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期间涉及XXXX分公司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点-终点)通信光缆线路安全,通信线路作为国家重要社会基础设施,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及国际间的通信任务,其安全与否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4】165号)、关于印发《共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豫通局【2014】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保护通信设施法律、法规及规定,为确保国家通信线路安全畅通和乙方施工作业顺利进行,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配合乙方工程施工建设,在施工范围内划定光缆保护区域,标识出通信光缆位置及走向,告知光缆埋深及顶管高程。 2、为保证乙方工程施工进程,施工期间甲方派出光缆监护人员或安排“三盯”对光缆监护区进行现场监护,及时将危及线缆安全的情况向乙方业主代表及监理汇报。 3、如遇执行重要通信保障任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共同确定安保方案。 二、乙方责任: 1、 鉴于乙方在甲方通信线路附近建设和施工作业有可能危及到甲方通信光缆及设施安全,所以乙方动工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技术人员现场勘察,制订确保通信光缆安全的施工方案,在双方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后方可动工。 2、 乙方所有人员务必清楚光缆的位置、路由走向,标石、高标桩、宣传牌等标识标志物。不得随意挪动、更改,更不得损坏。 3、 施工期间乙方需指派专人配合甲方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对通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施工期间通信线路安全畅通。 4、 乙方应承担因施工建设给甲方通信线路及设施保护、变动、改建等产生的一切费用。 5、 机械施工是光缆安全的“天敌”。不准在直埋光缆线路(包括管道)两侧各2米范围内动用机械施工,不准在危及架空线路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施工。没有甲方维护人员现场指导,严禁任何机械施工。如乙方需在以上范围内施工作业,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待甲方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制定保护方案,对通信线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作业。乙方施工要严格遵守甲方保护光缆的有关规程规定要求(详情见附表) 6、 乙方在通信光缆附近施工作业时应积极配合甲方光缆监护人员工作,甲方看护人员不在现场,乙方不得擅自施工。施工如有不利于光缆安全的因素,看护人员有权制止施工。乙方的车辆人身等安全自行负责。 7、 乙方的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责任人要把光缆的安全列为头等大事来抓。要向各公司经理、施工队长及现场施工人员广泛宣传光缆的重要性。要逐级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严格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出错,谁承担。特别要有专人负责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机械作业,对于机手,要千叮万嘱、严抓严管。 8、 乙方应对所属施工人员(包括租用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保护通信设施重要性的安全教育,在通信线路附近施工时应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谨慎操作。 9、 如遇甲方通信线路执行重要通信保障任务,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暂时停止光缆监护区域内所有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施工作业,待重要通信保障任务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10、 施工结束后,乙方有义务恢复甲方通信线路及设施原有状态。 三、追责条款: 1、如乙方施工人员在光缆监护区内擅自施工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强行施工,不听甲方光缆监护人员指挥,造成通信光缆阻断或通信设施受损由乙方负全责。乙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其刑事责任。对自作主张危及通信安全、将对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挖(推)土机操作等人员,依据国务院及通信法规等相关条例追究经济责任,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要支付甲方工程合理的配合费(看护、保护、监测、整改、加标志、抢修等)并签订补偿合同。 3、双方如遇到不能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各自向上级领导汇报,等有协商批示后,方可继续施工。 4、“大兴土木万般事,光缆安全最为先”。在保证光缆安全的前提下,双方要相互协商、相互支持,遵守安全协议,以便使工程早日圆满竣工。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双方工作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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