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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9 10:37: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人非让我就《人民邮电报》文章《[color=var(--weui-LINK)]短信电话营销扰民如何处理?资深专家来支招!》发表点看法。

别人都是《人民邮电报》钦定的“资深专家”,你听就得了。我还说什么呢。非要说,那就瞎说几句外行话。

①你查骚扰电话、骚扰短信,不能从用户侧查,要从发送方查。用户侧肯定收不到来自同一号码的几次骚扰,但发送侧基本都是海量的。如果同一主体下多个号码同时发送相同或类似内容,应该并案处理。

②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相关法条有: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处罚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③骚扰电话拨打方有普通手机号、普通固定电话、9字头特服号码、1字头特服号码、400特服号码等。骚扰短信发送方有普通手机号、1字头特服号码等。

④技术先进、规模较大的骚扰方大多有呼叫软件、群发短信软件,甚至使用了VoIP或GoIP技术,甚至还有的使用了运营商提供的“号码池”。当然,这些资深专家们肯定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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