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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4 11:06:57 |显示全部楼层
2023年5月31日17点45分许,黔西市黔龙新城后山坡移动公司基站发生一起人员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25万余元。

2026年4月21日,贵州省黔西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黔西市“5·31”一般触电举报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组认定,2023年“5.31”触电事故是一起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一是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二是施工人员无相关特种作业证,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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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5·31”一般触电举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31日17点45分许,黔西市黔龙新城后山坡移动公司基站发生一起人员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25万余元。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黔西市2023年“5·31”一般触电举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邀请市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广西**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3年3月15日,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证字〔2014〕0*****),有效期2022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2日。

(二)事故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1.徐**(死者),男,身份证号:522422********0077,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系广西**劳务有限公司李**班组员工。

2.徐*(伤者),男,身份证号:522422********0058,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系广西**劳务有限公司班组员工。

3.李**,男,身份证号:522422********0032,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系广西**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长。

4.贺*,男,身份证号:522423********0010 ,住址:贵州省黔西城关镇,系黔西移动公司代维管理人员。

5.杨**,男,身份证号:522423********0413,住址: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系黔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工作人员。

6.方**,男,身份证号:513723********3116,住址: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系广西**劳务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主要负责展飞公司在毕节区域的项目工程安排。

7.刘*,男,身份证号:522222********3219,住址:贵州省江口县怒溪乡,系广西**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展飞公司在毕节区域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等交付工作。

(三)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毕节黔西市超级基站处,事发时该基站正在实施白龙坡移动支线10KV电源导线裸线更换绝缘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16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将中国移动贵州公司贵阳等分公司2022至2024年(24个月)基站电力配套维修9个项目(包2)发包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服务采购框架协议》和《安全生产协议》《诚信廉洁合作承诺书》,其中《综合服务采购框架协议》中约定综合服务工作内容:**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将本协议约定的劳务作业指派给广西**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安排作业人员到**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作业场所作业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2023年5月9日16:54,广西**劳务有限公司项目主管方**接到黔西移动公司运维部工作人员贺*的电话,告知城关镇政府基站(毕节黔西市超级基站)需要更换绝缘导线,方**接到工作任务后,在工作群通知施工班组(吴*)现场勘查。5月13日,吴*班组到现场勘查后提交施工方案,等待黔西移动公司审核施工方案和确定施工时间。5月15日,方**又叫李**班组到现场勘查。5月30日,方**接到黔西移动公司贺*电话通知,供电所对该基站片区线路10KV水城Ⅰ回有停电计划(更换10kv水城Ι回线42号破损电杆、在39号和40号电杆之间增设1根电杆,高管支线改道,具体由湖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请安排施工班组进行施工。5月31日,方**安排李**组织人员到黔西城关镇政府基站(毕节黔西市超级基站)施工,随后,李**电话联系施工班组人员徐**、徐*,徐**、徐*、徐大*、刘*根据李**发的定位和图片找到施工点。施工班组到达现场后,查看现场,把需要用的材料运到施工地点,徐**到1号电杆(移动支线)搭火点验电、断引流,徐*到2号电杆(移动支线)放线,看到2号电杆挂得有接地,就没有再挂接地,徐*就上电杆放线,刘*在地面拉线,徐大*在地面放线,将线放到1号电杆搭火处,徐*就紧固导线。然后,徐**从1号电杆到3号电杆上(移动支线),徐*又将线放到3号电杆并紧固,徐*从2号电杆下来到3号电杆下面,徐**叫徐*上3号电杆和他一起把线接到变压器,徐*就上去和徐**一起接线,在17点45分许,施工任务未结束,发生触电事故。

三、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31日17时47分,黔西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联动中心调度称:位于黔西市黔龙新城后面的山上,有两人被困在电杆上,需要消防协助救援。接到报警后,黔西市金凤大道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1辆抢险救援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

17时53分消防救援人员抵达迎宾北路黔龙新城后山小路入口处,18时11分,消防救援人员携带救援装备步行抵达现场,经现场观察两名人员被困电杆上。同时据现场知情人反馈,两名被困人员所处的高压线路处于通电状态。随后,一名消防救援人员(主要负责核实线路断电情况并第一时间通过对讲机通知现场救援人员开展救援)跟随供电局工作人员前往另一个电杆进行断电,确认断电后通过对讲机通知现场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工作。

救援过程:由一名消防救援人员和一名供电局人员利用供电局脚踏板等装备器材爬上电杆,利用安全绳索对被困者进行保护,在现场公安民警、施工工人、供电部门等的协助下,将被困人员营救到地面,并移交现场医护人员。19时23分,成功救下第一名被困者;19时34分,成功救下第二名被困者。19时41分,消防救援人员完成救援工作,收整器材撤离现场。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一是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二是施工人员无相关特种作业证,无证上岗。具体分析如下:

1.现场施工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过程中未做工作接地保护,也未断开站上开关。

2.现场施工人员徐**、徐*、徐大*、刘*4人均无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证。

(二)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不到位。广西**劳务有限公司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安全管理不到位。广西**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安排人员现场安全管控,随意更换施工班组人员;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未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现场更换输电导线未向供电部门办理工作票。

3.现场安全管控脱钩。黔西移动公司与黔西供电局在隐患整改工作现场管控环节,存在部门之间现场安全管控人员衔接脱钩和遥控指挥,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事故性质及类别

经调查组认定,2023年“5.31”触电事故是一起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1.徐**,男,群众,系广西**劳务有限公司李**班组工人。在毕节黔西市超级基站实施10KV电源导线裸线更换绝缘线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过程中未做工作接地保护,也未断开站上开关,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徐**责任;

(二)建议给予提醒谈话的人员(2人)

2.贺*,男,群众,系黔西移动公司代维管理人员。贺*在与黔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工作人员杨**对接维修事宜时,只是通过电话联系,未办理相关工作票,对现场管理不到位,建议由黔西移动公司对其提醒谈话。

3.杨**,男,群众,系黔西供电局城关供电所人员,杨**在与黔西移动公司工作人员贺*对接维修事宜时,只是通过电话联系,对湖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黔西供电局外包施工队)施工10kv水城Ⅰ回43号电杆现场管理不到位,建议由黔西供电局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3人)

4.李**,男,中共党员,系广西**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长。带领的班组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仍然安排上岗作业,现场施工未到现场进行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档案编码:A52000052321007554,并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计柒仟贰佰元(¥7200.00)。

5.方**,男,群众,系广西**劳务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主要负责展飞公司在毕节区域的项目工程安排。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组织李**班组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壹万壹仟叁佰叁拾柒元伍角(¥11337.50)。

6.刘*,男,群众,系广西**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展飞公司在毕节区域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等交付工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贰万壹仟叁佰陆拾元(¥21360.00)。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西**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叁拾伍万元(¥35,0000.00)的罚款。

2.黔西移动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向黔西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黔西供电局对现场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向黔西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分门别类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教育培训的过程管控,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开展针对电力维护施工注意事项的专项培训,提高职工对相关风险点的辨识能力。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电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警示教育,严厉惩处“三违”行为。

(二)加强作业现场风险管控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电力施工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现场管控,制定切实管用的防控措施,防范现场管控失控引发事故。

(三)加强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隐患整改工作票办理制度、现场安全管控制度,部门之间现场安全管控工作做到无缝衔接,杜绝遥控指挥和衔接脱钩。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黔西市“5·31”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16日



来源:黔西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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