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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讨论]通信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资质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09-11-16 17:13
作者: 踩不死的小强     标题: [求助][讨论]通信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资质

各位大虾 公司如何取得“通信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资质”,具体程序是怎样,需要那些相关部们单位审批 先谢谢个为了
时间:  2009-11-17 08:20
作者: 踩不死的小强

没人晓得吗
时间:  2009-11-17 13:05
作者: suyuan2004

序号

3

项目名称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具备承担相应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五)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人,工程师不少于3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4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8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4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二)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4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6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5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三)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4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业绩:企业近2年内完成5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三)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三)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序号

4

项目名称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承担相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业务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四)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技术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2人。

(四)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五)企业近2年内完成8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但首次申请资质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检测仪器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首次申请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首次申请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续办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三)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时间:  2009-11-17 13:06
作者: suyuan2004

详见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4912/n11296542/12126667.html


http://www.txrjy.com/viewthread.php?tid=364077&page=1#pid4102101 这已经给你解答了,不要到处灌水啊。
时间:  2009-11-17 14:46
作者: 西红柿

认真学习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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