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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5:19: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无线电管理中干扰器查处情况的反思
近几年来卫星干扰器案例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并与年前出现井喷趋势,根据历年卫星电视干扰器干扰案例的分析,总结卫星干扰器案例有如下特点:
1、卫星电视干扰器大多为有组织购买使用,属知法犯法。潜在危害不容小觑。原因在于:这是某些个别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统一购买、有组织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干扰卫星广播电视信号的接收,达到阻碍当地群众卫星收视的目的。这一行为一方面影响了党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卫星电视干扰器也可能干扰通过卫星获取信息的相关业务,例如通过卫星获取节目源的广播电视业务,气象雷达,一些微波传输系统等。
2、卫星干扰器查获难。 近年来,架设卫星干扰器的手段也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及无线电监测技术的发展而逐渐的改进,架设卫星干扰器的人员一般对无线电管理现状比较了解, 如对无线电检测车的识别,对无线电管理人员的执法权限的明确,这样架设卫星干扰器的人员就会有相对措施,如监测车一出现,干扰信号立即中断,导致干扰信号定位工作无法完成,监测车一离去,干扰信号立即恢复,经常是反反复复的进行猫捉老鼠。二是对卫星干扰器架设手段的升级,传统的卫星干扰器架设在公众移动通信基站铁塔上或高层楼顶,但因为是室外或公共场所,无线电监测人员比较方便进行现场执法,拆除方便,现已升级为在居民楼内、移动车辆或通过SIM卡进行远程控制进行发射,这对我们执法监测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由于执法权限,在居民楼内、移动车辆内设置的卫星干扰器单凭我们无线电管理部门不能完成执法工作,导致很大一部分的干扰排除工作无果而终。
3、卫星电视干扰器处理难。一是查获的卫星电视干扰器无人认领。无线电监测人员拆除卫星电视干扰器时从无人主动认领,即使根据线索找到相关单位也鲜有承认者。二是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导致越来越多为利益驱使的是架设卫星干扰器。从经济角度,市面上使用的卫星干扰器大多技术要求不高,质量低,元器件随处可购,组装简单,成本低廉。从法律角度,从我们无线电管理角度,非法发射卫星电视干扰信号违反了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擅自占用、更改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看出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违法成本很小 ,我们只能对非法发射设备进行登记暂行保存。
但我们注意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有: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如果从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出发就可以严厉打击发射非法设置卫星干扰器的行为,从而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射,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3、卫星电视干扰器案例复发高。由于非法设置卫星干扰器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低,导致类似案件复发率高,导致了现在遍地开花的结果,现在市委、市宣传部及各个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齐抓共管,并在堵源截流和严厉打击下,相信此类违法现象应该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我处将积极配合市委及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完成此项专项打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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