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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09:20: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通信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批流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建设或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
 (四)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程序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信息产业部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2、继续教育证明;3、申请人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二)变更程序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的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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