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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5 08:07: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电信号码办理时候没有说是靓号也没有最低消费,但是在想过户给自己家人的时候,电信公司说靓号过户相当于老用户销号,新用户重新入网为理由强制添加最低消费已经在网时间为10年的不合理要求。举报到通信管理局后,监管人员答复说这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没有办法干涉。 把号码过户解释成重新入网,认为过户就是运营商和原机主解除入网合同,运营商收回号码然后再将号码重新放号给新机主的过程。如果按这种解释,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按照这个解释,原机主销户运营商收回号码后根据《电信服务规范》号码应当进入90天的冷冻期,在没有经过90天冷冻期又直接放号给新机主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违规行为。根据《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电信监管部门就应当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2、如果按照这个解释,过户时,就是原机主合约未到期就提前主动终止合同,合同如果有违约金的约定,是不是原机主过户给新机主时还需要向运营商缴纳违约金?3、如果按照这个解释,原机主号码被注销的那一刻,意味着入网合同解除了,而前面分析过,入网合同是主合同,所有的套餐协议是附加合同,主合同解除,意味着所有的附加合同全部解除。原机主号码的使用权被收回,这个号码上办理的所有的业务都应当被取消。那么运营商要求新机主继续承担原机主的业务,就是不符合逻辑的。如此一来,在电信业务里就压根不存在“过户”这个概念了,因为过户就等于重新入网,那么原机主又有什么权利要求运营商将此自己使用的号码指定性的放号给指定的新机主呢?因为号码回收后,跟原机主没有关系了,放号给谁的决定权应该在运营商,原机主原本的过户目的就无法实现。如此,运营商就不应该再继续宣传和提供“过户”这个业务进行混淆视听。不如直接公开声明:号码不允许过户,只能销户。否则就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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