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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 2012年4 月19日入网、并与同年5月转入3g66B套餐、开通省分员工50元流量封顶、并开通4副卡、每月话费66+50+40=156元。2019年6月3日10010中心客服人员将我省分员工50元流量封顶套餐取消。非法取消拒绝恢复本人套餐、联通客服小组长建议更改套餐、我提出三点要求:1、主副卡所有费用转套餐的月费与之前相当、不能过高。2不能影响本人使用体验、或者降低本人对网络体验的感知。3长期资费。我多次投诉至10015、最终由营业厅为我办理4g畅爽冰激淋国内流量套餐,每月打6折。副卡一并转入共享主卡资费。主卡开通0元畅视和0元1000分钟。
2019年 8 月 7 日,通过网上营业厅查询到、联通未能执行协议、副卡共享主卡0元畅视资源。
2019 年 8月 11日,江西联通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 就将我原本4G+的速度限制到了≤128k\s, 本人查询才使用30G高速流量. 竟然将我手机卡的 4g+速度降低至 2G 网络速度。
江西联通的一系列做法, 侵害了我们消费者(用户) 的合法权益, 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更是明显地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
以下是一些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
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 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
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应当作为真实、 明确的答复。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 41 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
信终端设备;
(三)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 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 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向
电信用户赔礼道歉, 赔偿电信用户损失; 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 处以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鉴于九江联通赤裸裸的侵权, 公然的凌驾于法律之上, 本人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议, 恳求工信部领导约
束其改正:
1, 对私自取消用户套餐行为, 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并在网上营业厅公示道歉书。
2, 恢复业务的正常使用权, 即达到正常4G+网速、不得再次限速、不得再次降低使用体验、未恢复高速上网、每月双倍还本人全部月租包含副卡月租272元。直到恢复。
3, 投诉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 电话费等费用做出赔偿。
我提出的疑问及个人要求均是按照联通公司对公众的宣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合同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入网协议、套餐截图、 联通公司收费账单、数据流明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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