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信线路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通信光(电)缆的直埋、架空、管道、海底等线路的新建工程。 二、通信线路工程,当工程规模较小时,人工工日以总工日为基数按下列规定系数进行调整。 1.工程总工日在100工日以下时,增加15%; 2.工程总工日在100-250工日时,增加10%。 三、本定额带有括号和以分数表示的的消耗量,系供设计选用,“*”表示由设计确定其用量。 四、本定额拆除工程,不单立子目,发生时按附表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线路工程各种设备以及除光(电)缆外的其他材料(清理入库) | | | | 线路工程各种设备以及除光(电)缆外的其他材料(不清理入库) | | |
五、各种光(电)缆工程量计算时,应考虑敷设的长度和设计中规定的各种预留长度。 七、敷设光缆定额中,光时域反射仪(OTDR)台班量是按单窗口测试取定的,如需双窗口测试时,其人工和仪表定额分别乘以1.8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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