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XTOX 于 2020-6-11 08:22 编辑
工信部联通信函〔2020〕100号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取消电信业务资费告知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中关于资费方案执行前的告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涉及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资费方案,执行前不再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资费方案执行前不再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很多人对这个的解读是,工信部取消了资费备案制度。
但是这个只是说执行前不再告知,并没有说不再备案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 现行有效
发布:2016-02-06实施:2000-09-25
当中明确规定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资费备案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工信部不再要求资费备案,那么首先是违法的。
针对这个,大家的意见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