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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力安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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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5 15:18
作者:
吉林网通人
标题:
人力安排协议
1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安排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8 年7 月27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订立: (1)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地址为中国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12 层(“卖方”) (2)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地址为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1 号(“买方”)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应按《关于转让CDMA 业务的协议》附件1 定义和解释。鉴于: (1) 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联通集团是唯一持有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在中国境内提供CDMA 移动通信服务许可的基础电信运营商。联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即联通新时空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建设CDMA 网络。 (2) 卖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红筹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根据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以及联通A 股公司于2006 年10 月26 日签订的联通CDMA 租赁协议以及联通A 股公司和卖方于同日签订的联通CDMA 租赁协议之转让协议,卖方以从联通新时空独家租赁CDMA 网络容量的方式经营CDMA 业务。 (3) 买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于香港、美国上市,电信集团持有其70.89%的股份。 (4) 为拓展移动业务领域,实现全业务经营,买方拟向卖方目标业务(定义见下文);为调整业务布局,集中优势资源发展GSM 业务,卖方拟向买方转让目标业务 (“业务交易”)。与本次业务交易同步,电信集团拟收购联通新时空拥有的全部资产,联通新时空拟向电信集团出售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同时电信集团拟收购联通集团拥有的部分CDMA 资产,联通集团拟向电信集团出售其拥有的部分CDMA 资产 ( “资产转让”)。 (5) 卖方、买方和联通红筹公司已于2008 年6 月2 日就业务交易签署了《关于转让CDMA 业务的框架协议》(“业务交易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基于业务交易框架协议达成的共识,在该协议签署后就业务交易事宜订立本协议。有鉴于上,为业务交易之目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 1. 合同制员工划分的总体原则 2 1.1 双方同意,合同制员工划分按照“总量控制、人随事走、南北有别”的原则进行,以确保员工划分工作平稳、有序、有效进行和两网正常运营。双方同意,合同制员工划分工作总体上按照“先定办法、后定人员”的顺序进行。 2. 合同制员工划分的范围和总量 2.1 双方同意,合同制员工的划分范围按下述原则确定: (1) 合同制员工划分范围为卖方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在岗的合同制员工。 (2) 合同制员工划分总量比例按2007 年度联通红筹公司CDMA 服务收入占联通红筹公司总服务收入的比例29.3%确定;集团总部、各省分公司和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华盛公司”)员工划分基数暂按卖方提供的2007 年12 月31 日集团总部、各省分公司和华盛公司合同制员工总数67245 人确定。经测算,集团总部、各省分公司和华盛公司合同制员工划分总数暂按19703 人确定。双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卖方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在岗的合同制员工数进行审核。卖方需提供合同制员工数量的证明材料,如2007 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劳动合同等供买方审核,最终划分总数由双方根据审核结果确定。 (3) 联通博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博路公司”)和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澳门公司”)的合同制员工全部划归买方。卖方其他境内下属单位及合资公司、境外公司(具体包括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联通时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员工划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合同制员工划分总量分解办法及具体确定方式 3.1 双方同意,根据“自上而下”的办法逐级分解下达合同制员工划分总量,即: (1) 除华盛公司外,卖方集团总部的转职员工数量为200 人,北方省分公司(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10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合同制员工总量划分比例按照40% 确定,南方省分公司(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安徽、江西、四川、重庆、广西、福建、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甘肃、新疆20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合同制员工总量划分比例暂按19.76%确定,如有变化按照双方审核确定的划转人员总数最终核定。华盛公司除集团总部员工50%留在卖方外,其余员工全部划归买方。 3 (2) 各省分公司按照本省的划分比例确定省分公司本部、各地市、县分公司合同制员工划分比例及数量。为保障双方业务正常运营,在双方省公司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调整省内地市、县分公司的划分比例。 (3) 员工按所在岗位属性分为专门从事C 网工作的员工(“C 网员工”)、专门从事G 网工作的员工(“G 网员工”)和C/G 共用员工。C 网员工或 G 网员工是指2007 年12 月31 日专职从事C 网或G 网营销、客户服务、网络规划建设维护、业务平台规划建设维护、IT 支撑等业务和网络运营工作的在岗合同制员工;其他员工为C/G 共用员工。双方同意,对C、 G 网员工的确定标准保持一致。首先,各单位按照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在岗合同制员工的岗位属性,确定专门从事C 网或G 网工作的合同制员工的数量,再将所剩划分人数,根据统一比例【统一比例=(本单位划转员工总数-C 网员工数)/ (本单位员工总数-C 网员工数-G 网员工数)】确定各部门C/G 共用员工的划分人数,均衡部门内各专业岗位的分布,确保覆盖两网正常运营所需的各个工作职责模块。