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人家园

标题: 假临时身份证盗补SIM卡,运营商不该为银行卡万元损失负责  [查看完整版帖子] [打印本页]

时间:  2017-8-2 14:15
作者: 无名小足     标题: 假临时身份证盗补SIM卡,运营商不该为银行卡万元损失负责

鄂先生被人用伪造他的临时身份证补办了电话卡,随即通过手机银行转走他12万余元银行存款。鄂先生认为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导致他蒙受经济损失,起诉索赔。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认定联通公司存在过错,酌定其赔偿鄂先生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联通公司在办理鄂先生使用的号码的补卡业务时,未能对补卡人的身份进行有效核实就为其办理补卡业务,导致鄂先生与手机绑定的银行卡中资金被大量转走,对此联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判决书中也强调,通过手机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尚需凭借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方可完成,而此又绝非联通公司所能够掌握与操作的,联通公司虽为补卡人办理了补卡业务,但补卡后并不必然导致上述密码的泄露,补卡人也不能仅凭所补办的手机来获取上述密码,因此,鄂先生的存款被盗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非单一补卡所能导致。

基于以上原因,法庭判银行赔偿3万元,约鄂先生损失的四分之一。

首先,法官说的“通过手机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尚需凭借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方可完成”是错的,并不需要即可完成转账。这不足以成为联通减轻责任的理由。

但是,运营商只收了几十块钱一个月的使用费,没能力为银行卡上的几十万负责。赔偿三个月的手机使用费好了。

我曾经写文章介绍过,目前一些支付方便了用户,但潜藏了风险,当手机成为支付工具,手机号和开机密码成了支付的唯一凭证时,也预示着手机号承担了付不起其他责任。

时间:  2017-8-2 14:39
作者: czbchn

你怎么写文章不重要,法官怎么写判决书才重要。

应积极上诉
时间:  2017-8-2 15:04
作者: chenshengqu

手机银行真不安全哇
时间:  2017-8-2 15:12
作者: alfchin

连带责任没得跑
按照侵权责任法,由于联通公司疏于职责导致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后果。
法院根据各个因素在最后的结果中的占比进行推定,还算是比较合理了

时间:  2017-8-2 15:26
作者: scnc001

之前我就专门发帖写过,关键在于银行的安全功能设置有问题,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当然不是说运营商就能免责了
时间:  2017-8-2 16:05
作者: czbchn

alfchin 发表于 2017-8-2 15:12
连带责任没得跑
按照侵权责任法,由于联通公司疏于职责导致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后果。
法 ...

我觉得你忽略了一些

运营商向用户提供的是民用通信服务,其性质是一般的服务。而银行向特定的手机发送信息,之后就可以转帐,实质就是将将第三方的服务作为安全工具。运营商的安全等级,未必符合央行安全工具水平。因此,用户和银行就这个方面有约定,本身就有过错。

其次,参考邮政方面的法规,在没有保价的前提下,丢失了邮件也不会赔偿内容的价值,只会按照邮费的几倍补偿,而且法律本身是禁止邮寄现金、有假证券的。因此,运营商即使有过错,过错的承担也应有限度。邮政法有立法,物流业就有保护,而电信法没立法,但原理应该是一致的。

今天丢了几万元,运营商赔偿1/4,而下次可能是几十万,也是1/4?用户可能用的是0月租卡,是不是收入为零,风险无限?

法院的这个判决,对电信业的伤害不小,应该积极上诉。银行和储户都必须有正确认识,接受发条短信就转帐的安排,是有风险的,而这个风险还不由储户和银行自己可以控制。


时间:  2017-8-2 16:18
作者: redseabay

本帖最后由 redseabay 于 2017-8-2 16:18 编辑
czbchn 发表于 2017-8-2 16:05
我觉得你忽略了一些

运营商向用户提供的是民用通信服务,其性质是一般的服务。而银行向特定的手机发送 ...

我不是运营商行业的, 但我同意你的看法.
权利和责任是相对应的.

银行和储户两者, 同意将安全手段依附于短信之上, 这个并没有获得运营商同意, 也超出运营和用户的合同范围.

运营商整个体系, 包括服务体系, 技术体系 (例如 gsm 安全漏洞), 并不足以承担高安全应用, 运营商也没有认可.
时间:  2017-8-2 16:28
作者: czbchn

redseabay 发表于 2017-8-2 16:18
我不是运营商行业的, 但我同意你的看法.
权利和责任是相对应的.

