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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30 17:34: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律依据与论证

被申请人的拒绝行为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关于保障电信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工信部2025年启动的“明白办、放心用”专项行动,进一步以刚性要求明确了运营商的义务,形成了从基础法律到专项行动的完整规范体系,具体依据及条款原文如下:

(一)基础性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进一步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申请人要求办理的“套餐转换”,本质是对电信业务资费方案的自主选择,属于上述条款所保障的核心权利范畴。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公开在售的资费方案变更,既限制了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又变相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套餐,直接违反了该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二)纲领性专项要求:2006年起施行的资费方案选择权专项通知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作为保障用户该权利的纲领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即明确施行,其核心条款直指套餐转换的本质是资费方案选择:

1. 第一条规定:“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2. 第二条规定:“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该文件明确排除了运营商对在售资费方案设置选择限制的权利,被申请人的拒绝行为与上述两条核心条款直接冲突,且该文件至今仍为有效规范,运营商应长期严格执行。

(三)服务规范底线:《电信服务规范》的操作层面要求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难用户”。同时,该规范附录2明确“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平均值≤1小时,最长为24小时”,进一步明确了套餐变更(资费方案调整)的办理时限要求。被申请人不仅拒绝办理变更,更未提供任何法定正当理由,既违反了用户权利保障的禁止性规定,也未遵守业务变更的基本服务时限要求,构成服务违规。

(四)资费营销透明化要求:工信部2018年专项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从资费公示与选择权保障双重角度作出规定:

1. 第一条要求资费方案“列明资费结构、收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对应服务、办理条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做到简单清晰、用语规范、无歧义”;

2. 第五条规定“未经公示的资费方案不得向用户进行销售和收费”;

3. 第七条明确“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资费方案”。
被申请人已将目标资费方案公开公示,却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变更,既违背了资费透明化原则,也违反了“不得限制用户更改在售资费方案”的明确要求。

(五)最新强化要求:2025年套餐变更便捷性通知

《关于进一步便捷套餐变更办理保障用户选择权的通知》(工信管函〔2025〕848号)作为最新专项规范,核心要求“简化套餐变更流程,不得无故限制用户套餐变更权利”,明确运营商应提供便捷的资费方案变更通道,保障用户自主选择的实现。该文件是对前述所有法规文件精神的延续与强化,被申请人在无合约限制、目标方案在售的情况下拒绝办理,与最新监管要求严重不符。

(六)专项行动刚性约束:工信部“明白办、放心用”行动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4月30日正式启动的《关于开展电信业务“明白办、放心用”行动的通知》,聚焦群众反映突出的“套餐变更难”“新老用户不同权”等问题,提出明确且具刚性的监管要求,被申请人的行为已全面违反该行动的核心规定:

1. 资费全量公示要求:通知明确“在基础电信企业网上营业厅和APP设立资费公示专区,集中公示面向公众用户的全量在售资费方案,未公示不得销售”,且要求“资费方案应要素齐全、内容简洁、清晰易懂,不得隐瞒淡化限制性条件” 。被申请人已将目标资费方案纳入公示专区,却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变更,违背了“公示即应可办”的基本原则;

2. 套餐变更便捷性与时限要求:该行动通过官方解读及运营商落实承诺明确,“套餐升档和降档应提供同等便捷的办理方式,支持线上渠道直接办理,无合约限制的套餐变更需在48小时内办结”,2026年1月1日起进一步细化为“无合约套餐变更10分钟内生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便捷线上办理通道,又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完全无视时限要求;

3. 新老用户同权要求:通知强调“不得设置‘新用户专享’门槛,老用户应与新用户享有同等选择在售资费方案的权利”,明确禁止运营商以“老用户不支持”等理由限制低价套餐办理 。被申请人的拒绝理由本质上是对老用户选择权的歧视性限制,与该要求直接冲突;

4. 禁止推诿拒绝要求:通知要求运营商完善“事前告知、事中确认、事后提醒”机制,“用户要求变更电信业务时,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无合约约束、目标方案在售的情况下拒绝办理,属于典型的违规推诿行为。

该“明白办、放心用”行动是工信部针对电信消费乱象的专项整治举措,三大运营商均已公开表态将100%刚性落实各项要求 ,被申请人的拒绝行为不仅违反专项行动规定,更违背其公开承诺,性质更为恶劣。

综上,从2006年信部清〔2006〕630号文件确立资费方案选择权,到《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的基础性保障,再到2018年、2025年工信部专项通知及“明白办、放心用”专项行动的持续强化,形成了完整且不断细化的法律规范体系,均明确“套餐转换”的本质是资费方案的合法变更,运营商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限制。被申请人的拒绝行为已构成对上述多部法规及专项行动具体条款的严重违反,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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