在总体划转人员中,管理层的划转人数原则上根据各单位划转的统一比例确定。各省、地市分公司分管C 网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划分至买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双方另行协商。集团总部员工的划分在遵循总体划分原则的基础上,由双方另行协商具体方案。对于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在岗但因退休、离职等客观原因现已不在岗的C、G 网员工,经双方确认后,其指标应摊入C/G 共用人员中,不减少各单位划转人数。在各部门划转人员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卖方应确保支撑两网正常运营的主要岗位员工的配备。 3.2 双方同意,合同制员工划分的具体方法为: (1) C 网员工全部划分至买方,G 网员工全部留在卖方。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对于C/G 共用员工划分,在满足以上划分原则前提下,由双方根据部门员工结构、岗位分布、工作需要等因素并结合员工个人意愿协商确定,对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上级公司按照公平原则裁定。 (3) 员工个人意向的收集要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下以书面形式进行,征求范围为C/G 共用员工,个人意向的收集由卖方实施,卖方将收集到的所有信息和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买方复核。 (4) 对于2007 年12 月31 日以后在卖方内部各单位间交流的合同制员工,在新单位参与划分,原岗位属性不变。卖方各省审计分部员工在所在省分公司参与划分。 4 (5) 夫妻双方同在卖方工作的员工原则上可划转一人,具体划转人选由买方视工作需要选择。 (6) 在员工划分过程中,卖方需提供以下内容供买方审核确定: (a) 卖方员工划分基数和划分员工总数; (b) 卖方各部门、各专业岗位和各职级C/G 共用员工的划分基数和划分人数; (c) 卖方专门从事C 网工作和C/G 共用员工全部名单; (d) 卖方分管C 网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e) 卖方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员工名单; (f) 卖方转职员工名单; (g) 其他按照本协议需要双方确认的内容。卖方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同时,应提供相应形成以上材料的方法和证明材料供买方审核。 4. 派遣制用工的使用 4.1 双方同意,派遣制用工的使用由买方按照C 网业务需要和卖方实际从事C 网业务工作的派遣制用工情况与卖方协商确定,并由买方通过与派遣单位签订新的派遣协议的方式派遣到买方,以保持业务运营平稳过渡。 4.2 华盛公司、博路公司和澳门公司派遣制用工原则上全部由买方使用。 4.3 双方同意,专门从事C 网工作的派遣制用工、划转或转租至买方的营业厅使用的派遣制用工由买方使用;考虑到卖方的实际情况,划转或转租至买方的县以下营业厅的派遣制用工,原则上卖方可使用三分之一,具体由双方省公司协商确定。其他派遣制用工的使用,由双方省公司协商确定。 5. 协调机制 5.1 各级单位协商解决合同制员工划分和确定买方使用派遣制用工名单过程 中出现的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交上级单位协调解决。 5.2 各省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双方集团总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确认;其他划转的合同制员工名单和使用的派遣制用工名单由双方省分公司最终审核确认。 5 6. 合同制员工转移安排及派遣制用工使用安排 6.1 双方同意,合同制员工具体转移安排如下: (1) 在本协议签订后5 日内,卖方提交划分范围员工清单(详见附表一)供买方确认,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C 网员工清单直接提交买方, C/G 共用员工清单由卖方封存,供双方在划转人员时核对之用。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对转职员工划分的实施办法、计划等进行磋商,卖方于本协议签订后25 日内,即8 月22 日(含)前,向买方提交转职员工名单,双方在5 日内最终确定转职员工名单。具体实施由双方集团总部、省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三个层面操作,由双方集团总部和省分公司两个层面审核。 (2) 双方同意,在卖方提交转职员工名单前,尽快分期分批落实借调或转移部分员工到买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a) 于2008 年7 月31 日前,借调华盛公司50%合同制员工; (b) 于2008 年8 月5 日前,明确先期借调人员属性; (c) 于2008 年7 月31 日前,借调C 网经营部50%合同制员工(含经理); (d) 于2008 年8 月20 日前,根据业务需要借调其他C 网员工。在省分公司确定转职员工名单后,由双方各省分公司协商,借调或转移各部门、各专业部分转职员工至买方工作。双方同意,在7 月31 日前制定关于过渡期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在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售方案后,买方依法与转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交割起始日次日(2008 年10 月2 日)起至原劳动合同终止日止。距原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不满1 年的,买方与转职员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重新确定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3) 双方同意,为确保奥运会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奥运城市的转职员工划分工作由双方省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4) 卖方在交割起始日与划分到买方的转职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交割起始日前与转职员工有关的所有费用、责任及纠纷(含交割起始日后发生应由卖方承担的部分)均由卖方承担。 (5) 在确定转职员工名单后5 个工作日内,卖方承诺按照买方要求提供转职员工的有关信息(详见附表二),并按买方提出的信息项格式(买方需提前20 日提供信息项格式)协助提供人力资源系统信息数据。 6 (6) 转职员工的人事档案、薪酬福利等于交割起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体转移(交接清单详见附表三),具体工作场所的转移按照C 网运营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共同完成转职员工的转移工作,包括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等的转移。 (7) 卖方按最终转职员工和买方使用派遣制用工在交割起始日前2008 年的实际使用工资总额情况将交割起始日后的工资总额划给买方,卖方需提供能证明转职员工和派遣制用工实际工资使用情况的有关材料供买方确认。根据卖方内部工效挂钩办法及工资管理相关规定,卖方应在交割起始日后的一个月内对交割起始日前的应提工资总额额度(含2008 年年终奖 1-9 月份的部分)进行清算,已计提但未发放工资总额中应归属转职员工和买方使用派遣制用工的部分,由卖方至迟不晚于2008 年年底前发放给转职员工和买方使用的派遣制用工,如未发放,则应划转到买方,并支付等额现金予买方。