再看看一些洗衣、快递行业。

当用户进行保价的时候,就会采取特别的保障手段,否则发生损坏、丢失也只赔三倍。

如消费者向运营商声明,手机作为安全工具用,那么运营商就可能会演化出特别的业务、收费了。

运营商不妨出个声明,不得将手机号码与第三方服务绑定作为验证手段
时间:  2017-8-2 17:56
作者: redseabay

我自己的网银也是用手机短信做安全工具的, 因为很方便.

不过由于这里面也确实有风险, 所以我是单独使用一张 sim 卡收银行短信的, 这张 sim 不做其他用途. 这样, 起码知道我银行帐号的公司同事, 商务伙伴之类有恶意, 也没法偷办 sim 卡(其实我没有多少钱哈, 不过是做技术工作的, 觉得各个环节都有风险).  

并且我的主银行帐号, 是连微信, 支付宝都没有绑定的, 只绑了银行自家的app. 同时掌握主银行卡和这个sim卡号码的, 只有银行的员工.

非技术领域的客户, 很多时间想不到哪些地方有安全问题, 觉得方便就给出自己的手机号, 银行卡号, 什么时候就很容易中招了, 例如超级短信业务就被用来偷过用户的银行验证码, 从而将钱弄走.

时间:  2017-8-2 19:54
作者: alfchin

czbchn 发表于 2017-8-2 16:05
我觉得你忽略了一些

运营商向用户提供的是民用通信服务,其性质是一般的服务。而银行向特定的手机发送 ...

本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按照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有通信企业这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不适用三倍赔偿条款,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运营商明知且应当知道其手机服务用于银行鉴权,但是在补卡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放任犯罪分子使用虚假证件补卡成功,与最后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用户本身用于银行鉴权的密码等信息一并遗失,应当承担其损失的主要责任。故判决运营商承担1/4责任,已经算是很合理了。


时间:  2017-8-2 19:55
作者: alfchin

本帖最后由 alfchin 于 2017-8-2 19:57 编辑
czbchn 发表于 2017-8-2 16:28
再看看一些洗衣、快递行业。

当用户进行保价的时候,就会采取特别的保障手段,否则发生损坏、丢失也只 ...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注意邮政法47条最后一行。。。
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的侵权后果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受格式条款约束。

联通显然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能让虚假证件补卡成功,如果能证明其不是重大过失,早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时间:  2017-8-2 21:16
作者: czbchn

alfchin 发表于 2017-8-2 19:55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 ...

你见过临时证么?

比一代证还不如。

完全无鉴别工具,不好怪联通。
时间:  2017-8-2 21:21
作者: czbchn

alfchin 发表于 2017-8-2 19:55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 ...

联通的工作人员,对临时证不具鉴别能力,很正常。

他们对证件作了形式审核,但由于能力所限,无法实质审核。但也不能说他们故意或者有过失。


时间:  2017-8-2 21:48
作者: alfchin

czbchn 发表于 2017-8-2 21:21
联通的工作人员,对临时证不具鉴别能力,很正常。

他们对证件作了形式审核,但由于能力所限,无法实质 ...

第一,临时身份证上有照片,人证不符,至少是重大过失没得跑
第二,即便持有临时身份证无法机读也可人工查验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还是人证不符,重大过失还是没得跑

时间:  2017-8-2 21:50
作者: alfchin

czbchn 发表于 2017-8-2 21:21
联通的工作人员,对临时证不具鉴别能力,很正常。

他们对证件作了形式审核,但由于能力所限,无法实质 ...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运营商对证件的审核要求是实质审核,必须验证其有效性,持证人与证件是否一致
时间:  2017-8-3 11:11
作者: czbchn

alfchin 发表于 2017-8-2 21:48
第一,临时身份证上有照片,人证不符,至少是重大过失没得跑
第二,即便持有临时身份证无法机读也可人工 ...

回复第一,真证当然会审出人证不符。但证,除了照片,一切都是真的。

回复第二,身份信息当然是真的,运营商除了将证放到阅读机去读芯片,现在还有什么手段?
时间:  2017-8-3 11:12
作者: redseabay

alfchin 发表于 2017-8-2 19:54
本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按照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有通信企业这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不 ...

那如果恐怖分子盗补sim卡, 用于恐怖活动, 造成100亿损失, 运营商也要赔 ?
时间:  2017-8-3 11:14
作者: czbchn

alfchin 发表于 2017-8-2 21:50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运营商对证件的审核要求是实质审核,必须验证其有效性,持证人与证件是否一致

这只是多一重形式的形式审核而已。如作实质审核,双生子也要实质分出来,但奈何验dna也分不出,采集指纹?证件上无指纹信息。

所以,运营商只有责任进行形式审核。
时间:  2017-8-3 11:21
作者: czbchn

pipunhl 发表于 2017-8-3 11:03
连带责任没得跑 按照侵权责任法,由于联通公司疏于职责导致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后果。 法院 ...

