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68810115 于 2021-3-28 21:50 编辑
第一次开庭前的舆论较量
按照诉讼的进程,思科诉华为在2003年3月17日第一次开庭。由于思科和华为分别是两国的大型企业,因此思科提起诉讼之后,立即成为当时的新闻热点,关注度极高。舆论成为了走在法律之前的第一战场。
先看海外媒体,由于思科在2000年的时候,曾经是全球市值第一的公司,在全球有良好的领先的科技企业形象,在产品和市场份额上面都处于领先的地位。而华为虽然已经是国内最大的通信企业,但是海外市场还属于起步阶段,并没有太多的知名度,海外的市场销售虽说增长较快,但是绝对金额还比较小,和海外的媒体基本上没有太多的接触,只能少数专业的媒体知晓华为,并且也仅仅是知晓,对华为并没有多少了解。再加上海外媒体本身对东方中国固有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偏见,因此海外主流媒体一边倒的报道也就不奇怪了。 媒体报道的不一定是真相
因此在诉讼案一曝光以后,在美国舆论中压根听不到华为的声音,也没有任何媒体对华为进行采访和核实,因为没有人相信来自中国的华为能够做出和全球市场份额占70%的思科差不多的产品,而侵权在当时又似乎是中国科技企业的原罪。在美国公众视野中,中国公司根本不可能制造出这么复杂的高科技产品,即使有,也一定是靠侵权起家的。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使得美国舆论几乎一致认定华为窃取了思科的东西,美国几家最著名的财经媒体在官司一开始,就对华为侵权做出了肯定性报道也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再看国内,虽然华为在国内的科技企业中还算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由于华为在诉讼案之前也基本没有和媒体保持接触的传统,也基本不在大的媒体上面做广告,因此实际上华为在国内并没有自己的媒体资源。而思科不同,在国内经营多年,公司运作有着国际范,并且每次CEO过来,也经常受到国家领导人的会见,也经常接受各种媒体采访,在各媒体投放广告(思科面向企业,因此需要打广告,而华为那个时候的业务基本是面向运营商直销,不需要打广告)。
在这种背景下,国内舆论也基本上是一边倒,国内的主要媒体虽然没有像美国媒体那样给出华为侵权和盗用代码肯定性报道,但是很多媒体都在用2002年年初DVD专利纠纷做类比,绝大部分的媒体都将事情都归罪于"中国缺乏核心技术",甚至用“中国人如何走出知识产权冬天”,因此媒体虽然在字面上没有说华为确定抄袭和侵权,但是也基本没有媒体通过采访华为来确认是否抄袭,也没有任何一家主流媒体提及思科提起诉讼的真正目的。 影响力也是话语权的一部分
也正是由于思科在媒体和政府方面的良好的关系,当时信产部在整个过程中基本保持了沉默,只是信产部某司长说句“思科对华为的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双方完全可以坐下来好好谈一谈”。当然政府部门的沉默主要是因为美国媒体一开始就将此官司上升到“考验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的高度,使得难以发声。
总之,在诉讼提出之后几周,华为在舆论战中处在非常被动的状态。
华为的反击及从被动转主动
在经历过最初的被动之后,华为有步骤的正确应对,使得逐渐扭转被动局面,使得整个诉讼朝着有利于华为的方向发展。
首先是媒体,由于西方公司对华为不了解,因此哪怕是华为自己请的攻关公司,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最初合作时,也对华为的技术实力和是否涉及抄袭也存在一定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华为郭平亲自到到合作伙伴讲解华为的历史,讲解华为从96年开始就聘请IBM,普华永道等一流的咨询公司给华为做财务、研发流程、审计咨询服务,邀请律师事务所等合作伙伴到华为总部参观,让他们对华为的实力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公关公司的帮助下,华为与《财富》、《华尔街日报》等媒体记者主动沟通,讲解自己的实力,而这些媒体还专门去采访了与华为有合作的普华永道、摩托罗拉、IBM等公司,去了解华为的实力和背景。为什么会有摩托罗拉的合作,因为在2003年的时候,摩托罗拉OEM华为部分产品。这些主流媒体了解了部分事实和华为实力之后,虽然没有完全扭转观点,但之后的报道相对客观了不少。
