执业资格,但无相关业绩,能否申请注册?
答:不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要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文)的有关规定。其中业绩数量是必要条件。
问题7:业绩证明材料中的“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示的有效证明”应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委托合同?
答:有效证明包括以下4种情况:1、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但批复文件涉及密级,这种情况可以只提供文号,再由执业单位加盖公章;2、由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的该项业绩已完成并属实的文字证明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3、项目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书,加执业单位出具该项咨询业绩已经完成的证明;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优秀成果奖,也是有效证明。
问题8:什么样的发展规划可以列入注册业绩?
答:国家的、行业的、区域的、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可以列入注册业绩,例如:国家的、行业的、区域的“十一五”规划等。企业或项目工作计划、企业产品的发展规划、不涉及技术经济发展的企业搬迁规划等不能列入注册业绩。
问题9:在满足一类业绩数量要求的情况下,同类业绩多出的部分可否作为其他类别的业绩处理?如提供了3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多出的一个可否作为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处理?
答:具体处理如下:
1、可行性研究报告业绩数量满足后多出的部分可以作为项目建议书业绩,但业绩数量仍需满足2类业绩总数的要求;
2、项目评估与项目后评价业绩可以相互替代,业绩数量仍要求满足2类业绩总数的要求。
问题10:招投标咨询,也是工程咨询单位的重要服务范围。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在注册时,如何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答:招标代理的确是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之一,但工程咨询单位的招标代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认定。因此,招投标咨询报告不能作为注册咨询工程师的业绩证明材料。
问题11:概预决算审查,可否作为项目评估业绩申报?如可以,能否再代替项目后评价?
答: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14条的规定,概预决算审查是评估咨询的内容之一,因此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可以作为评估咨询的业绩,但不能再代替项目后评价业绩。
问题12:在填写申请表中的工程咨询业绩表时,如何填写“本人完成的具体内容”?
答:“本人完成的具体内容”主要指本人在该项目中完成的是哪部分工作。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例,本人在该项目中完成的是工艺部分?还是公用工程部分?还是技术经济部分?等等,此项应根据本人实际完成的内容填写。
问题13:由于工作变动,在以前工作单位完成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这次注册申请的业绩申报?
答:可以。注册申请提供的业绩,不限单位,不限年份,只要是申请人作为主持人或者主要参加人的业绩,而且有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的,都可以作为申报业绩。
问题14:2003年认定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这次注册申报中是否还要求提交相关业绩证明?
答:由于在认定时,已经提供了业绩证明材料,所以这次注册不要求再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业绩材料证明。但要求在申请表中填写工程咨询业绩。
问题15: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与就业的执业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会不会影响注册?
答:983号文对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与执业单位所在地是否一致没有明确要求。只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有效的聘用证明以及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会受到影响。
问题16:执业单位的任用(聘用)证明有什么具体要求?可否到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申请注册?
答: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中要求“执业单位出具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其要点是:一、任用(聘用)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二、在生效期内;三、证明材料是有效的。
有效的证明材料有以下2种形式:1、“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2、执业单位出具的任用(聘用)证明,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要求申请人的执业单位与注册单位必须一致,即“人”“证”不能分离。执业单位在办理人员注册申请时,必须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规定,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变相“挂靠”。
问题17:“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执业道德证明”,是不是要求在执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执业道德证明有无格式要求?
答: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是指任用(聘用)期限必须一年以上,而且正在生效的,包括新任用(聘用)的有效证明。对申请人截至目前在执业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没有要求。执业道德证明由执业单位出具申请人职业道德情况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问题18:工作单位变动,考试报名单位与现单位不一致,也不在同一省份,如何申请初始注册?
答:只要符合初始注册申请条件,可以将工作单位变动后的现单位作为新执业单位申请初始注册。
问题19:已经获得执业资格证书,今年不参加初始注册,以后能参加初始注册吗?有什么影响?
答:已经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暂时达不到初始注册条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今年不准备申请初始注册的,以后年份参加初始注册,只要提交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并符合初始注册申请条件,即可申请初始注册,不会受到影响。
问题20:执业资格证书丢失,能不能申请初始注册?如何补办?
答:执业资格证书丢失的人员,可以先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号码申请初始注册,以后拿补办的执业资格证书领取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补办,需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问题21:变更注册(执业单位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答:申请人填写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提交管理办法所需的有关材料,并经(1)原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2)向原执业单位所在地工程咨询协会登记备案;(3)新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4)新执业单位所属初审机构签署意见并盖公章;(5)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问题22:变更注册(专业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答:申请人填写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提交管理办法所需的有关材料,并经(1)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2)执业单位所属初审机构签署意见并盖公章;(3)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接收材料)。
时间: 2006-12-2 01:41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6、关于查询2006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号码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
关于查询2006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号码及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号的通知
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工作即将开始,申请注册人在填写申报软件中,需要填写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号码及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由于部分执业单位还没有单位资格证书,2006年考试通过的人员也没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为方便查询,特提供以下查询方式:
1、 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输入单位名称关键字,即可获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号码。
2、 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输入本人姓名 及 档案号 (档案号在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上可查到),即可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3、 与所在地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联系、查询。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协调部
2006-8-25
时间: 2006-12-2 01:43
作者: 西红柿
标题: 7、软件下载及说明
执业版注册软件下载:
1、2006版注册申报软件(执业单位版)(ZczxsQy.exe文件下载);
2、2005版注册申报软件的升级软件(执业单位版)(如果您有执业单位版光盘,请安装之后执行此升级程序。不需要下载ZczxsQy.exe );
3、数据库基础表更新软件(exe文件下载)。
注:关于数据库基础表更新的说明
因今年注册咨询工程师软件部分专业名称修改,致使部分基础表变更,为了注册咨询工程师变更注册数据与去年衔接,故做此程序;本程序只针对去年数据库中有数据的执业单位和初审单位。即去年上报过注册咨询师文件的用户,则需要运行此程序,更新部分基础表中的数据。新的软件数据库则不需要。
初审版注册软件下载:
1、2006版注册申报软件(初审版)(ZczxsCS.EXE文件下载);
2、注册申报软件初审机构升级版(初始版)(Update_CS.exe文件下载);
3、注册咨询师数据库安装(Sjc_az.EXE文件下载);
4、数据库基础表更新程序(Sjc_gx.exe文件下载)。
说明文件下载:
1、关于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工作说明(Word文件下载);
2、2006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有关问题解答(Word文件下载);
3、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系统使用指南(Word文件下载);
4、2006年注册管理系统下载注意事项(Word文件下载);
5、填表说明(Word文件下载);
6、初始注册申请表空白表(仅供参考,不用做填表用)(Word文件下载);
7、变更注册申请表空白表(仅供参考,不用做填表用)(Word文件下载)。
在使用注册管理系统过程中,如有注册问题,请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联系。
联系单位: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协调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 四川大厦东塔楼1418室
邮政编码:100037
联 系 人:陈 杰、王国田(010)68364842(传真)
白莲翠 (010)88386426(传真)
电子信箱:chenjie6688@sina.com; bailiancui@163.com
在使用该管理系统过程中,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联系。
联系单位: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智业园A座5E-F
邮政编码:100089
联系人:尚振宇 联系电话: (010)88464906 / 7—2050
许宏松(经理) (010)88464906 / 7—2055
传 真:(010)88460260
网 址:http://www.c-invest.com.cn
时间: 2014-10-18 09:43
作者: 52378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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