我卖一条尼龙绳,生活用的,无标准可言。你拿去做安全带,结果跌下来人挂了。

我有多大的罪过?

你寄快递,5块钱运费,送快递的锁上车门去吃饭,回来几件快递被偷了,你寄的居然是文物,中英南京条约原件!

我该赔多少?
时间:  2017-8-3 11:37
作者: redseabay

alfchin 发表于 2017-8-2 21:48
第一,临时身份证上有照片,人证不符,至少是重大过失没得跑
第二,即便持有临时身份证无法机读也可人工 ...

临证上面就是黑白的, 模模糊糊的照片
时间:  2017-8-3 11:41
作者: redseabay

本帖最后由 redseabay 于 2017-8-3 11:43 编辑

sim卡如果作为日常方面使用的工具, 那么工作流程应该就是方便用户加上尽力而为的审核.

如果涉及安全责任, 被当作安全工具使用也要承担自己没有承诺的责任, 以后补卡, 临时身份证应该都不能做了, 并且恐怕需要去公安局开个证明, 证明你是你.


时间:  2017-8-3 11:44
作者: decoo

其实收款行是最大的责任,没有尽到银行卡实名制的责任,至少应该承担80%以上的责任,我是法官会判100%由收款行承担责任
时间:  2017-8-3 11:49
作者: redseabay

或者运营商干脆就开一个服务, 叫做可靠安全认证补卡, 通过多种手段, 例如限制临时身份证, 和用户事先预留的亲友号码进行通话验证等等. 每月加收20元, 更高级的, 可以留 dna, 可以收费更高.

没有开这个服务的, 不承担安全责任, 希望运营商承担安全责任的, 就开这个服务, 交费, 并且有责任随时更新自己的亲友号码等资料 (更新过程也涉及到复杂的认证)
时间:  2017-8-3 21:11
作者: alfchin

redseabay 发表于 2017-8-3 11:37
临证上面就是黑白的, 模模糊糊的照片

你可以在国政通上输入身份证号,获得彩色照片进行核验。
这是标准手工验证身份信息的程序
时间:  2017-8-3 21:41
作者: decoo

redseabay 发表于 2017-8-3 11:49
或者运营商干脆就开一个服务, 叫做可靠安全认证补卡, 通过多种手段, 例如限制临时身份证, 和用户事先预留的 ...

对于临时身份证补卡,先拨打一下原来的号码就露陷了,顺便再拨打一下110,还能立功
时间:  2017-8-3 22:28
作者: 观海

乱得不行。四川电信悍然批量倒用户实名资料开翼支付,也是罪了。
时间:  2017-8-3 22:47
作者: philiar

粉孩子 发表于 2017-8-2 15:40
运营商应该买保险,出了事找保险公司

呵呵,你知道中国保险公司赔付率是多少吗,你知道为所有用户承保保险公司会开出什么样的天价来么?3万元的N倍,而这样的案子,全国一年也没几个
时间:  2017-8-4 08:37
作者: czbchn

alfchin 发表于 2017-8-3 21:11
你可以在国政通上输入身份证号,获得彩色照片进行核验。
这是标准手工验证身份信息的程序

验证手段可以很多,内部可能会要求多途径去核查,但做到哪一部为足够?法律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为足够。
时间:  2017-8-4 17:19
作者: alfchin

本帖最后由 alfchin 于 2017-8-4 17:20 编辑
czbchn 发表于 2017-8-4 08:37
验证手段可以很多,内部可能会要求多途径去核查,但做到哪一部为足够?法律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为足够 ...

按照法律的要求就是要验证国政通系统的信息是否匹配。无法通过国政通验证的身份证明为无效证明
反恐怖主义法出来完你们洗地的盾牌被没收了。

时间:  2017-8-4 18:20
作者: czbchn

alfchin 发表于 2017-8-4 17:19
按照法律的要求就是要验证国政通系统的信息是否匹配。无法通过国政通验证的身份证明为无效证明
反恐怖主 ...

能否赐教,哪一条法律规定“无法通过国政通验证的身份证明为无效证明”?

我见到的只是,公安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法》第12条为依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这个是执行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其中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如果《反恐法》里写明“无法通过国政通验证的身份证明为无效证明。”,那么根据《立法法》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当然效力不如法律。但是,如果工信部自行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公安部门执行法律制定的,似乎效力不比工信部的弱。

1958年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中有这个规定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反恐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也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要人大释法么?






通信人家园 (https://www.txrjy.com/) Powered by C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