在诉讼策略上,参与诉讼案的律师全面检查了华为的研发过程和技术文档后,开始建议华为在“私有协议”上下功夫,以思科利用“私有协议”搞垄断为策略进行反击。私有协议是指在国际标准组织实现网络互联互通而制定标准和规范之前,由于某家公司产品先进入市场而形成的标准。私有协议一旦成为事实标准,将会使拥有协议的企业出现垄断行为。 反垄断粘上之后很难甩掉
而思科在当时,占有了路由器产品接近70%的市场,而产品的毛利也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70%,而这两个70%主要就是借助于了私有协议,因为有私有协议的存在,不对外公开,也不接受其他人付费授权,使用使得其他的竞争者面难以和思科产品对接,那现有用户只能继续使用思科产品,这个就涉及到了垄断。而垄断在美国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前有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的拆解,后有微软的垄断官司。
采用这个策略之后,华为通过法庭和媒体,将反击点集中在思科利用私有协议垄断市场并阻止竞争的作法,令公众了解思科诉讼的本质,并在3月17日的听证会反诉思科“由于害怕竞争,因此发动了一场散播错误信息的的运动”争取主动。而从思科的角度,如果被公众及政府部门关注到了有垄断的嫌疑,后续肯定会是一个麻烦的事情。
3Com合资:早在2002年,华为就已经开始和3Com接触和商议合作事宜,但双方的差距过大,始终未达成一致。而随着思科提起了诉讼,郭平又兼任合作谈判负责人,基于诉讼的需要,华为也加快了合作的谈判,在谈判做了部分让步,于是在3月17日首次开庭之后仅仅3天,也就是在3月20日,华为与3Com宣布双方将成立一个合资公司。 华为3COM合资公司
就合资事宜达成一致之后,3COM公司CEO克拉夫林在3月24日第二次庭审答辩时为华为做了证言,克拉夫林表示,“在同意成立合资企业前,3Com公司已花了数月同华为公司的工程师会面洽谈并测试了产品。在此过程中,本人亲眼目睹了华为公司世界级的工程能力。我相信从合资企业运出去的产品在世界上将是独特的和有竞争力的,并且这些产品是在完全尊重各公司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设计出的”。在法庭之外,克拉夫林也利用自己的媒体渠道告诉美国媒体,华为的工程师都具有相当天赋,公司相当有实力。
代码对比:在诉讼的各项工作进行的同时,华为还请求斯坦福大学教授数通专家Dennis Allison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比较华为和思科的产品在源代码上面的差异。最终他做出相对有利于华为的证词。Dennis Allison比较了思科IOS和华为的VRP1.5.6版本、1.7.2版本,认为思科关于复制的结论言过其实,超越了证据本身所能导出的结论,华为的VRP平台有200万行源代码,而思科的IOS则用了2000万行,虽然VRP1.5.6版本有些1.9%代码有适应性相似,新的VRP1.7.2版本没有发现有意义的相似,在证词中也解释了部分相似可能来自于相同的开源或者其他商用软件组件。
经过上述一套组合拳,华为很快扭转了在诉讼初期的被动局面,也在法律程序上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2003年6月7日,法庭驳回了思科申请下令禁售华为产品等请求,拒绝了思科提出的禁止华为使用与思科操作软件类似的命令行程序。但又颁布了有限禁令:即华为停止使用有争议的路由器软件源代码、操作界面及在线帮助文件等。
这是一个双方都认为自己是胜利一方的极其有技巧的判决,对华为来讲,拒绝思科提出的“禁止华为使用与思科操作软件类似的命令行程序的产品”,说明华为没有思科所诉的“抄袭源代码”的问题,命令行相同也不违反规定,成果远比华为任总提出的“小输就是赢”要好。而思科也认为自己是赢家,因为禁止了部分存在争议的路由器软件代码,也不允许继续使用“相同的操作界面和在线帮助文件”,确认了相同的操作界面和在线帮助文件涉及侵权。