卖方同意,协助买方按照转职员工和买方使用派遣制用工的2008 年全年工资总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2009 年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有关事宜。 (8) 卖方应将转职员工截至交割起始日的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累存额(含个人缴费和纳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资金及个人账户移交买方。 (9) 卖方应将集团总部和各省分公司截至交割起始日的职工教育经费结余按照转职员工划转比例划分至买方,并支付等额现金予买方。 (10) 工会经费的划分按照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双方同意,对派遣制用工的使用按照下述操作办法进行: (1) 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卖方提交专门从事C 网业务工作的派遣制用工清单(详见附表四)供买方确认。随划转营业厅使用的派遣制用工名单待营业厅归属确定后5 日内,由卖方提交买方。C/G 共用的派遣制用工清单及买方使用派遣员工名单的提交时间由各省分公司协商确定。 (2) 双方共同与相应派遣单位协商,由卖方于交割起始日与派遣单位解除涉及买方使用的派遣制用工的派遣关系,同时,买方于交割起始日与派遣单位签订新的派遣协议。 (3) 卖方应在交割起始日前,与派遣单位结清涉及买方使用的派遣制用工的各种款项。 7 (4) 在确定人员名单后5 个工作日内,卖方承诺按照买方要求提供买方使用的派遣制用工的有关信息(详见附表四),并按买方提出的信息项格式(买方需提前20 日提供信息项格式)协助提供人力资源系统信息数据。 7. 卖方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7.1 卖方保证,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各项义务。 7.2 卖方承诺,在2008 年10 月1 日前不接收对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辞职的员工。 7.3 卖方承诺,在重组信息公布后(2008 年5 月31 日)至交割起始日前不对与 CDMA 业务相关人员及拟进入买方人员的用工性质、劳动关系、岗位、薪酬福利做出重大调整。 7.4 卖方须促使每名转职员工与买方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买方无须就任何转职员工在交割起始日及之前为卖方提供服务而承担责任,亦无须就其为卖方在交割起始日及之前的任何服务期间的服务承担任何责任,而卖方应就买方在任何时间由此而导致的任何责任作出赔偿。按照法律法规应由买方承继和接续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除外。 7.5 卖方承诺,卖方与转职员工并无牵涉任何可能使买方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劳动争议,或存在任何事件或事由可能导致存在任何此类劳动争议。 7.6 卖方承诺,尽快向买方提供划转的期权持有人的名单及信息。 7.7 卖方承诺,所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和影响转职员工划分的信息真实可靠,如买方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买方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调整转职员工名单或退回该等员工。 7.8 卖方承诺,截至交割起始日,卖方不存在欠付转职员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7.9 卖方承诺,督促派遣单位在交割起始日前依法将应支付劳务派遣制用工的薪酬结清,依法将应建立的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缴齐,将应了结的经济事项办结。 7.10 卖方承诺,凡因卖方交割起始日前的各种用工行为所引发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各种纠纷、经济事项及法律事项,由卖方承担。 7.11 卖方承诺,在交割起始日与转职员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与派遣单位解除涉及买方使用的派遣制用工的派遣关系,并及时将转职员工、使用的派遣制用工的有关资料提供予买方,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卖方应根据当地劳动部门 8 的规定及时办理上述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解除事项的备案登记手续(如需)。 8. 买方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8.1 买方保证,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各项义务。 8.2 买方承诺,在2008 年10 月1 日前不接收对方在详细协议签订后辞职的员工。 8.3 划转后持有卖方期权的转职员工如离开买方,买方应在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2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预警,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后3 个工作日向卖方提供经确认的变化情况。 8.4 买方承诺,转职员工转移至买方后,统一执行买方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转职员工在卖方的工作时间,经双方审核确认后,视同在买方工作时间执行买方的薪酬福利政策、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9.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或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据实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9.2 如果卖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的约定(归责于买方的原因除外),未能或未能及时与转职员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与派遣单位解除涉及买方使用的派遣制用工的派遣关系,卖方除应依据本条上一款的规定向买方作出赔偿外,还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保证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之前,转职员工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向上述员工支付工资、奖金等,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卖方义务仍继续执行。 9.3 如果买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的约定(归责于卖方的原因除外),在双方共同确定转职员工名单和派遣制用工名单后,拒绝接收转职员工和拒绝使用应由买方使用的派遣制用工的,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 10. 争议的解决 10.1 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争议”)。如果不能在一方向其他方提出该事宜后60 天内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则双方可将该事宜提交仲裁。 10.2 争议应提交中国贸仲委根据其于仲裁时有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应由三名仲裁员裁决。每一方应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其他两名仲裁员委任,但如果其他两名仲裁员不能就第三名仲裁员的选择作出决定,则第三名仲裁员应中国贸仲委委任。