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8.6667px] 本人有一张东莞移动的神州行畅听卡,从2006年开始使用,因为当时不是在营业厅购买的,也没有跟东莞移动公司签订协议,手机号码也进行了实名制。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不了解,手机号码欠费三个月被东莞移动销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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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解释一下,不要以为登记了实名制,手机号码都是个人的。个人是对移动电话号码享有租赁使用权,个人在支付适当的月租费后,可以保持对手机号码的善意使用。“欠费停机”,还有一个“话费过期”,也是会造成销号的,大家都很容易遗忘的。我也是这几天在网上学习回来的。
2018年2月23日发现手机号码这东莞移动销号后,已经多次对东莞移动提出申诉,要求无偿拿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是都不成功。 在维权的过程中,分别致电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移动质量监督电话:广东:13808810086全国质量监督电话:4001110086.,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了申诉。 无论怎么维权,消费者都不会成功,也不可能成功。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大家可以看看《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大家再看看《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电信条例》已经赋余了我们权利,为什么我们不向中国移动提出意见呢,争取消费者的合理权益呢? 中国移动现在的销号流程是 欠费--停机--未缴费--销号,很多用户手机号码被销号了也完全不知道,很多手机卡要绑定了银行卡,网站的帐号。 为什么电话号码在冷冻期内,原号码的使用客户不能重新办理入网。
强烈要求中国移动把这个销号过程优化,增加人工电话通知用户,消费者也得到了知情权。用户也不会不明不白的被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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