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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享]信产部和广电总局的56号令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08-1-28 14:55
作者: 刚果金     标题: [分享]信产部和广电总局的56号令

<p><font face="黑体" color="#dd2222" size="4">宣传一下法律知识,这个"令"的法律效果大于国务院的"1号文",之前关于"1号文"的讨论,个人觉得太业余了.希望运营商人的论坛多一点专业和法律人士.</font></p><p align="center"><strong><font face="宋体" size="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fon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font size="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font><br/></span></strong><font size="4">第 56 号 </font><br/></p><p></p><hr/><p></p><p align="left">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p><p align="right">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br/>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br/>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p><p></p><p><strong>  第一条</strong>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br/><br/><strong>  第二条</strong>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br/><br/>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br/><br/><strong>  第三条</strong>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br/><br/>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br/><br/><strong>  第四条</strong>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br/><br/><strong>  第五条</strong>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br/><br/><strong>  第六条</strong>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br/><br/><strong>  第七条</strong>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br/><br/>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br/><br/>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br/><br/><strong>  第八条</strong>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br/><br/>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br/><br/>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br/><br/>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br/><br/>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br/><br/>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br/><br/>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br/><br/>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br/><br/>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br/><br/><strong>  第九条</strong>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br/><br/>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br/><br/>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br/><br/><strong>  第十条</strong>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br/><b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br/><br/>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br/><br/>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br/><br/><strong>  第十一条</strong>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br/><br/><strong>  第十二条</strong>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br/><br/><strong>  第十三条</strong>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br/><br/><strong>  第十四条</strong>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br/><br/>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br/><br/><strong>  第十五条</strong> 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br/><br/>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br/><br/><strong>  第十六条</strong>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br/><br/>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r/><br/>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br/><br/>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br/><br/>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br/><br/>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br/><br/>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br/><br/>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br/><br/>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br/><br/>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br/><br/>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br/><br/><strong>  第十七条</strong>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br/><br/>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br/><br/><strong>  第十八条</strong>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br/><br/>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br/><br/><strong>  第十九条</strong>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br/><br/><strong>  第二十条</strong>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br/><br/><strong>  第二十一条</strong>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br/><br/>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br/><br/><strong>  第二十二条</strong>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br/><br/><strong>  第二十三条</strong>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br/><br/>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br/><br/>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br/><br/>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br/><br/>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br/><br/>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br/><br/>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br/><br/>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br/><br/>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br/><br/>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br/><br/>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br/><br/>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br/><br/>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br/><br/>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br/><br/><strong>  第二十四条</strong>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br/><br/>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br/><br/>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br/><br/>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br/><br/><strong>  第二十五条</strong>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br/><br/>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br/><strong>  第二十六条</strong>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br/><strong>  第二十七条</strong>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br/><br/><strong>  第二十八条</strong>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br/><br/>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br/><br/><strong>  第二十九条</strong> 本规定自2008年1 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nbsp; <br/></p><meta name="ContentEnd/"></meta>
时间:  2008-1-28 15:03
作者: 看天行道

一个许可证就难倒了全体英雄!
时间:  2008-1-28 15:27
作者: 设计院新丁

<p>做好最擅长的……</p>
时间:  2008-1-28 15:28
作者: 中国网宽天下

<p>许可证估计四大运营商各一张!</p>
时间:  2008-1-28 15:29
作者: lqx165

!!!!!
时间:  2008-1-29 09:22
作者: litao197365

回四楼的,你在做白日梦。<br/>这个说明已经对于网络上不受控制的视频泛滥感到担忧了,要加强控制。这个令理解如下:<br/>1,必须有许可证才可以经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员。<br/>2,许可证由各级广电管理部门发放。<br/>3,互联网视听节目播放前需要进行内容审核,审核的权力在广电管理部门。<br/>4,如有违背此令的网站,电信部门在技术上进行取缔(埃,好处一点没有,电信运营商还要出面做恶人)。<br/>
时间:  2008-1-29 09:34
作者: mitnick