而这一点,在思科在提出交涉之后,华为已经开始修改,这个禁令实际上在生效的时候已经对华为没有任何影响,并且采用相同的界面和相同的帮助文件的确也不是一个大公司应该有的行为。这个侵权实际上也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对公司声誉也不产生重大影响(相比恶劣的代码抄袭),也为后续思科和华为在庭外达成和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3年10月1日,双方律师对源代码的比对工作结束,这是诉讼真正的转折。10月2日,思科与华为达成初步和解协议。代码比对一结束,就初步达成和解协议,结果不言而喻。
2004年7月末,双方达成最终和解协议。最终协议与初步和解协议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至此思科和华为的诉讼整个过程结束。
有条件的庭外和解,对双方都是一个相对和谐的结束。
思科诉华为全过程回放
2003年
1月初,华为将已卖出的涉嫌侵权的路由器产品从美国市场撤回。
1月23日,思科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对华为正式提出侵权诉讼。 1月30日,华为常务副总裁郭平等人抵达美国。 2月7日,华为公司宣布停止部分被指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 3月17日,法庭第一次开庭,华为指出思科利用私有协议垄断市场,其对华为起诉的目的是畏惧竞争。 3月20日,华为与3COM宣布成立华为-3COM合资公司。 3月24日,3COM公司CEO为华为作证,称华为没有侵权行为。 3月26日,思科要求法庭判决下令禁售华为产品。 6月7日,法庭驳回了思科申请下令禁售华为产品等请求,同时判华为停止使用有争议的路由器软件源代码、操作界面及在线帮助文件等。 10月1日,双方律师结束对源代码的比对,双方达成初步协议。等待独立第三方专家对源代码的比对结果。
2004年 7月28日,法庭中止思科对华为诉讼,双方达成最终和解协议。
华为到底有没有抄袭
这个答案不能简单回答,应该分三个层面:
第一个是源代码的抄袭,也就是思科诉讼的核心“华为盗用部分思科源代码并将这种技术整合到其Quidway路由器和交换机的操作系统中。华为操作系统中的文字符,文件名以及程序瑕疵与在思科源代码中出现的相同”。
第二个层面,就是华为路由器产品命令行和思科相似,也就是“华为盗用思科的命令行接口(Command Line Interface)(简称CLI)及其相应的屏幕显示”以及命令行在线帮助文件相似。在这个方面的侵权影响要比源代码抄袭小一些。
第三个层面就是专利,这个方面的侵权又弱一层,因为在通信界或者整个科技界,不同的公司各自用不同的方法实现一个类似的功能是一个常见的事情,因此在科技界,关于专利侵权和诉讼是一个非常普遍的事情,对公司的声誉和正常的业务开展影响并不是很大。
为什么将思科这么多诉讼请求分为三个层面,因为的确是几个层面的东西,第一个“盗用源代码”实际上是涉及到了商业机密层面,再往大的说,可能就会涉及到刑事案件,就算思科不打算做刑事立案(2003年3月14日思科拒绝FBI就华为侵权案进行刑事调查),但是一旦做实盗用源代码的罪名,这对华为将是致命的影响,无论是在国内舆论和品牌还是海外产品的推广,都产生致命的影响,这一条诉讼也是放在思科诉讼的第一位的,也是华为重视最主要的原因。而盗窃源代码无论从什么方面去解释,也无法形成完整的逻辑。
对于第一点源代码抄袭,可以明确的说,华为肯定没有盗用源代码。这个从华为原数据产品的研发负责人刘平的《华为往事》中也有明确说明。当时北京研究所协议软件部聚集了研发人员,在没有明确的产品开发的时候,他们就已经人手一本“红宝书”(TCP/IP协议详解),研究各种数据通信协议,使用开源(互联网共享代码)TCP/IP协议软件,再加上自己开发一些协议软件模块,最终形成了华为数据通信产品的平台VRP(虚拟路由平台),也就是思科诉讼华为抄袭的软件。就算刘平当时(诉讼时)和华为有一些股权纠纷和诉讼(当时已从华为离职),思科的律师给刘平打电话要求刘平当证人,被刘平立即拒绝,因为刘平在文章中明确的说“因为我非常清楚华为路由器的软件都是协议部的开发人员一行一行地编写并调试出来的”。 嵌入式与硬件相关性很大
再从实际的产品来说,对于类似于通信的嵌入式产品来说,硬件依赖性是比较大的,也就是说,一个厂商用的一个硬件只能跑自己发布的软件,当然也不能忽悠,这种硬件依赖性主要是体现在底层的软件,底层搞定之后,上层软件也可以没有依赖性。
