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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09:13: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hurq9876 于 2018-8-2 09:29 编辑

例1:A端至B端一条96芯光缆,中间掏取1-12芯至C端,现形成A端1-12芯至C端,13-96至B端,B端1-12芯至C端,13-96至A端,C端24芯,1-12至A端,13-24至B端,
实际熔接24芯,那么工作量是按掏纤掏纤1处4芯以下加每增加两芯10处,还是掏纤1处4芯以下加每增加两芯4处,加正常接续12芯。还是掏纤1处4芯以下加每增加两芯4处,加正常接续24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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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第二次施工在同一个接头点,再次取A端至B端的13-24芯至D端,是否计取的定额跟第一次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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