学习
时间:  2008-1-29 09:39
作者: somma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时间:  2008-1-29 09:52
作者: 刚果金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itao197365</i>在2008-1-29 9:22:00的发言:</b><br/>回四楼的,你在做白日梦。<br/>这个说明已经对于网络上不受控制的视频泛滥感到担忧了,要加强控制。这个令理解如下:<br/>1,必须有许可证才可以经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员。<br/>2,许可证由各级广电管理部门发放。<br/>3,互联网视听节目播放前需要进行内容审核,审核的权力在广电管理部门。<br/>4,如有违背此令的网站,电信部门在技术上进行取缔(埃,好处一点没有,电信运营商还要出面做恶人)。</div><p>1.理解正确.</p><p>2.理解错误,请仔细阅读部令,许可证的发放不属于各级广电部门的权利.</p><p>3.应该理解为各级广电部门对节目内容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p><p>4.电信运营商没有执法权,所以没有资格"取缔".</p><p>拜托专业一点.</p>
时间:  2008-1-29 10:08
作者: litao197365

注意第十条,各地广电部门不具备发放,但是需要通过他们才能申请。<br/>注意第十七条,<font><font class="font_body" id="zoom_1">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也明确指出,另外,广电负责的是监督管理,请不要忽略管理这个词。<br/>注意第二十五条。</font></font><font><font class="font_body" id="zoom_1"><strong>第二十五条</strong>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
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
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br/>电信在技术上取缔。<br/><br/><br/>总之我得出的结论是,所有的内容管理,以及经营许可管理全部在广电部门控制之下,电信部门提供的是网络技术方面的支持以及配合。也就是具体实施层面的帮助配合。<br/><br/>最后,你说话客气点。<br/></font></font>
时间:  2008-1-29 10:18
作者: 刚果金

<p>中国电信集团申请全国IPTV牌照需要经过各地广电部门吗?</p><p>正确的流程是这样的,集团公司申请牌照--各地电信公司备案使用.</p><p>能够正确理解国家法令法规也是一种基本能力.</p><p>我说话已经相当客气了.</p>
时间:  2008-1-29 10:24
作者: 刚果金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itao197365</i>在2008-1-29 10:08:00的发言:</b><br/><font size="+0"><font class="font_body" id="zoom_1">注意第二十五条。</font></font><font size="+0"><font class="font_body" id="zoom_1"><strong>第二十五条</strong><br/>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br/>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br/>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br/>电信在技术上取缔。<br/><br/><br/></font></font></div><p><font size="3"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font></p><p><font size="3"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电信主管部门和中国电信是一回事吗?还在这里装大爷,基本概念都没有.</font></p>
时间:  2008-1-29 10:31
作者: litao197365

埃,这是理论上的可能性而已。集团公司申请牌照,请问谁来批?那个有权力批的管理部门会批吗?就算会批,什么时候会给你批下来呢?应该也是各地电视台已经开展了IPTV之后吧。请注意第八条第三款:<font><font class="font_body" id="zoom_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电信部门没有这些资源。需要向广电购买。目前电信与广电是竞争关系,你会卖子弹给敌人吗?并且我从头看到尾,具体谈到经营互联网视听服务的主体单位,有具体名称的就是各级电台和电视台。完全没有提到各级电信运营商。<br/>也许你会寄希望直接从电视剧制作企业购买,第一,有个价格问题,太贵了有个成本问题,你需要转嫁到广告主或者用户身上,这也是个问题,第二,那些制作单位有胆量去得罪电视台卖给电信运营商吗?再说,也不能只播电视剧吧,还得有新闻什么的吧,这些节目的制作单位一般以各级电视台为主,会卖给电信运营商吗?<br/></font></font>
时间:  2008-1-29 10:33
作者: litao197365

电信主管部门还不是要发文要求运营商去在技术上实行。你指望信产部去直接关闭网站?你就这素质?说不清了就什么话都出来了?
时间:  2008-1-29 10:35
作者: litao197365

算我少打几个字,让你误解了那句话里面的电信是指的中国电信。SORRY
时间:  2008-1-29 10:37
作者: litao197365

不过我很奇怪的是,为什么你在电信业工作了这么久,一看到电信就一定认为是中国电信,而不认为是整个行业呢
时间:  2008-1-29 10:39
作者: litao197365

对了,想请问版主一下,你看了这个之后,得出的结论,以及依据,谢谢
时间:  2008-1-29 10:41
作者: 刚果金

<p>一个人有不懂的事情是很正常的,可悲的是明明不懂还以为自己是专家.</p><p></p>
时间:  2008-1-29 10:43
作者: litao197365