仲裁程序应由中国贸仲委作为主持机构主持,并且除非经双方另行商定,应以中文进行。仲裁程序应在北京进行。 9 10.3 根据上述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具终局性并对双方具约束力,且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10.4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支付。双方同意,如果一方有必要通过任何类型的法律程序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则该法律程序所针对的一方应支付所有合理的费用和支出以及律师费。 10.5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 12. 协议权利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双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1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生效后出现的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所有事件。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可予以中止履行,并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与该中止期限相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双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发生时间的有效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尽快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进行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14. 通知 14.1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送、传真、挂号邮 件或使用双方认可的快递公司的特快专递方式交付。通知于收悉时生效并被视为在以下时间收悉:(a) 如果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交付,于交付时;或 (b) 如果通过传真交付,于传送时。在任一情况下,如果于工作时间之外交付,则通知应被视为于下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始时收悉。 14.2 就第14.1 条之目的而言,双方的地址和传真号为:卖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甲133 号十一层1167 1 0 传真:(8610) 6611 9002 收件人: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买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 号传真:(8610) 5850 1500 收件人: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15. 生效 15.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2 本协议作为《关于转让CDMA 业务的协议》的附属协议,为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协议的约定。 15.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确定。 16. 文本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四(4)份,双方各执二(2)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附表一:划分范围员工清单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填表人: 审核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单位 部门 岗位 2007 年底所在部门和岗位 2007 年底岗位属性职位/职级任现职级的时间学历所在单位、所在部门、所在岗位时点为提交名单当日,职位层级时点为2008 年5 月23 日 2 附表二:转职员工信息表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填表人: 审核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单位 部门 岗位岗位级别任现职时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本专业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学历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终止时间姓名 身份证号 08 年1-9 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税前应发数)(元) 07 年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税前应发数)(元)其中: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它(请注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元)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累存额(元)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累存额(元)档案是否企业保管人才市场存档起始时间人才市场缴费截止时间 3 附表三:交接清单序号 交接项目 交接内容 1 人员花名册、人事档案 1、人员详细花名册; 2、装订成册、完整的人事档案 2 劳动合同 1、每位转职员工工作至今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补充协议,如培训协议等); 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 薪酬福利 1、工资转移证明; 2、相关政策性文件介绍 4 五险一金及企业补充保险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2、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缴费证明;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 4、属地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所需的资料; 5、属地规定的员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所需的资料 5 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 4 附表四从事C 网业务的派遣制用工清单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填表人: 审核人:姓名 身份证号性别 用工单位 用工部门岗位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派遣至联通的工作时间在本岗位工作时间学历派遣公司名称派遣协议期限(年) 派遣协议起止时间 08 年1-9 月劳动报酬(税前应发数,单位: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元)管理费及其它(元)
时间:
2008-8-15 17:55
作者:
accom
这个看起来相当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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