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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营改增后调整。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16-9-27 09:13
作者: 隐锋芒     标题: 关于营改增后调整。

关于营改增前工信部规2008 75号文 相关注明:通信线路工程计取税金时将光缆、电缆的预算价从直接工程费中核减;且营改增后实行工程造价税价分离,请问营改增后编制预算中的主材光缆、电缆需要计取11%税金吗

时间:  2016-9-27 11:19
作者: YQJ3900076

本帖最后由 YQJ3900076 于 2016-9-27 11:22 编辑

表二中销项税金=(人工费+乙供主材费+辅材费+机械使用费+仪表使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11%+甲供材料费*适用税率。光缆、电缆是甲供材,在表二中是不含税的,在材料表中适应税率为17%。
时间:  2016-9-27 12:12
作者: lbw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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