我是很多东西不懂,不过论坛不就是让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的吗?不懂可以讨论嘛。要真是专家就去信产部了。对吧。还是请问版主对于这个56号令的看法。请拿出一个你自己的看法
时间:  2008-1-29 10:44
作者: 刚果金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itao197365</i>在2008-1-29 10:37:00的发言:</b><br/>不过我很奇怪的是,为什么你在电信业工作了这么久,一看到电信就一定认为是中国电信,而不认为是整个行业呢</div><p>这是我的工作习惯,在日常工作中,遇到行业外人士的咨询,我都会拿一个基础运营企业做比方,因为他们不懂"基础运营企业"的概念,就象你一样.</p>
时间:  2008-1-29 10:46
作者: litao197365

呵呵,你何以认为我是外行呢?还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就把我当作外行来对待,以自己的标准轻率的做出判断,是不是有点草率了?
时间:  2008-1-29 10:51
作者: 刚果金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itao197365</i>在2008-1-29 10:43:00的发言:</b><br/>我是很多东西不懂,不过论坛不就是让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的吗?不懂可以讨论嘛。要真是专家就去信产部了。对吧。还是请问版主对于这个56号令的看法。请拿出一个你自己的看法</div><p>我的看法已经在总固顶的"1号文"里说过了,这是三网合一的启动信号,打破广电垄断的开始,总的来说对电信基础运营企业是利好消息,因为他们掌握了互联网的大部分资源,广电网络目前的情况是散兵游勇.</p>
时间:  2008-1-29 10:58
作者: 刚果金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itao197365</i>在2008-1-29 10:46:00的发言:</b><br/>呵呵,你何以认为我是外行呢?还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就把我当作外行来对待,以自己的标准轻率的做出判断,是不是有点草率了?</div><p>当然是以我个人的标准来判断.</p>
时间:  2008-1-29 11:02
作者: litao197365

呵呵,你有一点说的很对,确实是三网合一的启动信号。但是不是打破广电垄断的开始。<br/>因为从现实看来,可以说电信掌握了网络,这个算硬件,广电掌握了内容,这个算软件。然后广电掌握了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经营许可的管理权力。<br/>诺基亚的智能机厉害,是因为西班的软件丰富。索尼第一次进军游戏机产业就胜利了,史克威尔的FF7居功至伟。BD现在快要打败HD-DVD了,是因为8大电影商有6家已经只支持BD了。所以说,现在来看,掌握软件的才会是胜利者。硬件基本是为软件服务的。更何况广电还有杀手锏,就是许可证的发放权力。这个可以等同于标准的制定。所以,按照现在的法令,电信产业无法在三网合一种占据主动地位,最终的结果还是可能是内耗,毕竟你说的广电在于网络建设方面确实不行,但是中国特色是我不行,我也不会让你来主导。如果一旦三网合一和数字电视发展的很不理想。那么广电和信产部的合并也许就不远了。那时候是一家人了。发展就快了。
时间:  2008-1-29 11:04
作者: litao197365

那我只好说,你的判断很不准。<br/>我从事了4年通信工程建设,3年运营商,3年设计院,1年监理。目前设备厂商。不敢说是专家,但是也不会是外行<br/>
时间:  2008-1-29 11:05
作者: 刚果金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itao197365</i>在2008-1-29 10:43:00的发言:</b><br/>...要真是专家就去信产部了....</div><p>呵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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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1-29 11:08
作者: 一级将军

<p>利益这争,</p><p>哪个扫雷。</p>
时间:  2008-1-29 11:09
作者: litao197365

信产部也有扫地的阿姨,当然你不是。埃,习惯于以自己的想法去理解其他人,是容易误判的啊
时间:  2008-1-29 11:09
作者: 刚果金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itao197365</i>在2008-1-29 11:04:00的发言:</b><br/>那我只好说,你的判断很不准。<br/>我从事了4年通信工程建设,3年运营商,3年设计院,1年监理。目前设备厂商。不敢说是专家,但是也不会是外行<br/></div><p>从你的工作经历说明,你对电信业务是没有概念的.在电信运营商中,只有省级以上公司才会设立机构研究业务经营许可问题.</p>
时间:  2008-1-29 11:11
作者: litao197365

现在首先的问题是,网络视听业务算不算电信业务?电信业的认为算,广电的认为不算
时间:  2008-1-29 11:14
作者: litao197365

研究归研究,能不能做是另一回事,我相信,固网的也肯定研究过移动业务。但是不让做就是不让做<br/>并且按照你的思路,省级以下,含省级运营商的员工,都是不用动脑子的。只管执行命令就可以了<br/>
时间:  2008-1-29 11:17
作者: 刚果金

