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人家园

标题: 赔偿依据?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07-1-10 22:33
作者: zhang_xuang     标题: 赔偿依据?

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号《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确保国家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损坏邮电部门的通信线路设备和阻断通信的行为,应承担修复线路设备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对通信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赔偿项目包括临时抢通和正式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的器、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和阻断通信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赔偿费的计算
       1.修复损坏设备的费用,按一九八一年六月邮电部颁发的《邮电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核实计算收取。本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遇有修改时,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2.阻断通信的时间自使用单位发现电路中断交出电路时开始计算,至修复后经测试验证可用为止。电报、长途电话和农村电话电路的阻断时间,以每条电路阻断一分钟,即一路分为计算单位。电报电路每天阻断时间超过一百分钟的,按一百分钟计 算,一百分钟以内的按实际分钟计算。电话电路每天阻断时间超过三百分钟的,按三百分钟计算,三百分钟以内的按实际分钟计算。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阻断,以每对用户线、中继线、专线为计算单位。阻断通信不超过一小时的,不收阻断通信的经济损失赔偿费;超过一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上述阻断通信的电路数或线对数,应按实际使用数计算。

第五条 赔偿费的标准
       国际电报和长途电话电路每路分六元。省际电报和长途电话每路分五角。省内电报和长途电话每路分三角。农村电话电路每路分五分。市话局间中继线、长市中继线(包括长途中继线)、农市中继线每对每天三元、用户线、用户交换机中继线、用户专线、农话用户线,每对每天一元。

第六条 赔偿费必须在通知肇事者后三个月内由肇事者一次交清,逾期未付时,应收滞纳金。滞纳金为每十天加收赔偿费总额的1%,不足十天的按十天计算。肇事者拖延不付时,相关邮电单位可向经济法庭起诉。

第七条 各邮电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办法。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邮电部。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时间:  2007-1-10 22:38
作者: zhang_xuang

如果根据这个标准,每次光缆被人挖断后的赔偿可都是天价了,不知道有多少人见过收到这么多赔偿的,我就从来没有听说过。
时间:  2007-1-11 08:13
作者: peter918

靠它也是运营商的一项不小的收入哦
时间:  2007-1-17 11:56
作者: 星际火狐

可能有人按这个赔偿吗!对于移动通信的基站阻断应该如何计算损失呢?
时间:  2007-1-17 13:55
作者: tigerxu

老标准,现在对光缆的破坏没有太有效的惩戒措施,因为光缆业务虽然重要,一般有环路保护,而且直接损失较小(一看是光缆,不值钱,剪断后就跑了),无法定罪,间接损失很难界定。尤其是移动基站,通过断站历时,平均话务量,给出大体的估算,很难在法庭上站住脚,律师可以反驳:可以通过其他基站吸收这部分话务量阿?
还有就是企业形象的影响,如何进行估计呢?

时间:  2007-1-21 11:54
作者: zzl6958

<p>管那些呢</p><p>我们就是按照这个标准去要求赔偿的,当然了,干线阻断一般都是国有企业或者是大的工程建设施工造成的,都有钱,就多要点。如果是个人就算了,少要点。(嘿嘿,我们是军用光缆)</p>
时间:  2007-1-21 20:04
作者: myh983

<p>赔偿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p>
时间:  2007-4-14 19:06
作者: zfh3324

呵呵,高价赔偿啊,二十一世纪什么最贵,电话费最贵
时间:  2007-4-15 08:36
作者: ttlyxyuxin

<p>纯属梦想!</p><p></p>
时间:  2010-5-18 20:04
作者: freesky001     标题: 废纸了,没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4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
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
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83年6月7日发布的《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1983〕邮电字458号)、1987年5月21日发布的《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1987〕 邮部字225号)、1992年10月16日发布的《边境通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发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1996年6月12日发布的《电信应急通信保障暂行规定》(邮部〔1996〕634号)、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邮部〔1996〕981号)、1997年9月10日发布的《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部〔1997〕733号)、1997年10月13日发布的《集中式用户交换机(CENTREX)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09年4月10日起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通信人家园 (https://www.txrjy.com/) Powered by C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