再说上层,做过大型系统设计和开发的都知道,整个系统必须要有自己的完整架构,从包括底层开始的分层,再到不同层里的不同模块,再将各模块分解为子模块,然后才会到特定算法,再到代码,当然还要考虑到不同软件在不同单板之间的部署及板间通讯。因此先说明产品级的抄袭是绝对不可能的,模块,子模块级的抄袭更加不可能。
再说到更细,对于完成一个特定功能算法来说,抄袭存在可能性,但是对于一个产品来讲,集成一个抄袭的代码还不如自行开发,因为要抄袭某特定的代码并需先读懂代码并能够顺利的整合到整个产品中去,工作量并不比自行开发的工作量小多少,并且还会涉及到后续的维护,定位问题等。当然,网上也有很多开源(开放源代码)的代码,但是一般都是完成相对完整的功能模块,在互联网或者系统层面的更多一些,比如安卓,Linux或者开源数据库,开源本身就是要有相对的规范接口,文档支撑,也有一定的开源的版本维护和讨论,并不是说看一个代码就能使用的。而通信系统因为本身行业相对狭窄,并且大家都没有开源的惯例,因此实际上通信行业基本都是自行开发,纯粹看代码就能抄袭,就是痴人说梦,或者根本就没有利用的价值。
至于第二层面,则是类似于产品的仿制。做一个和竞争对手相类似的产品,无论是性能,规格和产品外形,在产品开发初期自身架构能力不足的时候,的确可以节省一些摸索的时间,用竞争产品的性能规格作为自行开发产品规格的一个输入。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最著名的AK47,设计成功之后虽然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作为低成本,易制造,稳定可靠的单兵武器,成为生产最多的步枪,包括各种仿制品在内,一共生产了8000万支,而排第二名的M16所有系列加起来也才1000万支。之所以仿制,因为整体外形,设计结构,成本与枪械性能,生产要求及维护要求之间达到了最佳的一个平衡。虽然可以设计出某一方面更突出一点的产品,但是必然带来其他方面的削弱,当然最关键的就是成本与可靠性易维护之间的均衡。 AK47和他的设计师
对通信产品也是类似,在自身对数据业务理解和架构能力掌握还不够的时候,参照竞争对手的产品的规格,命令行,参数设置,对在数据领域刚刚起步的华为来说,当时应该是一个相对的捷径。并且用户已经熟悉了思科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还超过了70%,华为设计与思科相类似产品,并且使用方式还一致,就不需要付出更多的学习成本,也就更容易开拓市场。
因此在产品管理的命令行,维护界面相似,虽然在法律上面可能不一定(注意是不一定,因为这个我也不太懂,也可能是)是真正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但是对于立志成为通信领先企业的华为来说,这种相似的确不能匹配自身的定位。但是我个人猜测,主要是产品刚刚起步的时候(96/97年,那个时候华为还是很小的)走了捷径,但是产品上市之后,随着存量用户的积累,没有足够的外部刺激(比如被思科诉讼)而自发的切换阻力肯定很大的,而思科来交涉之后,思科还未起诉之前,华为内部已经下决心要修改了,因此才能在起诉之后没多久就完成了修改。因此思科的起诉,我个人认为是切换的一个触发点,就算思科不诉讼,交涉之后的华为肯定也是会修改的,只是动作可能没那么快而已。
对于第三个层面,思科起诉的是哪5个专利不太清楚,但是几乎可以肯定说,对于在数据领域积累了接近20年的思科来说,刚刚从数据通信起步不久的华为在专利上对思科的侵权肯定不止5件专利那么少,只不过思科诉讼目的并不是寻求赔偿,也不在通过专利授权获得收益,因此专利诉讼并不是诉讼的重点,而重点是前两个层面,只要做实了前两个的诉讼请求,华为在数据领域发展必将受到很大影响,就算源代码抄袭不做实,让华为改掉一样的命令行和管理模式,那么华为面对70%的网络都是思科产品,想让用户切换到华为的命令行和管理模式,用户切换的成本会高很多,这就会影响市场的开拓。 专利大战是一种手段,也是一个常态
因此对于侵权和抄袭,可以这样总结:源代码抄袭肯定是没有,命令行和管理模式类似是一定的,但是在多大程度上违反法律不清楚,专利的侵权应该是存在的,但是双方的关注点都没在这个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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