<p>你的思维方式,我不太认同,再和你讨论就是浪费我的时间了.</p><p></p>
时间:  2008-1-29 11:19
作者: litao197365

恩,我也有同感,不过没关系,争论是正常的。
时间:  2008-1-29 12:15
作者: txzy33

<p>争论好激烈</p>
时间:  2008-1-29 12:29
作者: bobzhouar

三网合一好啊,天下大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时间:  2008-1-29 12:52
作者: 我才到

路过。
时间:  2008-1-29 13:05
作者: hanshenglong

看看
时间:  2008-1-29 13:09
作者: myhjyc

相互倾轧
时间:  2008-1-29 13:12
作者: adolesc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刚果金</i>在2008-1-29 11:09:00的发言:</b><br/><p>从你的工作经历说明,你对电信业务是没有概念的.在电信运营商中,只有省级以上公司才会设立机构研究业务经营许可问题.</p></div><p>俺显然是归于没有电信业务概念的,简单看看,大概了解下内容</p>
时间:  2008-1-29 14:08
作者: 刚果金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adolesc</i>在2008-1-29 13:12:00的发言:</b><br/><p>俺显然是归于没有电信业务概念的,简单看看,大概了解下内容</p></div><p>术业有专攻,本来论坛是大家交流的地方,取长补短.哪个1973的哥们在本区一上来就说别人幼稚,单纯(详见国务院1号文的讨论帖),我已经躲开,另起新帖了,真是吐血....</p>
时间:  2008-1-29 17:09
作者: merry0708

呵呵,争论得好激烈
时间:  2008-1-29 17:27
作者: 迷失与找寻

应该普法~~
时间:  2008-1-29 19:20
作者: litao197365

呵呵,确实应该普法,中国的电信法还没有制定。无论是56号令还是1号文,都只是行政命令,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意义。不过说2个部委联合颁布的行政命令法律意义大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命令,本身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时间:  2008-1-29 19:57
作者: 刚果金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itao197365</i>在2008-1-29 19:20:00的发言:</b><br/>呵呵,确实应该普法,中国的电信法还没有制定。无论是56号令还是1号文,都只是行政命令,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意义。不过说2个部委联合颁布的行政命令法律意义大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命令,本身就有点说不过去了。</div><p>真的吐了一地血了,部令的法律效果还不如一个行政文(不管是那一级的)?</p><p>建议你把法律和业务扫盲一下,首先弄清楚"令"和"文"的区别,再搞清楚"经营"和"业务"的概念,否则以你说话的口气,别的朋友还以为你是这方面的"专家",害人啊.</p>
时间:  2008-1-29 19:59
作者: 刚果金

所谓无知者,无畏.我算是领教了.
时间:  2008-1-29 20:22
作者: litao197365

首先,部令谈不上法律效应,因为根本不是法律,人大才有立法权。部令只是行政命令。你先弄清楚什么叫法律。<br/>你在信产部工作,应该很熟悉信产部网站中有一个部分是政策法规。其中最上面是三部法律、其次是行政法规。你说的这个56号令在第三栏,部门规章中。所以根本谈不上法律,何来法律意义?<br/><br/><br/>
时间:  2008-1-29 20:24
作者: litao197365

并且,你认为部门的规章可以凌驾于国务院的文件之上,我不得不再次说你天真加幼稚
时间:  2008-1-29 21:03
作者: 刚果金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litao197365</i>在2008-1-29 20:24:00的发言:</b><br/>并且,你认为部门的规章可以凌驾于国务院的文件之上,我不得不再次说你天真加幼稚</div><p>  再教教你:广电总局和信产部都是属于国务院下属单位,他们颁布的部令就是属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范畴;而国务院发布的"1号文"属于"公文公报"范畴,前者法律效果排在后者前面,通俗的说就是比后者高.....</p><p></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31 8:16:07编辑过]


时间:  2008-1-29 22:37
作者: ccfzy

kankan
时间:  2008-1-30 12:53
作者: tubie888

广电面临被分拆给文化部的危机,信产部正在趁机要求电信和网通报IPTV的建设方案,准备协调广电以取得突破。但两家运营商心里没底,对1号文的理解不乐观。
时间:  2008-1-30 21:23
作者: zhong-guo-xin

<p>有相应的监管法规和监管的制度是必要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吗?</p><p>家有家规,国有国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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